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保法審議前哨戰 盤點新國會17份草案

海保署於4月19日在彰化舉行「海洋保育法草案」(簡稱海保法草案)第二場公聽會,逾百名漁會代表出席。他們提出的意見與第一場在高雄舉辦的漁民專場公聽會相類似——誰來發動劃設海洋庇護區?是否會影響生計?審議庇護區的審議會真的有漁民聲音嗎?補償方案是什麼?國民黨立委許宇甄的丈夫、全國漁會總幹事林啟滄在會上稱,現在69個保護區已效果不錯,「為何又要強行通過法律(海保法)?」不過,大部分漁會代表發言後就離開,未留到最後聽取海保署及與會環團的回應。

部分立委1人提2~3個版本 條文訴求不一

新國會於2月1日履職,海委會海洋保育署旋即在2月下旬把行政院版本的海保法草案送進立法院審議。許宇甄及無黨籍立委高金素梅提出動議稱,海委會對漁民及原住民溝通不足,影響用海人生計,在3月底內政委員會逐條審議條文前,主管機關須於1個月內辨理五場公聽會,審議程序將延後。

在17個海保法草案版本中,屬民進黨的立委提案佔11個;國民黨及無黨藉立委提案佔5個;8票全屬不分區政黨票的民眾黨,則以黨團名義加上四名立委具名提出一個版本。

值得留意的是,由於各版本最少須16名立委提案和連署才可送進委員會審議,部分立委除提案外,亦會連署自家委員的版本,甚至與其他同黨立委另外再提一個版本。結果就出現一個立委提案和連署好幾個版本,但各版本條文訴求並不一致的情況。

舉例來說,在3月底內政委員會審議會上主打為原住民爭取權益的無黨籍立委高金素梅,在3月13日與國民黨籍立委鄭天財Sra Kacaw已有一個共同提案,該版本並無太多原住民相關元素。直到4月11日,高金素梅再聯同國民黨籍立委牛煦庭提案,才增加不少原住民元素。

又例如民進黨籍立委莊瑞雄、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蔡易餘等人,就分別以提案人身分,與其他黨員先後提出各三份不同提案;民進黨籍立委陳亭妃、國民黨籍立委羅廷瑋,亦分別各有二個提案。

海保法各界關注重點 各版本比一比

一、海洋庇護區設立

海洋庇護區分為核心區、緩衝區及永續利用區。在所有版本當中,都有提及原住民元素,例如行政院版本列明擬訂庇護區保育計劃,如涉及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之規定辦理;三大黨亦有提及相關條款,或提出在規劃階段邀集原住民代表參與擬訂等、取得原住民同意等。

民進黨籍立委賴瑞隆的草案,則進一步列明原住民族基於其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需要,於海洋庇護區內有採捕或利用海洋生物者,不受緩衝區、永續利用區的限制;其物種、數量、期間、核准程序,由主管機關會同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及漁業主管機關定之。

核心區
核心區的保護並無很大爭議,三大黨跟行政院版本均是原則上禁止一般民眾進入;而民進黨籍立委蘇巧慧提案版本中,則特別列明原住民族不在此限。

緩衝區
關於較大爭議的緩衝區是否可以捕魚及養殖,行政院版本列明經許可後便可進行;而民進黨大部分版本則提出只要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一定種類、數量、方底、範圍或期間等條件,就可免申請許可;蘇巧慧同時提出若因原住民族因其傳統或已於該海域獵捕等事實,亦不在此限。

國民黨籍立委楊瓊瓔、羅廷瑋兩個版本,以及民眾黨版本,則認為依最佳科學資訊、考量生態系統、具生態補償及友善開發生態資料等,經許可後並不限制。另外國民黨籍立委許宇甄、鄭天財Sra Kacaw,與高金素梅的三個版本,則與民進黨大部分提案一樣,同樣是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條件就可免申請。

