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收歸國有」 判決合憲

備受矚目的《農田水利法》修法後,全台17個農田水利會變成公務機關,38名在野黨立委聲請釋憲,憲法法庭經言詞辯論後,12日判決合憲,且強調不論公法人或機關化都是政策選擇,選擇妥當與否是政治問題,不是合憲與否的法律問題,正當性2大法官有疑慮

提出釋憲案的立法院國民黨團,無法接受判決結果。黨團總召曾銘宗說,面對掠奪農民財產、剝奪農民權益的不當立法,大法官卻視而不見。民眾黨立委蔡壁如則說,憲法法庭配合執政黨,作出合憲判決,根本是為了合理化派系分贓結果。

不過,農委會主委陳吉仲臉書發文指出,憲法法庭合憲判決,象徵農田水利署近4000位同仁的努力受到肯定,農業的結構前進是條長遠的路,會持續堅定農業改革的工作。

國民黨立委費鴻泰等38人認為,《農田水利法》修法後,農委會設立農田水利署,要求全台水利會配合相關作業,違法濫權,明顯違反法律保留及權力分立原則,侵害全國水利會及155萬會員的農民權益,及依憲法結社權的保障。

他們主張,修法後未經合法徵收程序,國家就強奪水利會高達數兆元資產,已侵害人民財產權。水利會成為公務機關後,水利會會員喪失水權的監督,也無法監督被移到工業使用的水權問題,影響農民的經濟自主及生存權,請求憲法法庭判決違憲。

38名立委認為,2020年7月22日《農田水利法》公布施行後,水利會成為公務機關視同消滅,為避免人民權益及公共利益受有不可回復的重大損害,一併聲請暫時處分。

憲法法庭審理後認為,《農田水利法》將水利會改制納入公務機關,沒有違背法律明確性原則,也沒有侵害農田水利會原有會員受憲法保障的結社自由,改制後水利會資產及負債由國家承受,也沒有侵害人民財產權。

憲法法庭指出,改制後因地籍整理發現原屬水利會的土地,逕行登記為國有,原有的水利會組織從新法施行後不再適用等,這些修法後的規定,沒有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及信賴原則問題,判決合憲,駁回暫時處分聲請。

憲法法庭表示,台灣農田水利會從1901年日治時期到國民政府接收後至今,歷經水利組合、農田水利協會及水利委員會等不同模式的運作,依憲法觀點,不論是公法人或機關化,都是因應時代環境的政策選擇。

本案主筆大法官呂太郎是前司法院祕書長,當年蔡英文總統司改國是會議的重要推手,15位大法官中13位同意合憲判決;吳陳鐶、蔡明誠大法官不同意。

 

正當性有疑慮 2大法官提不同意見書

水利會變公務機關,多數大法官認為合憲,但蔡明誠、吳陳鐶兩位大法官提出不同意見書,不認同水利會公法人或機關化是「政治面」問題,且行政機關發動讓水利會納為公務機關,立法機關呼應,如果不准許經由憲法審查,作為救濟管道,不符合憲法守護者的職責。

蔡明誠及吳陳鐶表示,農田水利法的修法涉及各地農田水利組織的存立及人事,包括員工任用或會長選任等重大變動,也有既存與私人間的土地,及相關設施或財產權的權利歸屬等,許多爭議有待釐清及處理,事關重大。

他們說,所謂不平則鳴,如果認為本件相關規定的施行,對於水利會會員的權益,或台灣農田水利制度發展沒有重大影響,那為何農田水利會機關化,引起如此大的社會關注,甚至引發不少反面評論。

2人指出,多數大法官從公法人不具有基本權保障的適格立論,認為農田水利會從公法人納入公務機關,這些修法規定,沒有侵害憲法保障結社自由及財產權問題等結論,仍有商榷的餘地。

他們表示,具悠久歷史或人數眾多的水利相關團體,政府是否可基於所謂團體經營不善,或人事紛雜等諸因素,逕予機關化,其在憲法上是否具有正當性?頗多疑慮,如容許政府從事此行為,恐成為新官僚化的行政體系。

況且,現代民主法治國家中,就原有國營獨占事業,往往改採民營化或自由化經營,使其更具有效率。但目前政府卻反其道而行,將農田水利會機關化及全面國有化,於此形成另類官僚化的新機關,是否比原有組織更為妥當,也值得商榷。

