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候政策「口惠不實」 淪為虛無因應

現在因應氣候變遷的對策口號化,節能減碳人人都能朗朗上口,但零零總總的節能減碳措施和「減量目標」完全對應不起來。例如,今天你搭了捷運,說是節能減碳,但這麼做到底是夠不夠,卻沒有人知道?因為,人們對於國家總共要減多少碳並不清楚,自然也就不明別做得夠不夠。

虛無因應」的現象,反映在許多沒有明確的承諾,以及一些互相混淆、甚至互相矛盾的施政目標。例如一些減碳承諾,有些在「行政院節能減碳推動會」提出,有些是在總統大選的政見中提出,但這些都欠缺法律基礎。

台灣的氣候政策相關立法,最大的問題是「拼不出整體形貌」,因為缺乏整體性,常常造成「進一步退兩步、或是進三步退兩步」的狀況。例如他參與起草的《溫室氣體減量法》,15年過去了,還因為是否該訂定明確的期程與目標而膠著,《能源稅法》卡在政治問題無法處理,唯一通過的是《再生能源條例》,但也產生對再生能源補助縮水的爭議。

若要改善氣候變遷的虛無因應,治理架構方面勢必要改革,並加強政府官員「決策量能建構」(capacity building),形成一個穩定的氣候政策決策體制。

而在公民社會層面,則是要調整對民主的認識與內涵。葉俊榮指出,國際上對於氣候政策「口惠不實」的狀況也有所探討,學者Shearman and Smith 2007年論文曾質疑「民主失靈」,是不是需要多一點「專家威權」?然而,基於台灣過去的環境運動與民主轉型的連動性,他對於民主還是樂觀,只是由於氣候問題的特殊性,所謂的「民主」,內涵需做一些調整,例如不再是「形式上的多數決」,也不是「單一的治理形式」,治理的角色與責任,不只是集中在國家與領導人的身上──包括已有一些超越國家的組織正在形成、還有屬於次級的地方組織逐漸扮演重要角色。

另外,法院應是市民社會重要的參與管道。舉例來說,澳洲法院開始把人權、永續發展等概念,落實到判決案例中。在促成實質的氣候政策上,法院可以是市民社會要的參與管道,地方、人民,都可以到法院去控告政府虛無因應。而這些經驗,也可以和國際性的司法網絡相連結(global judicial networking)。

用民主的基礎  強化氣候治理

我們實際上已經進入了氣候變遷經濟的時代,當國際社會正深切感受具體因應氣候變遷的重要性,我們有沒有真的感受到?這有部分是因受限於台灣的國際參與,影響了包括法院與法官在內的國際視野。

但關於氣候政策,台灣在國際上跑得比別人慢,那就要「比別人更努力」,除了官僚系統的量能建構,台灣其實有很大的優勢,就是內部的民主化基礎──特別是台灣過去的環保成果與民主轉型是息息相關的,我們應該善用這樣原來就有的力量,加強耕耘,做更高的自我要求,將能達到國際社群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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