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興產業智慧財產的解方 國際研討會(下)

引言 陳桂恒

(磐安智慧財產教育基金會資深顧問)

目前智慧財產的營運發展越來越多元,在全球營運的方式也越來越多樣化,臺灣要如何掌握先機,今天主題談新興產業智慧財產的解方新興產業有新興技術,新興技術有很多困難,很多不如意的事,不同於正常的解決方法,要新的解決的方法,關鍵時刻重要講題請四位專家提供思考

第一個是營業秘密聯華電子代表去年終於結束關於台灣的Trade Secret的訴訟。聯華是被告,從被告變成跟原告來和解,是非常不容易的事 ,張振倫會告訴怎麼掌握營業秘密企業該如何 保護自己。

第二個講關係元宇宙跟AI,所謂之「虛擬世界」,虛擬世界發生的困境,尤其在智慧財產方面智慧財產是人類智慧的結晶,現在虛擬的人,虛擬人可不可以做專利?虛擬的人可不可以有發明?假設虛擬的人,殺了另一個虛擬人,是不是有謀殺罪呢?一連串有趣的問題,怎麼去解決在智慧財產方面,適格性的問題。

第三個主題是在5G時代的專利,SEP( Standard Essential Pattern)產生的困難怎麼去解決?試想帶領台灣,怎麼迎向未來?

營業秘密法律、管理與保護 張振倫

(聯華電子資深副總暨法務長)

以美國制度 看臺灣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修正

臺灣的立法院一月份通過大修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包括九大修正重點,很重要的是在,今後如是營業秘密案件,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第一審的法庭審理;如涉及侵害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就直接由智商法院第二審法院審理。

作為美國的律師,我先聊美國的受理:營業祕密法跟專利法在初審時,專利法是屬於聯邦法院管轄,一定是在聯邦地方法院,但聯邦地方法院法官並不專審智財案,法官可能今天審專利,明天審其他民事案或刑事案,基本上也沒有民庭跟刑庭的差別。營業祕密就更不用講了,營業祕密的案子有些在聯邦地方法院,也是一般法官,沒有特別專職法官;如是在州法下提出的營業祕密案件,就是由一般州法院法官來審理,這跟臺灣很不一樣。

而台灣採用的,比較接近日本的專家制度,美日哪國制度好?因應國情,與法律體系緣故,日本制的確較適合借鑒;不過美國做法還是可供參考,美國有其特別的證據揭示程序(discovery),這在大陸法系是沒有的。所謂「橘逾淮爲枳」,美國這套即如「它山之石,可以攻玉」,我們能當成樣本作參考。

此外,國家安全法去年修法,修正並新增有關「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的條款,並且依刑度高低分為四個層級,雖然有關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認定程序的辦法仍為草案,但此次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的修法又將營業秘密案件的審理和國家安全法掛鉤。相較之下,美國並未把它的國家安全法和經濟間諜法如此掛鉤。個人認為,凡事一旦牽涉到了國家安全就容易因它的政治性而無限上綱,所以營業秘密法和它的案件審理,應該還是回到法律面來處理比較合宜。

專利與營業秘密 公共政策上的不同考慮

Public Policy Considerations,我想從公眾利益、公眾政策講述,營業秘密跟專利有哪些區別?又有什麼類似?專利最重要的是有極強的排他性,專利下的發明是公開的,這排他性是有時間限制的。營業秘密就很不一樣,營業秘密沒有保護期間的限制,只要這營業秘密未公諸於大眾,或者未被他人用逆向或還原工程破解,就可以永遠都受到保護,營業秘密既不公開又可無限延長,所以從公眾利益的角度出發,它的保護範圍不應被容許過度擴張。

