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法法源爭議一審出爐 牽動資料法制發展
新北地方法院於2025年6月24日宣判,認定七法公司(Lawsnote)利用網路爬蟲大量擷取並重製法源公司所建構之法規沿革與註解內容,構成侵害編輯著作權與觸犯刑法「無故取得電腦電磁紀錄罪」(§359)。創辦人郭榮彥被判4年有期徒刑、謝復雅判2年,七法公司則被處150萬元罰金,兩人與公司連帶賠償法源資訊逾新台幣1億545萬元。
許多創新圈內人知曉本案結果後,認為我國司法拘泥傳統,違背創新所需的開放風氣,表達失望,更有甚者認為我國司法實務的心證大多傾向原有的資源擁有者,困於建制派思維,遭批判逐漸定調成「未經授權即構成侵權」的保守立場,因此,AI 模型訓練本身即屬於「重製行為」,不做原文輸出也視為違法。對照美國對於科技巨頭(如Anthropic 、Meta )資料使用的法律評價,就AI訓練多採「轉化性使用」原則,易言之,認定在合理使用框架內進行模型訓練不構成侵權;歐盟透過法律授權機制對TDM(文本與資料探勘)行為開放例外,日本則以《人工智慧促進法》承繼相同路線。與此同時,亦有認為將本案與AI或新創聯繫在一起,其實是是模糊問題本質,因為本案真正的癥結點並非用何種手段轉化資料,而係如揚昇法律專利事務所主持律師陳宜誠所指出,事關資料取得是否具有正當權源。
進一步論,得否援引刑法§359課予刑責,各界見解仍有不一。有論者認為,雖然目前新北地院判決已成,但能否在「致生損害」要件上,將將法源公司因市場競爭所產生的「商業利益」損失,直接認定為本罪的「損害」,此種論理方式,是將《刑法》當成了調控市場競爭秩序的工具,而這本應是《公平交易法》的規範領域 。
不過,更需關注的內容,或者是法源公司本身的定位以及其在當前所具有的龐大司法資料資產,g0v 元老級的核心參與者王向榮點出,法源因為長期把持司法院、法務部及各種法規相關的標案,因此他可以透過標案過程中得到比別的公司更原始、更完整、更大量的原始資料,判決書在證據檢視部分說明,七法所呈現的諸多作業要點、準則、施行細則在政府網站上找不到,只有法源網站上才找的到,因此被當作七法侵權的證據,但這種應該要由政府官方機構公開的資料,居然僅能從法源找到?這難道不是一種政府資訊公開的失能嗎?又如如司法院的裁判檢索系統,本於科學技術基本法第6條,其著作權係歸屬於委外建置之承包商法源公司,此種左右手一手拿取政府資源、一手開辦民營營利事業的姿態,是否得當,亦有討論空間。
作為我國第一宗因爬蟲爬取「編輯創作性」資料而遭重判的案件,本案使AI訓練資料合法性問題浮上檯面,而我國對於AI訓練資料之取用規範尚未明確,在資料開放以及智慧財產保障間的取捨,必成未來我國立法者與司法體系將要面臨的問題。至本文截稿前,七法公司已表明將提起上訴,但此案已成為台灣首例具有指標性的法律科技訴訟,後續如何影響AI訓練常態與資料取得規範,仍備受產、官、學界密切觀察與討論。
綜合報導/本會研究助理 羅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