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電管制加嚴 15公頃山坡地、特定農業區農業用地須環評

外界質疑部分光電案場對環境產生衝擊,然現行卻僅規定位於重要濕地的光電系統必須進入環評,引發爭議。環境部今預告修正法規,增訂太陽光電位於國家公園、野生動物保護區、自然保護區、特定農業區之農業用地、公有造林地等環境敏感區位,及在山坡地設置裝置容量2萬瓩以上,或面積15公頃以上應實施環評。法規預告期60天,預計年底上路。

環境部今預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最受關注的是太陽光電實施環評範圍。環境部環境保護司司長蔡孟裕說,修正草案自年初研議至今,這次主要檢討著重再生能源。

太陽光電部分,蔡孟裕說,增訂太陽光電位於國家公園、野生動物保護區、自然保護區、特定農業區之農業用地、公有造林地等環境敏感區位,及在山坡地設置裝置容量2萬瓩以上,或面積15公頃以上者應實施環評,並為了利用分割土地規避環評,增訂鄰近用地面積合併或累積計算。

他解釋,日本規定40MW以上光電須環評,換算面積約40公頃,考量我國土地面積只有日本的十分之一,因此把規範縮小至面積15公頃,但為了避免分割土地規避,特地再加上累計計算規定。

經濟部再生能源發展署再生能源推廣組組長廖士煒表示,現已鼓勵開發單位盡量避開環境敏感區域,但若按新規定,目前受理案件中有兩成須進入環評,新規上路前,將會同環境部等相關單位研商,先做把關。

相對於光電環評加嚴,地熱發電環評標準則放寬。蔡孟裕指出,這次增訂地熱發電若位於部分環境敏感區位,設置裝置容量1萬瓩以上、或面積2公頃以上應實施環評規定;另調整位於一般區域應實施環評規模至裝置容量5萬瓩以上。他說,地熱發電真正影響的是抽水問題,地面建築開發面積相對小,對地表影響相對小,因此放寬開發面積小於2公頃不用環評,希望鼓勵盡量減少地面建築或開發面積。

小水力發電部分,則增訂須符合「引水點下游水量每秒2立方公尺以上」、「發電後尾水放回原地面水體」,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確認者,可免實施環評。

此外,為鼓勵氫能、去碳燃氫技術等新興能源試驗性計畫研究發展,增訂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的試驗性計畫可免環評。蔡孟裕說,考量這些新興能源都只是前期試驗性計畫,規模相對小,環境部會視新興能源後續發展,隨時滾動修正法規命令。

除此,認定標準修正重點還包括,配合去年礦業法修正,調整探礦、採礦應實施環評規定;砍伐林木免實施環評標的以「經林業主管機關公告之永續經營人工林」取代「平地之人工造林」;增訂屋內型變電所邊界與國民中小學(含編定用地)、醫院邊界之直線距離50公尺以上者,免實施環評,以及增訂海拔高度1500公尺以上,採小規模納骨牆型式設置骨灰(骸)存放設施,經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免實施環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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