專利是一個相對近代的產物,最重要的近代專利法是從美國開始的,美國專利法的法源直接來自憲法,台灣的專利法也是一樣,在憲法裡面也有法源;而且各國之間專利法的一致性,可說是所有法律位階最高的。相較下,雖然自從人類有交易行為,營業秘密就存在,可是營業秘密法就不一樣,美國的統一營業秘密法是1985年才終於從普通法 (common law)整理出來;有些國家,比如中國大陸,至今還沒有營業秘密的專法。

定義營業秘密和不當取得營業秘密

正因營業秘密法不像專利法那樣卷帙浩繁,所以定義就特別重要。美國法律很清楚,美最高法院判例,營業秘密要有秘密性,如果是public knowledge,或者是general knowledge in the trade or business, 就不是營業秘密。就現代的科技,如只靠營業秘密保護,是件很危險的事。技術擁有者除要保護自己的營業秘密,也應在可申請專利的範圍內申請專利,以雙軌保護自己的智慧財產權。

一項營業秘密,一旦被他人以還原工程“破解”,是否還受營業秘密法保護呢?這一點在近年國內法院的判例中似乎存在兩種不同見解;其中一派見解認為,如果該還原工程須有專業之儀器,且須透過專業人員,花費高額費用以進行長時間分析,則該技術絕非一般輕易可得知之技術,即不得認為喪失秘密性,然而這一點和美國一般營業秘密判例有異。美國目前的營業秘密法下的判斷標準,幾乎可以和專利法下的判斷標準並駕齊驅:項發明,如果因為存在先前技術(prior art)而無法通過專利法102條(novelty)和103條(nonobviousness)的檢驗,就不得授予專利,即使已授予專利的,也會被判定無效;而一項技術,如果已是公眾知識或是可被第三人輕易得知(readily ascertainable),也就不應受營業秘密法保護。這一點,希望也可以作國內參考。

營業秘密的保護和預防措施

最後,回到公司經營層面,公司不只要保護自己的秘密,更重要的,要確保沒有別人的機密,可以考慮onboard interview,確認新進員工沒有帶不該帶的資料或訊息進來。要注意,不管公司怎麼樣用各種規則管理員工,甚至有時IT得偵測員工有沒有不當的行為,公司一定要尊敬員工、要維護他們的尊嚴。希望員工能夠發揮智能,如果員工覺得自己像被監視似的,他的生產力(productivity)也會受損,這是每個公司都應負的責任,也是應盡社會責任的部分。

 


元宇宙與AI科技相關專利適格性之痛點與解方 陳家駿

(臺灣資訊智慧財產權協會理事長)

數位時代新興問題 專利科技痛點

AI時代來臨,那所謂AI代表又是什麼?是現在人人都在討論的ChatGPT這些人工智能應用出來後,人們了解到NLP(自然語言處理)非常厲害,把很多東西經過這些相關的AI的學習做轉化,經由每一分鐘同樣問題不斷提問後,答案會經由學習不太一樣,然而這轉化中間會衍生很多的問題。

按元宇宙中相關發明包含硬體、韌體、軟體等裝置,其中AR/VR/MR、ASIC(特殊應用積體電路)、CPU或GPU、光學元件與系統等硬體與韌體方面,較無專利適格性之疑慮,但元宇宙中很重要的部分都是由軟體來實現,AI簡單講就是說它的核心是軟體,它的本質就是透過這些演算法做預測、做分析、然後靠強大的運算等等,去整合它的這個電腦模型,其實就是在模擬人類,並,因此長久以來軟體在可專利性適格方面迭有爭議

美國專利適格標的規範  Mayo/Alice二步測試法

今天若要向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申請專利時,必須通過專利三性判斷審查,即第101條的適格標的與產業利用性、第102條的新穎性、第103條的非顯而易見性,然後再加上專利說明書之第112條的明確性及據以實施性才能核准,其中第101條可謂三性中最關鍵之門檻,一旦不通過,其餘之第102、103、112條皆毋論矣!

