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基本法三讀通過 國科會為主管機關

8月行政院提出數發部擬定的AI基本法草案,送交立法院審議後,在黨團協商下修訂,本月23日立院三讀通過修改版本,AI基本法明定政府在AI發展中的政府治理架構,基本法的中央主管機關為國科會,地方則是各縣市政府,當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由各機關辦理。這部被定位為AI治理「總綱」的法律,並非針對單一技術或應用下達禁令,而是首度以法律層級,為台灣AI發展畫出原則、責任與治理框架

明確AI的定義及7大基本原則 

行政院今年8月擬定人工智慧基本法(簡稱AI基本法)草案,並送交立法院審議,在黨團協商期間,根據各界意見修訂草案,立院於12月23日三讀通過AI基本法。新法明定基本法的主管機關為國科會,並將由行政院成立國家AI戰略委員會,協調、督導全國AI事務。

行政院版的AI基本法草案為數發部所草擬,原本在行政院版本中並沒有設置AI主管機關,來將由各部會制定作用法及指引,但是在黨團協商後,立法修訂部分AI基本法內容,明定中央主管機關為國科會,地方則為直轄市、各縣市政府,基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業務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在AI基本法三讀條文中明定,AI係指具有自主運行能力的系統,該系統透過輸入、感測,經由機器學習及演算法,可為明確或隱含之目標實現預測、內容、建議或決策等結果,影響實體或虛擬環境之產出。

基本法也明訂我國發展AI,應兼顧社會公益及數位平權發展,促進創新研發並強化國家競爭力,並提出「遵循永續發展與福祉」、「人類自主」、「隱私保護與資料治理」、「資安與安全」、「透明與可解釋」、「公平與不歧視」、「問責」7項原則。

條文也提到,政府應避免AI應用產生的負面影響,包括侵害人民的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破壞社會秩序、國家安全及生態環境,並且需防止偏差、歧視、廣告不實、資訊誤導或造假等違法情事。另外,政府應確保勞動者的勞動權益,應弭平AI發展造成的技能落差,提高勞動參與、保障經濟安全;如果AI導致失業者,應就其能力輔導就業。

行政院組合國家AI戰略委員會 跨部會協力

AI基本法也規定由行政院設立國家人工智慧戰略特別委員會,由行政院長召集專家、相關機關首長、產業代表、縣市首長等組成,訂定國家人工智慧發展綱領,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委員會議,遇突發緊急或重大事件,應召開臨時會議,由國科會協助相關的幕僚作業。

除了國科會為基本法主管機關,數發部也在實務上扮演重要角色,數發部需參考國際的法例、治理經驗,推動與國際介接的AI風險管理框架,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風險管理規範,協助各產業訂定產業指引及行為規範;條文也要求政府致力推動AI相關國際合作,基於公私協力原則,與民間共同推動AI創新運用。

政府也應推動資料開放、共享及再利用機制,定期檢視與調整相關法令及規範;為提升我國AI使用資料的品質與數量,確保訓練及產出結果足以展現國家多元文化價值與維護智慧財產權。

與歐盟、韓國法案訂定的差距

台灣《AI基本法》雖通過,但相較於歐盟或鄰近韓國,學者認為還有需要趕上的部分。比如歐盟《AI法案》,是直接規範AI產品與服務供應鏈的實體規則,不僅詳細區分AI系統風險等級(禁止、高風險、有限風險、最低風險),也明訂供應者與部署者須履行的透明、揭露、資料紀錄、模型測試等義務。

相較之下,台灣的《AI基本法》更像是搭建政策架構的「AI治理憲法」,特色是以原則性條文鋪陳全國治理方向,並未對AI產品或行為設立細部技術門檻或強制揭露義務。

此外,韓國早在今年1月即公布《AI基本法》,成為繼歐盟《AI法案》之後,第二部關注AI的國家級立法。韓國政府在9月成立由李在明總統擔任委員長的「國家AI戰略委員會」,宣示韓國達成全球三大AI強國願景。韓國不僅制定具體目標(例如2028年前建置5萬顆GPU),也以稅務減免、公共採購與研發資助方式全面拉抬AI國產化。

更將AI高速公路、AI資料中心納入國家基礎建設,讓產業快速對接算力與資料資源。這與台灣目前由各部會或民間自發建設AI基礎設施模式,形成鮮明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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