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松興》減碳需要決心與正確認知(下)

「碳定價」是以市場機制為基礎,藉價格誘因引導降低碳排放量,是京都議定書所建構的核心減碳工具。

向高排碳產業徵收碳稅/費,或實施碳權交易,同時鼓勵減碳有成的企業,是有效的減碳方式。全球目前已有四十五國及卅四個次級政府實施。

碳定價方式主要有碳稅/費、排放交易制度(ETS)及抵換等等,各自有不同的邏輯。碳稅/費是針對特定能源商品或耗能行為課稅,成敗取決於門檻高低,如負擔過輕,企業可能選擇付錢並繼續碳排;定價過高,則可能轉嫁消費者,並影響經濟。碳稅/費可增政府收入,碳費是專款專用,碳稅是統支,但淨零碳排所需投資規模太大,政府財政彈性難以承擔,不易達到控制減碳的效果。

碳權交易遵循「總量控制和交易(Cap and Trade)原則」,由政府訂定「碳排放總量管制目標」,再將碳權分配或拍賣給企業和製造商。碳權是交易標的,是指經過核證的碳排減少量,以每噸二氧化碳當量(公噸 CO2e)為計算單位。

碳權交易要達到減碳效果,碳價要夠高。在COP26強調一點五度C的溫升目標後,歐盟ETS價格在二○二一年底已漲至八十歐元/噸,獨立的碳定價領導聯盟(CPLC)認為二○三○年的碳價,將可達十萬美元。

如此一來,市場、企業及投資者為因應高碳價,都會改變行為,企業將投資研發技術,分享創新吸引投資。全球現有二千多家公司使用內部碳定價,市值合計大約廿七兆美元。這就是利用市場機制引導資金加入淨零排放,彌補政府財政彈性之不足。

碳權交易與碳稅/費的政策選擇不易。環保署表示,碳定價制度不僅要達到減碳效益,也要考量企業競爭力。其次,基於碳排放源集中在大戶,碳交易市場流通性不足,實難達減碳目的,因此計畫開徵碳費,被納管企業每噸碳排都需繳費,但單價較低。

其實,碳定價對企業競爭力的影響是世界性的,如果台灣實施低碳費是為提高競爭力,構成碳泄漏剛好是所謂碳關稅(CBAM)所要防止的。而認為政府課徵的碳費可以部分抵減歐盟的碳關稅,這涉及國際現實與認定技術,未協商定案前,恐是一廂情願。如果台灣碳費不被歐盟承認,承擔風險的恐怕還是企業。

為實現淨零目標,未來減少碳排總量,碳價必然上升。國際貨幣基金會去年六月提議設定國際碳價下限(ICPF),到二○三○年,高收入國家下限為七十五美元/噸。台灣碳定價不能自外於國際,往後推遲,未來仍須面對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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