再者,針對新興科技發展之專利適格性議題,不論是在電腦軟體、生物醫藥或金融科技商業方法等方面,向來即受美國最高法院之關注,像歷來之Gottschalk v. BensonParker v. FlookDiamond v. ChakrabartyDiamond v. DiehrBilski v. KapposAMP v. Myriad….等著名案例,皆見證了技術開發對專利智財之重大衝擊,而這10年來影響專利最大的,莫過於最高法院20122014Mayo v. PrometheusAlice v. CLS所做出二個里程碑之決定性判例,其確立出由該二案發展之「二步測試法」的法律架構(2-step patent-eligibility test),作為專利適格最重要之判斷基礎。此後要跨過適格標的之門檻,皆需通過此Mayo/Alice二步測試法檢驗:

  1. 首先,確定專利請求項是否針對或指向不符合專利適格的項目,如自然法則、自然現象或抽象概念等無法予以專利者;若「是」,則對專利適格雖有欠缺,但仍應繼續進行第二步驟之判斷;
  2. 檢視請求項所有元件,無論是單獨個別考量或經處理之有序組合,其是否達到「實質上比不得予以專利之抽象概念本身還具有更多內涵」之情形;若「是」,則具備「發明概念」(inventive concept),因此可升格予以專利亦即請求項如含有額外之附加元件(,並足以扭轉其性質而達到實質上多過該不得予以專利之概念,此時就衍生出發明概念得轉化為專利適格

簡言之,二步測試法的最終概念在於,請求項的元件或所有元件組合,是否有比原來抽象概念「實質上更多」(significantly more)的內涵呈現;若有,就意味具備「發明概念」得轉化為專利適格,而所謂實質上更多,可看成是發明含金量,像是增加電腦或網絡本身之功能性,或其相關技術領域中所產生之技術改良等。

不可預期的未來 謹慎面對並分析

總之,元宇宙中充滿各式相關軟體,包括但不限於AR軟體、VR軟體、MR混合實境軟體、3D設計軟體、遊戲軟體、低程式碼或無程式碼平台軟體、社交與會議軟體、驅動與行銷軟體區塊鏈、加密貨幣和挖礦相關軟體。然而,當取得專利後對他人提告時,是否真能通過專利適格性之嚴格考驗,應特別著眼於克服Mayo/Alice二步測試法的難題,謹慎做好可能被挑戰之分析。

針對專利與未來科技發展的這部分,我現在有很多朋友,他們都已經在做NLP(自然語言處理)相關的領域,以後這將是非常重要的一個競爭的工具,在不久的將來定會變成重要的事项必須面對。在這時刻點,台灣的業界應該好好地切進去,我把這些相關的、適格性的東西,簡化的方式讓更多人可以知道,來一起為這個領域做更多的準備與努力

 


5G時代標準必要專利授權的痛點與解方 林家聖/曾志偉

(世博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暨執行長)

(世博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首席顧問)

5G技術標準及產業生態系全景

5G市場已經開始展現其市場規模和成長潛力,並且未來前景看好,藉由5G技術進步(包括B5G和未來的6G),使其應用已不限於智慧型手機,更持續驅動更多垂直領域與行業的廣泛應用,如智慧城市、智慧製造、企業專網、運輸、農業等。

5G產業生態系由技術標準制定者、產品製造商、應用與服務提供商、標準必要專利權利人和實施者等角色構成,其產業生態系全貌與角色分工:

首先,以價值鏈觀點,包括:

  1. 技術標準制定者:制定5G技術標準並產出技術規格,並在標準制定過程中佈局相應的標準必要專利;
  2. 產品製造商:研發、製造、銷售符合5G技術標準和規範的產品,包括:通訊晶片、通訊模組、用戶裝置、基礎建設(包括:基站、核心網等)
  3. 應用與服務提供商:依照各垂直領域與應用場域,以符合並相容5G技術標準的產品,開發並提供通訊及加值服務;
  4. 終端用戶:使用5G產品與服務的企業用戶或個人用戶。

