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州數位法制發展的三點思考

近期現任加州參議員、哈佛大學法學博士(JD)斯科特・維納(Scott Wiener)在卡內基和平基金會專欄上,以專文分析加州上個月底通過的前沿AI透明度法案(Transparency in Frontier AI Act SB-53),以下是筆者簡要評述。法案對非常多事情都做了規範,包括定義「年收入超過 5 億美元且開發使用超過 10²⁶ FLOPS 運算能力訓練的模型的公司」屬於 AI Frontier 公司,可能造成「50 人以上死亡或受傷,或造成 10 億美元以上經濟損失的嚴重風險(包括人工智慧協助製造大規模殺傷性武器、網路攻擊或人工智慧系統失控)」等災難性風險的模型需要被管制,以及管制的樣態、該做什麼樣的揭露。如果沒達成相關義務,罰款伺候,最高每次違規可罰款 100 萬美元。
不過,這樣的力道是否足夠有待商榷。打個比方,近期AI大廠的洗錢遊戲大多是以100億美金為單位,換算下來,足夠他們違規一萬次了;再跟歐盟比,根本是小咖咖,歐盟史上最高的罰款金額是 2018 年針對 Google 在Android系統上的壟斷行為,處以 43.4 億歐元,今年則針對其數位廣告壟斷開罰29.5億歐元,易言之,歐盟的罰款金額約為加州 Frontier AI Act 最高罰款的 3,400 至 5,000 倍之間。
但整體來看,關於法案的評價,美國多數州政府大致予以肯定,並因其定錨之示範效應及加州本身之產業資源而受到高度重視。學界將之與去年遭否決之版本(SB-1047)相比較,認定本次法案屬中立溫和,尚屬適當,產業界目前亦未見過多反彈。本文認為,此立法例甚適合我國,蓋因我國一般而言不傾向政府過度介入民間事務,尤其目前仍期望保留一定空間予創新發展。我國政府整體戰略亦循此方向,故立法取向理應與之配合。惟暫且不論國會協商或政治困難,筆者認爲有三點值得思考之問題,茲說明如下:
第一點是經濟問題。如果我們模仿加州這個模式(或者說它有點像韓國那種管制範圍很小但強度很高的模式,雖然說實在加州那個沒那麼高),這樣是不是會有效?對台灣的經濟會有多大的衝擊?因為說實在,加州對於整個美國的經濟貢獻力也是非常高的,臺美目前的狀況我覺得是相似的。而且,有更需要注意的事情是,聯邦制的政府,各州有分散風險的好處,但是臺灣沒有,所以這個損益評估更重要。此後所延伸出來的問號,是除了「年收入」以外,法案採用了算力作為框定管制標的的輔助標準,但我國相關產業並不以研發見長,恐怕不太適合依樣畫葫蘆。那麼,該用什麼特性作為輔助標準?這個標準會不會違反憲法或公平法?
第二點為法制問題。若採行類似加州之立法模式,我國法制面向尚需進行若干調整。例如,該法設有吹哨者保護機制,並課予特定資訊揭露義務。然此類規範在我國實務上恐難順利推行。揆諸現行吹哨者保護法、資通安全管理法等相關規範,多數僅適用於公部門(此處所稱公部門宜作廣義解釋,應含國營事業),尚未普遍擴及公務體系之外,且司法實踐亦付之闕如,先例累積不足,是以,如何調和新制與既有法制架構之衝突,實為推動相關立法時所須審慎評估之議題。
第三點則為戰略問題。縱使目前尚難確知加州模式能否取代布魯塞爾的規範性地位,此議題仍具高度關注價值,這也是為何眾多企業、創投、學界乃至各國政府將目光聚焦於此的原因。這種考慮的理由在於,目前歐盟的影響力其實在下降——在數位法制方面,它除了先行優勢以外,其實在市場、依賴程度、研發性上都不占優勢。學者郭戎晉認為,傳統上所謂的「布魯塞爾效應」(Brussels effect),近期可能受到相當程度的衝擊。原因在於,美國的技術實力以及消費能力都大幅下降,以生產面來講,目前影響力較大的是美中兩強的科技大廠,而歐盟不但沒有具備全球影響力的大型數位平臺或廠商,且對外的數位依賴程度很高,恐怕難以實現數位自主。在這種狀況下,布魯塞爾效應消逝或非空穴來風,尤其制度設計上不同取徑已然浮現,歐盟的先行優勢會隨時間被淡化。
若前述情況成立,現實層面上,全球科技法制主導權是否可能從布魯塞爾抽離,並轉向矽谷?一旦這種預測成為現實,我政府是否應考慮採行相應之立法模式?進一步而言,藉由矽谷影響力之擴張,我國得以透過法制調和之方式發揮間接效用,促使臺美制度層面之距離拉近。此舉若非被刻意放大檢視,否則尚不涉及政治敏感議題,或許可資參照。但同樣值得關注的是,學界評論與比較之基礎,大多係與歐盟體系相比,縱美國頂尖研究機構亦將歐盟置於首要地位,故短期內其先行優勢仍具影響力。縱使未來在現實中影響力下降,考量其其體系完備度依然較高,司法實踐應當提前發生,中長期是否能持續其在學術的定錨作用,成為抽象理論上的「布魯塞爾效應」,仍值觀察。
綜上,加州 AI Frontier Act 採取中立溫和之立法取向,僅針對高收入及高算力之前緣模型施以特定義務,整體管制範圍較歐盟為窄,但仍具一定規範強度。此立法例因其適度平衡創新與監管,且具示範效應,頗值我國參酌,惟在經濟衝擊評估、法制調和及全球科技法制主導權轉移等面向,仍須審慎思考我國之應對策略。
文/本會研究助理 羅澤
參考文獻
Scott Wiener, California Just Passed the First U.S. Frontier AI Law. Here's What It Does., Carnegie Endowment for Int'l Peace (Oct. 17, 2025), https://carnegieendowment.org/emissary/2025/10/california-sb-53-frontier-ai-law-what-it-doesng=en.
郭戎晉,歐盟數位治理法制——以個資保護與近期法制發展為核心(2025 年 10 月 1 日),國立政治大學演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