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看時事/歐盟碳關稅倒數 快找對策

為重申歐盟作為全球氣候領導者地位,歐盟執委會於2021年7月14日公布綠色經濟方案「Fit for 55」提案,以期達成歐盟 2030年較1990年溫室氣體淨排放量至少降低55%之氣候目標。該提案尚須歐盟成員國表決通過,然台灣廠商宜盡早評估以因應其對集團布局之影響。

一、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即碳關稅)的實施

為避免位於歐盟的企業利用非歐盟成員國相對寬鬆的法令,將碳密集之製造業移至歐盟之外,或進口較低價的碳密集產品取代歐盟產品所產生的「碳洩漏」風險,碳關稅實施後,歐盟進口商將須購買「CBAM憑證」(CBAM certificate),以繳交進口產品碳排放量之費用,簡述如下:

˙碳排放交易體系(EU Emissions Trading System;ETS)之交易價格將奠基於進口商購買CBAM憑證之價格。

˙CBAM憑證價格將根據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配額的每周平均拍賣價格計算。

˙無論是透過個人或代理人,進口商都必須向主管機關進行註冊並向其購買CBAM憑證。

˙主管機關將在CBAM系統中授權註冊申報人,並審核相關申報,亦負責向進口商出售 CBAM憑證。

˙為使納入CBAM範圍之貨物能允許進口到歐盟境內成員國,進口商必須在每年5月31日前申報前一年度進口到歐盟的貨物數量和該等貨物的內含排放量。

若進口商已預購CBAM憑證,超額購買而未使用CBAM憑證將於每年6月30日失效,進口商也可要求主管機關在回購其前一曆年購買的CBAM憑證,回購數量以其已購憑證總和之三分之一為限,而剩餘的CBAM憑證將失效。

˙如果非歐盟生產商可以證明其已為在第三國生產該等進口商品使用的碳支付對價,則歐盟進口商可認列該生產商已支付之碳生產成本,而可降低進口商為進口該商品所需支付之碳價。

二、CBAM過渡期和實施

歐盟擬逐步實施CBAM,並給予三年過渡期(2023-2025年)。該機制最初將僅適用於特定碳洩漏高風險商品,即鋼鐵、水泥、化肥、鋁和電力,爾後涵蓋大部分商品。過渡期間,進口商只須申報其商品內含的碳排放量,尚無需支付碳價。

三、受影響之國家及地區

進口至歐盟之非歐盟產製商品都可能適用CBAM,原則上非歐盟成員國都受影響,但排除已參與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或具備與歐盟連結之碳排放交易系統之國家及地區(如:歐洲經濟區及瑞士)。

面對中國大陸及歐盟已陸續實施碳排放交易徵收及管理制度,以製造及出口為導向之廠商及國家首當其衝,台灣廠商應立即採取因應行動方案,檢視自身供應鏈受影響程度,而未來台灣建立碳交易制度及碳費徵收機制,若可參與已實施碳交易國家交易體系或經其認可為排除國家,或將有助於台灣廠商可列於各國之排除名單,或在台灣繳納之碳費有望納入海外進口商之扣抵機制,使台灣廠商於境內外可維持公平競爭環境,同時亦對全球氣候變遷及綠色經濟善盡世界公民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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