又以標準必要專利觀點,包括:

  1. 標準必要專利權利人:擁有5G標準必要專利的角色。
  2. 標準必要專利實施者:生產、銷售、使用符合5G技術標準的產品與服務的角色。

5G標準必要專利權利人與實施者間的相互關係即標準必要專利授權,需特別注意的是,標準必要專利授權協商過程與爭議處理,當事人均需共同遵守FRAND原則,即公平合理非歧視,若未能遵循FRAND原則,權利人會面臨違反競爭法、反壟斷調查的罰款、實施者則面臨禁制令使得產品服務無法產銷、專利侵權損害賠償等不良後果。

5G標準必要專利授權 已知痛點為何?

然而,隨著5G技術逐漸普及,專利授權協商仍存在不少爭議和痛點,例如:

  1. 公平合理非歧視:對於符合FRAND條款的授權條件仍缺乏共識,使得授權談判複雜化。
  2. 資訊不對稱:授權談判所需事實基礎的專利數量及價值、品質須仔細檢驗,避免權利人過度宣告(Over-Declaration)標準必要專利的雜訊,造成不合理交易條件。
  3. 專利箝制(Patent Hold-Up):權利人以專利侵權的禁制令的威脅並強勢施壓,迫使實施者被簽下不利的授權條件。
  4. 專利反箝制(Patent Hold-Out):實施者預期權利人向法院請求核發禁制令不被允許,而未帶善意地拒絕或拖延談判。
  5. 權利金費率:授權案例商業條件多屬保密,難作為比較授權方法的計算參考;由上而下方法又繫於標準必要專利的品質、價值不一,非單純套用公式即可簡單得出共識。
  6. 可觀授權談判成本:除了談判時間,訴訟、調解、仲裁等方式的成本也需考量,雙方可能負擔可觀的費用。

5G標準必要專利授權 解方在哪?

5G標準必要專利授權的爭議處理,令權利人和實施者耗費了大量時間與金錢,為了5G產業健全和諧發展,對於5G標準必要專利授權痛點的對策解方,茲提出以下建言:

  1. 權利人和實施者應共同遵循FRAND原則,以友善且高效的方式進行談判,達成互贏共識,減少甚至避免法律爭訟的資源消耗。
  2. 以終為始,首先應明確釐清想要達成的目的和結果,再逐步逆推:需要哪些行動才能達成目的?要做哪些決策才能為每一行動提供指引方針?要做出合適決策需要具備哪些正確認知?都需要一一規劃。

專利數據利用 掌握商業模式

專利除上述應用外,智慧財產對企業要產生價值,大概可以分成兩個面向,其中之一是智慧財產權本身的價值,包含專利侵權訴訟或是換取授權金等等的價值;但是,其實智慧財產還有另外一個面向,就是分析這些智慧財產數據,尤其是專利數據對企業產生的價值。

另外,則是智慧財產後端或是專利後期階段的營運與運用部分,比如可以用專利權人的數據去分析你的潛在競爭者在技術上的佈局跟商業模式的變化。例如2018年中國的蔚來汽車推出了電動車EV換電的商業模式,若分析電動車推出前,蔚來汽車的專利數據,可以發現從2016年到2018年底,在電池模組專利部分,大概申請了200多件專利。

所以,如果企業持續監控及分析特定技術的專利數據,可以提早知道潛在競爭者其技術與專利的佈局,以及推估接下來競爭者的商業模式可能要往哪邊變化,並提早規劃因應策略,是專利數據分析本身對企業產生價值的方式之一。

 


智財營運成敗關鍵

引言 王偉霖

(工業技術研究院技術移轉與法律中心執行長)

「智財營運成敗關鍵」,要探討的是智慧財產營運並不是容易的事,許多企業累積很多的智慧財產,卻並沒有創造出相對的營收,是很浪費資源的。所以智慧財產的營運到底有哪些成敗關鍵?在目前智慧財產的營運發展越來越多元,在全球營運的方式多樣化情況下,臺灣要如何掌握先機,在議題上超前部署,值得產業與政府投注心力。

盧文祥(磐安智慧財產教育基金會資深顧問)

無限應用的智財權 從無形到有形?

