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委會預告修正農發條例 禁底渣再製回填農地

農委會甫預告修正的「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之一,將由過去函釋改以明文入法,規定回填土不可為廢棄物或其他不適合種植農作物之物質,以免污染農地與地下水。

焚化爐燃燒後底部殘存的底渣可作為再生粒料取代天然粒料,其中再製而成的「低密度再生透水混凝土」許多都是用在菇舍等農業設施用地,但違規傾倒底渣再生粒料到農地之事卻不斷發生,農委會表示,已預告修正「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之一,將由過去函釋改以明文入法,規定回填土不可為廢棄物或其他不適合種植農作物之物質。

焚化再生粒料為家戶垃圾及性質相近的廢棄物,經過高溫焚化去除有機物質後之無機殘餘物,經粉碎篩分去除雜質後的原料,可取代天然粒料使用,全台焚化爐每年合計產出約90萬公噸底渣,而底渣每年可轉製成約80萬公噸再生粒料,總體再利用率達93%。

農委會企劃處副處長王玉真指出,甫預告修正的「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之一修正草案」,將明確規定,若農業用地為從事農業使用而有填土需要者,填土土質應為適合種植農作物之土壤,不得為砂、石、磚、瓦、混凝土塊、營建剩餘土石方、廢棄物或其他不適合種植農作物之物質等。

王玉真說,回填土以原生土壤當然最好,也確實有人拿底渣再製的再生粒料來填土,但後來有滲出造成農地污染,因此被揭露,這次修正主要是以入法取代過去的函釋,因為各界認為函釋不像法規是公開的,因此透過公開的法規讓大家知道,也可更好依法開罰,但若回填地是建築用地而非農地,那就依照原來規定來辦理,預計年底前會完成法制作業。

環保署廢管處長賴瑩瑩說,現行底渣使用有用地限制,底渣再生粒料主要都是用在菇舍等「農業設施用地」,環保署針對底渣再利用的公告規範再明確修正,近期就會完成預告。

農委會指出,為避免底渣造成地下水或土壤汙染、阻斷農業灌溉排水、土壤逸散鄰地等以鄰為壑之情事,因此增訂本條第一項規定,明確農業用地填土的土質原則。若農業用地倘有回填砂、石、磚、瓦、混凝土塊、營建剩餘土石方、廢棄物等物質,即屬違反土地使用管制案件,應依「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規定裁處,即依本條例第六十九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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