恣意濫權已是民進黨新常態
新冠疫情趨緩,各國陸續公布疫苗採購金額數據,反觀台灣COVID-19疫苗採購保密協定,近期合約封存30年再次引發社會議論。世新大學客座教授王健壯,長年針砭時事,針對該爭議,他用「恣意濫權已成常態」來形容當今政府。
全世界都受疫情所虐,每個國家都買過疫苗,唯獨台灣把購買疫苗資訊列為國家機密,而且是絕對機密,讓它封存卅年不見天日。絕對機密是個什麼樣的概念?它是法定國家機密的最高等級,其次兩個等級是極機密與機密;政府所為事項一旦被列為國家機密,絕對機密的保密期限不得逾卅年,極機密廿年,機密十年。
但絕對機密的定義是什麼?依「國家機密保護法」規定,絕密是指「洩露後足以使國家安全或利益遭受非常重大損害之事項」,而何謂「非常重大損害事項」?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列出六款情形,其中包括造成他國以軍事力量敵對我國,使軍事作戰遭受全面挫敗,造成全國性暴動,中斷我國與他國之外交或實質關係等。
換句話說,如果依法判斷的話,難道民進黨政府認為,如果公開購買疫苗資訊,可能會造成外國軍事侵略台灣,或者引發全國性暴動?但用膝蓋想都知道,購買疫苗資訊跟戰爭、內亂與外交變故八竿子也扯不上關係,可見民進黨政府把購買疫苗資訊列為封存卅年的絕對機密,不僅荒唐可笑至極,而且嚴重違反機密保護法。但絕密卅年雖然明顯違法,陳時中卻仍敢硬拗,說買賣合約簽署保密條款是國際通例,不簽保密條款就買不到疫苗,甚至語帶恐嚇說「大家願意承擔這樣的後果嗎?」
違法的人還敢如此胡言亂語,可見陳時中把台灣民眾當成白痴在唬弄,其一,保密條款即使要簽,但要簽卅年保密嗎?陳時中可以拿出任何一項購買疫苗合約來證明嗎?其二,即使有簽保密條款,但任何保密契約都有例外揭露規定也是國際通例,例如,疫苗是用公帑購買,有權核決國家預算的國會豈能不知經費多少?如果合約發生糾紛進入訴訟程序,法院又豈能不知合約內容而進行盲目審理?退一步說,陳時中如果真的拿出一份簽有保密卅年的合約,那也適足證明他喪權辱國,被國內外藥廠當成冤大頭在耍。
另外有兩個必須追究的重大問題是,其一,國家機密保護法規定,擁有核定絕對機密權責的只有三個人,總統、行政院長或他們授權的部會級首長,把購買疫苗資訊列為絕密的人,究竟是蔡英文、蘇貞昌或陳時中?其二,任何等級的機密核定都屬於行政處分,未經核定的機密不算機密,蔡、蘇、陳三人其中任何一人,是否確有把購買疫苗資訊,依法正式作成「核定為絕對機密」的行政處分?若未經核定程序,而逕自宣告列為絕密,則屬違法濫權,必須要負起政治與法律的責任;也就是說,誰核定絕密,誰要負違法之責,未經核定程序而逕稱絕密,更要負責。
國家機密是民主國家的必要之惡,但機密應是例外,公開才是常態,即使不得不列為機密,核定的原則也應是以最大節制的態度於最小範圍內為之,能列為機密者,絕不輕易列為極機密,遑論絕對機密?民進黨政府把只涉金額與數量的疫苗資訊列為絕密,顯然是恣意擴張機密的範圍,濫權又違法。但絕密封存卅年這種事,又何止購買疫苗資訊一事而已?教育部封存蔡英文升等論文資料卅年,就是民進黨政府所犯前科;但對一個恣意濫權已成新常態的政府,誰來監督制衡?監察院、立法院或大法官?別鬧了,那些機關都是他們家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