我們都知道智慧財產是無形資產,怎麼樣把它變成有形的呢?就是要把它商品化以及產業化,這是企業藉由智慧財產所能創造最大營收的商業模式,也是企業追求經濟利潤及市佔優勢的一種方法。我個人不管在早期擔任法官、檢察官的期間,或是後來擔任智慧財產局副局長的任內,對智慧財產的司法保護和行政保護不落人後,但是對於智慧財產營運這塊,卻沒有太多實作的經驗。

我僅引用大家敬重、懷念的周延鵬律師,書裡面的一段話闡述智財權的營運,「我們知道智財營運的型態可以有無限的空間,包括了買賣轉讓、授權技轉、融資擔保、技術標準、專利聯盟、侵權訴訟、技術服務、作價投資,主要就是要看每個企業怎麼樣設計他智慧財產權的交易模式。透過智慧財產的行銷,他可以使得有形資產的市佔率以及獲佔率得以提升,並且彰顯智慧財產在有形財產的效用,確保企業可以維持獲利並且長久經營。」

成敗五關鍵 人、事、時、地、物

說回智慧財產營運的成敗關鍵,可以從一般的人、事、時、地、物這幾個方面來觀察,也可看出其中成敗的機會。首先我們講到人,應該包含的是一個不同專才,但是可以跨領域協調的經營團隊。其次講到物,也就是研發出來的智慧財產,不但要創新且要好用,比如ChatGPT3.5版人工智慧的聊天機器人,竟然可以在短短的兩個月衝出破億人的使用者,裡面所含有大量研發技術就是關鍵。光是講剛才的人跟物這兩個部分,就大致可以看出智財經營的成敗,可以說是大家應該了解以及認識的重中之重;其他的時、地、事都只要相應的配合就可以了。

簡而言之,智財權營運就是要讓你研發出來的智慧財產價值最大化,不只能夠滿足客戶以及一般消費者的需求,更要使公司的利潤達到最高點,這樣就可以算成功了。

樊治齊(亞太智慧財產權協會 APIPA 創會顧問)

三十五年經驗 智財營運成功需高階主管支持

Successful Factors其實是可以講一個學期的課題,但濃縮成一句話,就是「需要高階主管的支持」,這個是我30多年來在工業技術研究院技轉中心處理智慧財產事務的觀察。

談到IP營運的Successful Factors,需要先去定義「營運」這兩個字,是要建構呢?還是要換價?這兩個定義決定了不同的實施辦法與策略。若是換價,那就是更進階的課題,不只是建構產出、保護、運用的流程及組織,甚至還要考慮『商業模式』,如何運用IP讓它的價值及價格最大化。但是這些都是技術問題,請教專家都不難解決,核心關鍵還是在於高階主管的關切!

為何智財營運成功需高階主管支持?至少有以下幾個根本的原因:

  1. IP的營運績效不是立竿見影,需要時間經營,如果沒有高階主管的支持,不容易堅持到完成!
  2. IP的營運,是需要相當的經費,例如專利的申請維護維權都是支出,這些經費如果沒有高階主管支持,很可能被挪做他用!
  3. IP的營運必須要有共識,這個共識不只是經營團隊的共識,而是整個企業,每個員工的共識。沒有高階主管的要求與誘因,共識不容易建立,更遑論實踐。

期待各位好好思考這些關鍵因素的意涵,讓我們一起共同努力,把IP的營運做得更好。

徐弘光(銨田智權有限公司總經理)

