改善媒體生態 《新聞議價法》17日付委

大型數位平台壟斷媒體利益爭議多時,導致新聞產業出現生存危機,民進黨立委張廖萬堅等人日前提出《新聞媒體與數位平台強制議價法》草案,期望政府能依循「新聞有價」及「使用者付費」兩大原則,促使新聞業者及數位平台進行雙邊對話,使雙方進行合理分潤。據悉,該草案最快將於17日付委審查。

解決媒體困境第一步 草案將付委審查

Google、Meta等大型數位平台將媒體產製的新聞,透過演算法推送到觀眾眼前,乍看之下能協助媒體獲得流量,但事實上,卻是使媒體賴以為生的廣告收入,大量流向平台。她補充,據「數位平台對出版業新聞媒體之影響」資料顯示,近5年,雜誌出版品收入衰退約20%、雜誌廣告收入下滑近80%;在營收概況分面,近10年,報紙的營收則減少將近50%。

針對此一問題要如何解決,民進黨立委張廖萬堅、林宜瑾、邱志偉等人近日提出「新聞媒體與數位平台強制議價法草案」,建議由數位發展部擔任主管機關,並透過專法建立新聞媒體要求平台為使用新聞內容付費時的法律依據。

草案提起人政治大學法律系特聘教授王立達表示,該草案以促進媒體與平台進行商業協商作為出發點,若談判陷入僵局,也非無限期等待,而是進入仲裁階段,並由公正的第三方針對雙方報價進行合理的給付金額核定。

未依規定者 得處五十萬以下罰鍰

根據草案內容,為了促進數位產業平衡發展,解決協商力量不對等,維持自由且多元的新聞媒體,強化公共討論及民主問責,維護大眾知的權益,因此特別制定「新聞媒體與數位平台強制議價法草案」。

草案定義數位平台,是指顯示、散布,或者導引使用者至新聞媒體線上報導內容的網站與其他線上服務;數位平台經營者,則是指直接或間接控制數位平台經營,並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設立商業據點,或是未在我國領域內設立商業據點,但有事實足認與我國有實質關聯者。

草案規定,登記新聞媒體自提出議價請求,經過三個月以上未能與公告的數位平台經營者達成議價協議,得以書面向主管機關申請指派調解人,進入調解程序,雙方同意提交調解者亦同。調解期間為兩個月,經雙方同意得延長兩個月,以一次為限。

依該草案,如果調解程序已結束,雙方尚未達成協議,登記新聞媒體得以將議價事宜提交仲裁;仲裁庭應該採納較為合理的當事人最終報價作為仲裁判斷,僅有一方提出最終報價者,仲裁庭即應採納之。跨境平台若未按時申報代理人、數位平台或新聞媒體違反誠實信用協商義務,以及違反仲裁判斷,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且得按次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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