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廣場》氣候變遷法應有完善碳定價機制

全球氣候峰會(COP26)十一月中旬落幕,兩週內聚集了全球上百位領袖與數萬名各界代表齊聚一堂,研商抗衡全球暖化新的目標與對策,會中並奠定了世界逐漸減少煤碳使用,以及已開發國家大幅增加氣候融資等的重要里程碑。

因應這股國際潮流,環保署也於十月底提出《氣候變遷因應法》草案,將二0五0年的淨零碳排目標入法,並且強化氣候治理與調適方案等,以宣示政府積極應對這個全球氣候大考的決心。

然而,臺灣淨零碳排的問題不在於如何宣示政策或口號,而在於如何落實執行。綜觀國際減碳作為,成功案例的幕後都有一套運作良好,且行之有效的「碳定價」機制做為關鍵推手。就算臺灣產業掌握了優良的減碳技術,若政府的碳定價過低,恐仍無法提供有效的誘因來推動淨零轉型,甚至只會增加負擔。換言之,碳定價的精準性已是淨零政策的成敗核心。

新版的氣候變遷因應法,雖然其中納入了碳費徵收的條文,但是對於費率如何研訂、計算、評核,仍未多所著墨,僅將責任授權以子法處理,且政府亦未論及碳費高低對於減碳效果的嚴謹科學研究結果。這個情況,恐怕等同政府把關乎臺灣未來經濟與環境永續的掌舵權,完全交由自由心證,抑或是與各利益團體喊價,令人擔憂。

若政府真的想展現減碳決心,完成淨零轉型,除了要以科學數字完整評估費率對於減碳成果的相互關連性外,建議在氣候變遷法之母法內,明訂公開透明、可受公評之定價標準,或至少授權獨立超然的監督機構或審議小組進行定期檢核;同時,應有配套與業界和社會大眾充分溝通的機制;政府也應支持學理研究的科學論證,以取得產業與環團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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