2人也認為,如果將農田水利會機關化解讀為純屬政治面問題,不再深入審視其憲法上正當性,恐賦予立法者過大自由形成空間,或使相關行政機關享有過大政府行為,而給予其恣意或濫用公權力的機會。

此外,兩位大法官也主張,農田水利會修法有違憲之虞,因牽涉人民結社自由及財產權等憲法上權利保障,有必要在憲法裁判宣示前,准予作成暫時處分之急迫必要性,否則人民的憲法上權利將有不可回復之重大損害。

 

農田水利會國家「整碗捧走」 人民如何信服

在野立委對農田水利法修法聲請釋憲,一如外界預測,憲法法庭判決合憲。該案自聲請釋憲伊始即充滿挑戰,先是大法官認定聲請人未敘明是在行使哪種職權適用規定時發生牴觸憲法的問題,不符受理要件,在二次聲請受理後,又遭質疑專家學者有學閥之嫌,但國人最基本的疑問是,國家取得農田水利會財產,難道不算侵害財產權?

台灣農田水利事業有三百多年歷史,現代法制化的農田水利會則始自日治時期,農田水利會不僅歷史悠久且登記的會員多達一百五十五萬人,政府直接以公法人沒有基本權,也沒有法律不溯及既往等問題,認為農田水利法合憲,究竟是政治問題還是法律問題?

大法官蔡明誠、吳陳鐶提出的不同意見書就憂心,政府如想對屬私法性質的團體機關化之前,先將它改為公法人,之後再以重要公益為由「改制」納入公務機關,恐怕成為新官僚化的行政體系。

國民黨拿立法院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的「誠實告白」以佐,認為農田水利組織改制目的就是要消滅地方派系,要讓以往親近國民黨的地方派系沒有資源而自動瓦解;若掌控農田水利資源的地方派系有政黨色彩自然不該,但若以改革之名、行拔樁之實,何嘗不是政治考量。

透過農田水利法,政府興建、管理、維護水利設施,也控制各水利會過去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國家「整碗捧走」,憲法法庭卻認為農田水利會擁有公共財產是因其公法人地位,這種財產不受憲法財產權保障,難道不算侵害會員財產權嗎?憲法法庭認為農田水利會是公法人,無關人民結社自由與財產權,這種合憲判決真能信服嗎?

 

水利設施無償續用民地 大法官要求補償地主

一九七○年公布的「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規定「原提供為水利使用之土地,應照舊使用」,即私人土地上如已有水利設施,農田水利會可無償續用。七名地主及一位法官質疑該規定侵害人民財產權,聲請釋憲,憲法法庭十二日做成一一一年憲判字第十五號判決,首度未做成「合憲」或「違憲」解釋,僅要求政府於三年內擬定補償計畫,逐步啟動徵收。

首度未做合憲或違憲解釋

七名地主的土地被嘉南農田水利會當作下埤湖長達數十年,受限於該法無法拿到任何補償,興訟敗訴確定,聲請釋憲。一間公司主張自己的土地被雲林農田水利會擅自興建溝渠和水利設施,提告要求返還二四二萬元不當得利及返還土地,法官認為該法侵害人民財產權,停審聲請釋憲。兩案併審。

憲法法庭說明,農田水利會管理的水利設施及土地性質屬於公物,若因此導致土地所有人無法自由使用土地收益,致其財產權遭受嚴重限制,依法治國家要求,政府應以租用、協議價購其他方式取得權源。

若未能取得權源,憲法法庭強調,因地主已形成個人特別犧牲,相關機關即應依法徵收,給予相當補償,並於三年內擬定徵收補償相關計畫,籌措財源,以利於合理期限內逐步完成徵收補償,才符合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財產權意旨。

憲法法庭雖要求 無法強制執行

本案特別之處在於,這是憲法法庭首度未宣告「合憲」或「違憲」,只敘明政府應補償地主,而未賦予人民請求賠償的權利,因此即便判決出爐,當事人仍無法獲得救濟,只能靜待政府機關遵從大法官意旨,擬定計畫並編列預算給予補償,惟若政府機關行政怠惰或財源窘迫,也無法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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