箝制言論自由? NCC通過草案規管臉書等網路平台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29日通過《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內容一口氣規管包括臉書、YouTube等5大類平台,若違反單一義務,最高可開罰新台幣 1,000 萬元。政府稱通過草案能讓各方協力參與網絡的治理,確保民眾網絡基本人權,更能讓資訊在網絡上自由流通;然而,相關法令設計引發外界疑慮,箝制、限縮言論自由輿論的隱憂浮上檯面。

網路治理還是侵犯人權? YOUTUBE、FB納入監管範圍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歷經逾一年討論,本月29日終於提出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NCC副主委暨發言人翁柏宗表示,數位中介服務法的前身就是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法,針對網路違法內容,該草案要求業者必須建立通知及回應機制,政府單位若認為有違法,可向法院聲請資訊限制令,移除或限制該違法內容接取,或暫時加註警示處分。

翁柏宗說,希望透過多方協力參與網路治理,保障數位基本人權、促進資訊自由流通,建立自由、安全及可信賴的數位環境。《數位中介服務法》納管5類對象,第1類、第2類是連線服務者、快速存取服務者,如光世代、凱擘大寬頻等;第3類資訊儲存服務者,則是雲端儲存,例如VMware;第4類為線上平台服務提供者,包括Dcard、奇摩拍賣、YouTube、Meta(Facebook)等。

法案設計有箝制之嫌 政府須謹慎

針對法案設計,國民黨立委李貴敏需表認同相關裁處須經過法院的設計,但不認同主管機關可在法院裁處前,暫時加註警示處分。李貴敏認為,假設發文者認為其所發內容有所依據,比如揭露快篩弊案或政府弊端、施政缺失,主管機關憑什麼認定內容真假,自行加註警語?這就是為什麼對於事實的認定的部分,應該要由司法單位來做,畢竟台灣是五權分立的民主國家,並不是行政「一權獨大」的專制國家。

李貴敏質疑,NCC聲稱保障民眾的網絡基本人權,但在條文內容裡面,對過往及現在各種爭議,包括民眾被停權的爭議,或是繼續付費的爭議,因為網絡平台這些機構是在國外,民眾常常求助無門,這些民眾跟國外平台爭議的問題,NCC解決、參與了嗎?在條文裡面,看不到有所謂的保障網絡基本人權的情形。

民進黨立委蔡易餘則說,近年發生網紅小玉換臉跟立委高嘉瑜事件,各大平台掀起討論,甚至有影片瘋傳,但礙於現行無法可管,若參考國際作法,建立下架機制,就是要平台業者負起管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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