永續利用區
行政院以及各黨派均無限制永續利用區捕魚及養殖;民進黨和國民黨部分立委,以及民眾黨黨團則有提出禁止破壞性漁撈的條文。

二、海洋庇護區審議委員會組成

行政院版本的條文寫得較簡單——列明至少1/2為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民間團體包括海洋產業利害關係之團體,其他如審議委員選任之外部專家學者及民團代表比例、原住民身分及任一性別委員的比例,亦提到會明定。

民進黨11個版本中,有10個分別提出至少1/2或2/3為專家學者和民間團體,部分立委提出須有法人、原住民、在地居民代表;只有賴瑞隆的版本並沒有提及審議會。莊瑞雄版本指明民團代表應包括漁會;蘇巧慧則寫明庇護區如涉及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範圍,原住民族代表不得少於不具官方身分之代表總人數的1/2。

國民黨及無黨籍立委五個版本當中,有四個均提出至少2/3為專家學者、民團、原住民等身份,許宇甄則另提出要有漁會及漁民代表;另一個鄭天財Sra Kacaw、高金素梅3月13日提出的版本,則只須至少1/2為專家學者及民團代表。

值得留意的是,高金素梅於4月11日再聯同牛煦庭提出的版本指出,如海洋庇護區範圍僅於一縣市行政範圍內或鄰近2縣市行政範圍內時,可由地方政府成立審議會,自行劃定當地的海洋庇護區,最符合當地現況。

民眾黨則與民進黨、國民黨同樣倡議至少2/3為不具官方身分的專家學者、民團、原住民等代表。

三、罰則

在4月舉行的三場漁會專場公聽會上,不少漁民均表示行政院版本的刑罰太重。海保署當時曾解釋,如比照一些保育相關的現行法規的最高罰鍰,如《文化資產保存法》200萬元、《野生動物保育法》和《濕地保育法》150萬元、《發展觀光條例》100萬元,行政院版本的50萬元並非太高。

民進黨立委的版本大部分為最高50萬元,陳亭妃另有提出最高250萬元。民眾黨最高為200萬元,亦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民黨楊瓊瓔、羅廷瑋的兩個版本,最高罰150萬,亦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鄭天財Sra Kacaw、許宇甄兩個版本,則與行政院版本相同,最高為50萬元。高金素梅與牛煦庭的版本則有寫明,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自行辦理復育措施者,如為原住民基於傳統文化、祭儀、生活所需之保育行為,不在此限;違法者如需接受海洋保育講習課程,課程應包含原住民族的知識及生物多樣性課程。

四、補償

行政院版本及三大黨都有提出須補償因執行海洋生物資源調查或海洋庇護區保育計畫所帶來的損失。行政院版本、民進黨全部版本、國民黨鄭天財Sra Kacaw、高金素梅、許宇甄三個版本,補償方式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其中許宇甄有列明損失者包括漁業從業人。

國民黨楊瓊瓔、羅廷瑋兩個版本,及民眾黨版本,則倡議補償金額依協議為之;協議不成,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

五、舉發

對於執法人員、民眾、法人或團體主動參與或協助主管機關取締、舉發違法事件者,行政院版本、民眾黨版本、絕大部分民進黨版本、國民黨鄭天財Sra Kacaw、許宇甄、高金素梅三個版本,均有列明主管機關得予獎勵,並保密舉發人身分。

而民進黨賴瑞隆版本及國民黨楊瓊瓔、羅廷瑋兩個版本,則只有獎勵舉發,沒有列明保密條款。

六、海洋保育警察

環團過往一直倡議設立海洋保育警察,負責海洋保育執法業務,意即有執法權。但在今次海保法的輿論及立委提案中,鮮有討論另設海洋保育警察事宜,大都只提及指派具一定資格之海洋保育觀察員,在船舶、海洋設施、海域工程或其周圍,從事觀察、監測及蒐集資料等任務,必要時得請求海岸巡防機關或警察機關協助。

國民黨楊瓊瓔及民眾黨版本有列出要設立海洋保育警察;民進黨王美惠版本則有在總說明提出,但在條文裡並沒有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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