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評法》增龍崎條款 撤銷開發許可環評即失效

今(6日)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通過《環境影響評估法》增訂第16條之2草案,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撤銷開發許可的同時,環評結論也應失效。這項條文又被稱為「龍崎條款」,龍崎掩埋場衝突20年,去(2022)年底遭經濟部撤銷開發許可,環評結論卻未廢止,在地民眾仍憂心掩埋場恐捲土重來。

龍崎歐欣掩埋場開發許可遭撤銷 環評結論仍有效?

台南龍崎「歐欣事業廢棄物掩埋場」2003年通過環評,因地質敏感,2019年獲總統蔡英文允諾「永久終止」,去年遭經濟部撤銷開發許可,環評結論卻未廢止。

民進黨立委王定宇、趙天麟等20名立委,今年3月中提案增訂被稱為「龍崎條款」的《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6條之2。草案條文規定,開發案許可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撤銷後,已通過的環評審查結論應同時失效,且須溯及既往。

草案今日進入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王定宇表示,開發許可和環評是兩套機制,許多在地民眾活在不安之中,擔心環評未撤銷就可能重新開發。他指出,環評案導致國土無法妥善利用,如同地縛靈、殭屍環評盤踞在地表上。

環保署長張子敬接受媒體聯訪時表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廢止開發許可後,其實就失去開發機會,「要不要去廢止他的(環評)結論,其實不是最重要的」,但為了讓民眾更安心、法規更周延,仍尊重此次修法。

老舊環評案問題未解 立委籲盡速提《環評法》修正草案

 張子敬補充,環保署已在2019年訂定老案環評退場機制,當年6月以後通過的環評審查只要逾十年未施工,審查結論即失效,但最多可以展延五年。然而此規定不溯及既往,2019年6月前通過的環評若長期未開發,仍能提出環現差。

時代力量立委王婉諭、陳椒華提出修正動議,希望環評通過後五年未開發,或七年未完成開發,審查結論也應失去效力。

立委洪申翰指出,現有環評制度雖有許多缺失,但涉及層面廣、修法不易一次到位,呼籲環保署盡快提出完整《環評法》修正草案送進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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