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費下一波管制對象? 學者籲加速腳步、納入用電大戶

                                    碳費第一階段徵收對象可能從「排碳大戶」擴及到更多業者。

環保署擬重新研議碳費第一階段徵收對象,可能從年排放2.5萬公噸的「排碳大戶」擴及到更多業者,學者指出,歐盟碳關稅將提前自2025年正式上路,台灣應加速腳步,明年就該對排碳大戶徵收碳費,另外契約用電容量超過800瓩的「用電大戶」也可考慮作為下一波徵收對象。

台大氣候變遷與永續發展學程兼任助理教授趙家緯表示,若擴大碳費徵收對象,首先要考量碳盤查及驗證上的行政成本,依據現行「能源管理法」,只要契約用電容量超過800瓩就屬於列管的能源用戶,每年要定期申報相關能源資料,包括用油、用煤、用電等,可以進一步促成溫室氣體盤查及能源管理的整合工作,列為下一波碳費徵收對象。

趙家緯表示,基礎加工製品等部分行業別未來用電、排碳量預計會上升,未來也應優先考量徵收碳費,且歐盟碳關稅原訂2026年正式上路,近期研議提前一年,台灣若不加速恐來不及因應國際趨勢,建議至少今年就要修法通過、明年起對排碳大戶收碳費,2025年前納入用電大戶及更多業別。

環境權保障基金會研究員林彥廷表示,認同碳費擴大徵收對象、落實「汙染者付費」原則,但要評估收取碳費後的減碳效益、配套、輔導措施及衝擊影響,甚至徵收對象若擴大到中小企業時,要考量是否有足夠承受能力。

林彥廷說,碳費徵收過程會有「陣痛期」,要有公正轉型概念及輔導機制,更重要是碳費徵收後的用途為何,工總等團體不斷要求碳費要專款專用、回歸到大企業本身,但若真如此等同是產業補貼政策,「把錢從左邊口袋放到右邊口袋」,根本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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