成敗關鍵 成本與效益

我想從研發、公司的角度,來分享這幾年遇到的一些狀況跟經驗。現在越來越多的公司,手中擁有很多很多的專利,但是這個專利要用的時候,其實是無法發揮功能,所以如果談到營運成敗的關鍵,我認為一個很重要的地方,是怎樣去顧及專利的成本和效益。成本就是說我們申請的時候花了多少錢;效益則是說我們用在市場上、談判上,能不能形成一個進入障礙(barrier,能維持市佔率之外,也能夠同時收取到權利金,就會是專利的兩種效益。成本與效益的衡量,是我們在專利營運上的成敗關鍵。

企業需上緊發條 注意競爭對手在技術與產品上的變化

然而,企業很容易忽略的兩件事。第一,就是說當專利申請出去以後,那申請出去以後可能就沒有去重視專利答辯(Office Action)的過程、甚至在權利獲得的過程,沒有去注意自己內部的研發方向可能有一些技術已經變動了,導致最後的權利拿到可能跟產品不一樣,所以發生專利恐怕無法保護現有產品的窘境。另外,則是忽略市場環境的變動;一個專利除了要保護自有的產品之外,也希望能夠比自有產品範圍大一點的領域上去構建一些進入障礙,但常常公司沒有注意競爭對手的產品在哪些領域侵害了自身權利。

我覺得台灣公司在這部分是可以再多加努力的因為當專利申請出去如果技術改動了、產品改動了但專利沒有相應的去進行適應性的變化與更動的話最後是沒有辦法保護自有的發明。所以我覺得在專利的智權營運的成敗關鍵,怎麼樣去追蹤自己的技術、追蹤競爭對手的技術、然後去調整自己的專利佈局,這個是我這幾年來觀察到的一個比較需要注意的問題,是攸關成敗關鍵。

徐歷農(孚創雲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暨執行長)

情報影響未來 掌握機會回歸基本

孚創雲端的智慧財產營運經驗,多與軟體與資料授權 (Software & Data Licensing),甚至未來是人工智慧模型授權 (Model Licensing) 有關,較偏重軟體與人工智慧公司的經驗。若要對不同行業的研討會參與者都有參考性,我依據前面多位講者的經驗分享,可以將其歸納為:掌握關鍵情報。

不論在智慧財產營運甚至現代企業營運,情報都扮演關鍵腳色。除了對內部智慧財產資訊的管理外,其實更關鍵的是對外在環境,也就是整個開放創新生態系 (Open Innovation ecosystem) 的掌握。

情報需求推動了巨量資料與人工智慧技術發展, 但回歸到企業營運,資訊技術的演進,只是輔助角色,真正的核心是經營團隊,才是推動一切的根本。掌握與應用關鍵情報,其實並不脫離經營的基本功,即在中高階主管決策、組織營運流程中如何落實量化與數字管理,以及如何納入更多外部環境的情報。每當新機會湧現,基本功的落實,還是決定不同企業能多大程度善用並轉化商業成果的關鍵區別點。

李香蘭(ScienBiziP Japan 株式會社副社長)

共同目標 共享科技未來

我所在的公司ScienBizip Japan是一個從夏普智慧財產部門分離出來的公司。在夏普的早期,智慧財產運營方式主要是被動的,目的是為了保護自己的產品和防禦第三方的攻擊。但隨著時間的推移和智慧財產運營方式的改變,夏普也開始積極主張自己的專利權。隨著通訊技術的發展和普及,我們的技術投入和相關標準必要專利的數量也隨之增加。我們的授權對方也從終端產品商擴大到供應商,從通訊廠商擴大到了其他的不同領域廠商。

在這種情況下,我認為在不同領域的相關廠商需要共同整理標準必要專利運作的方式和論點並要一同推進研究,來建立共同的認知和了解如何運營智慧財產是非常重要的因素,也就是公司智財營運成敗的關鍵。 針對這些問題政府、研究機構、大学的參與也非常重要。只有在此基礫上,才可以降低工業界的交易成本,避免不必要的訴訟和糾紛,並促進技術的發展和創新。

