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規劃

內政部營建署國土規劃前置作業歷經十三年有餘,於91年起草。目的乃為促進我國永續發展,協助政府機關以永續發展的角度推行國家建設,並考量政策與計畫的各個層面,包括:經濟、土地利用、能源、交通運輸、環境品質、國民健康、資源保育、生物多樣性及文化與社經等議題。

過去透過國土計畫、都會區域計畫引導各部門的中長程公共建設,以便適時適地提供有限資源在利用土地與財政上,以合宜有效的落實國家願景。回顧臺灣地區過去全國性公共建設,大多由單一事業部門需求提出,甚少考量與國土永續發展之關聯及結合,造成公共投資與永續發展脫節。104年已通過之《國土計畫法》,將藉由永續發展關鍵指標與我國(中央與地方)公共建設計畫結合,以符合永續發展目的。

都市計畫土地與國家公園土地之後都會納入國土計畫統籌,成為其中特定的國土功能分區類別,而各自適用都市計畫法或國家公園法。

國家發展目標重點在於提升人民生活品質,其達成手段之一即為透過實體環境之建設,提供一個安全、舒適且兼顧生態、生活與生產需求的永續環境。針對國情需要,建立適當的中長程公共建設計畫永續發展決策機制,並與預算審查制度結合,將有效的適時提供資金在適當土地執行適當的公共工程,以永續的概念利用國家有限的土地與財政資源,落實國家建設願景。

背景說明

一直以來我們對《國土法》寄予厚望,但它無法成為一切土地爭議的單一解答。《國土法》乃框架式與價值指引的立法,其內涵正等待之後研擬的20項子法規來充實,國土計畫法自民國86年開始,從民國93年正式定名並送立法院,經過6次送件,最後經過朝野協商,於104年12月18日通過。國土計畫的重點,過去是北、中、南、東各有區域計畫,接著就直接下到都市計畫,並未有縣市等級的空間計畫,從大到小的跨距太大。因此修正後的國土計畫納入中央和縣市層級的空間計畫。現在中央正擬定全國國土計畫,尤其是特定區的部分,未來會以附冊的形式附在國土計畫法中,效力等同法律,指導縣市國土計畫。「全國國土計畫」訂下全國土永續利用的管制策略與基本原則後,實質的空間計畫,以及現實中每筆土地所屬功能分區的指認,仍有待各地方政府擬訂的「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與「國土功能分區圖」來落實。這是一套仍充滿變數的架構,後續規劃將影響《國土法》能否引領台灣土地適地適性地發展。

活動照片

  • 國土計畫法後續作為座談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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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為國土計畫追蹤算帳座談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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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為國土計畫追蹤算帳座談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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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土計畫的漫長等待座談會

    國土計畫的漫長等待座談會

  • 余範英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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