曾志偉(世博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首席顧問)

中國政策改變 臺灣企業需有因應措施

中國在2021年發布了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是非常重大的轉變,臺灣需特別注意中國方面的政策變化。我們可以從兩個面向談起,首先是中國要從知識產權的大國變成知識產權的強國,從追求專利的數量到要求專利的品質;另一個面向就是未來政策導向轉變為鼓勵中國企業能在中國跟海外主張權利,例如專利維權或商標維權。也就是從原先的注重專利申請數量改為注重運用,而且也不只是要求維權,還進一步要求像質押融資的金額,並增加快速維權的手段,比如在綱要內的工作重點也包含縮短維權案件審理的時間­

我想呼籲一個大家必須要知道的事實,就是中國已經宣示智財政策的重大改變,如果這個政策導向與後續執行有具體落實的話,那接下來如果臺灣企業沒有因應與防備措施的話,也許未來是會被中國公司在中國或海外主張侵權並收取授權金的。這個現象會不會發生,還在觀察,但值得所有人一同注意。

結語

余範英(余紀忠基金會董事長)

劉江彬(財團法人磐安智慧財產教育基金會董事長)

余範英:三十多年前臺灣正處於經濟蓬勃發展,工研院吸收四百多位專業人才從國外回來,院長受到立法院以人資超预算諸多柸隔。當時我在工商時報,也覺得需大聲呼籲臺灣需要專業人才,支持智慧財產有價化,那個時期講那些話,聽懂的人不多,與工研院著手規畫研討會讓更多人理解,邀得劉江彬教授回國引領參與多年,進而結識周延鵬律師,這位對智慧財產官學界帶來推動學研與實務結合,有前瞻與時俱進的教授。

劉江彬:198586回台大當客座副教授的時候,那個時候其實沒有人在講智慧財產,特別是跟高科技有關的,我和周延鵬就是那時候相識的,我到哪裡演講,他就跟到哪。後來,我成為他學術界的伯樂,正逢他退休之際,我力勸他到政大教書;他一直都在實務界、在鴻海,經歷黑手的過程,跟企業打仗,在郭台銘底下做事情不容易,我一直認為,他這種背景在學術界欠缺。學術界講的話多、理論多,實務經驗比較少,周延鵬的經歷,絕對能啟發台灣很多的地方。

余範英:面對科技進步的時代,臺灣企業需要大量談判、技術人才,要有延鵬看事情的角度,他跟一般人很不一樣,在鴻海打磨淬練多年講實務;他主張垂直與橫向分工並存,知道公司經營在科技發展中,經營者所要碰到多面向的challenge,他的思考是從承擔經營角度延伸出的。

劉江彬:今天這場研討會,我帶來訪的國外法官、教授去見我國司法院院長、幾位大法官、廳長、秘書長,因為台灣將開始做很重大的變革。立法院今年112日三讀修正通過《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是該法實施14多年來,變革幅度最大一次;此次修法,從高科技產業的「護國神山群」,到一般傳產公司,企業的研發、製造、銷售等活動,都將有強而有力的法律程序當後盾,未來除能加速審查機制,更可彈性因應企業即時取得權力的需求。

余範英: 這是長久以來我們一直努力,希望看到的成果與改變,能啟發臺灣企業精進、創新不斷、強化國際競爭力; 2021年延鵬離開後的局面,越來越不太平;有感今日企業面對科技轉化的艱辛,台灣如何求取經濟發展的下一步,必須承受政經的外部壓力下,在營運、技術、專利,各行業間謀求共商合作、演進。延續周延鵬的精神,這課題必須有人繼續,這不僅是專利師小圈子內的責任,而是我們一代人,如何堅持以最高標準,為人文社會成就科技創新,帶領臺灣迎戰新世界的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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