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候訴訟燒進台灣!環境權基金會用法律捍衛環境永續
你有想過,擁有乾淨、永續的環境也是一種基本權利嗎?隨著氣候變遷的情況惡化,越來越多人開始意識到環境變化對日常生活帶來威脅。「環境權」受侵犯之餘,大眾忍耐程度似乎也到了極限,「氣候訴訟」在全球遍地開花,成為重要的氣候行動。
而在台灣,2023年4月,第一起針對「用電大戶條款」的氣候訴訟也正式開庭,原告除了綠色和平、環境法律人協會,還包含4位氣候災難潛在受害者。這起氣候訴訟,是台灣環境運動的重要一步。不過早在2017年,「財團法人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後簡稱「環權會」)就因曾備受關注中科三期的環評案而成立,進而投入環境保護行動、賦能大眾環境權利意識,而後更進一步深化行動,關注氣候訴訟議題。
為捍衛「環境權」,農民、環團打一場長跑8年的環評戰
回溯環權會的起源,從環權會成立就加入的研究員林彥廷形容,「環權會是這群為環評奮鬥的農民送給台灣的一個禮物!」他回憶,扁政府2006年提出「大投資、大溫暖」計畫,要在全台廣設科學園區,中科三期則以盛產花卉與馬鈴薯的台中后里為基地,包含七星農場與后里農場兩塊台糖土地。
當地農民與環團擔憂科學園區排放的廢水及有毒物質,影響生態與居民健康,因而告上法院,要求撤銷環評。中間卻一度發生環評被撤回後,政府以「停工不停產」的名義繼續營運既有廠房,另一頭則著手重提環評,林彥廷無奈表示,「當時大家覺得這是一場『消失的環評』。」
眼看環評多次被撤銷又重辦,陷入無限輪迴,法院於2014年提議兩造進行調解,和解條件之一便是由科技部挹注資金成立環權會,提供民眾有關環境權的法律扶助。
雖然農民與律師最終沒有獲得任何賠償,但案件本身仍具歷史意義,不僅讓法院開始重視環境議題,同時也是《環境影響評估法》實施以來,第一起中央級環評被撤銷的案例,行政機關與人民首次達成和解。而環權會也將后里盛產的百合花放進基金會標誌,除了象徵和解,彷彿也紀念這個翻轉台灣環境權的重要時刻。
人人有權捍衛生活環境!環權會積極培訓氣候律師
2014年開發計畫撤銷底定,成為民眾爭取「環境權」的重要判例。林彥廷直言,「環境權與民主深化密不可分,人民應該擁有更多參與環境決策的機會。」換言之,面對執政者無法達成氣候政策訂定的目標,民眾不該忍氣吞聲,而是有權提出挑戰,並交由法院進行公正審判。
聯合國在2022年就將「環境權」宣布其為一項基本人權,代表「生活在潔淨、健康、永續環境」的權利,顯見環境問題日趨受到重視。不過環境權追求的不只理想生活環境,林彥廷表示,它同時也賦予參與環境決策的權利,讓人民在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提出司法或非司法救濟。
從國際上日漸增加的氣候訴訟案例,不難看出大眾對保衛環境權的渴望。即便台灣目前只出現一起氣候訴訟,環權會仍為台灣民眾提早做準備,為此開設氣候訴訟工作坊,培育氣候律師,期盼更多法律人關注氣候與環境行動,透過法律知識影響政策與法案制定方向。
各國都為氣候開庭,「氣候訴訟」到底是什麼?
但究竟什麼是氣候訴訟?為什麼需要為了氣候上法院呢?林彥廷解釋,簡而言之,氣候訴訟多為政府或企業沒有落實減碳,導致人民生命或環境權受到危害而提起的法律訴訟。
有別於早年大眾對於環境行動的想像多半停留在抗議環評,「氣候訴訟是一種督促政府與企業面對氣候問題的手段」,他舉例,從國際知名案例來看,諸如荷蘭NGO組織向皇家殼牌石油公司提告、葡萄牙青年狀告歐洲人權法院等,都是將氣候變遷視為訴訟的核心,向政府或企業提告,挑戰他們在氣候政策上的所作所為。
不過各界目前對氣候訴訟的明確定義尚未取得共識,林彥廷補充說明,「只要有討論到氣候變遷的相關因素,就算是氣候訴訟。」因此即便提告動機無關氣候行動,但判決結果仍影響溫室氣體排放,也屬於氣候訴訟的範疇,幾年前爭議不斷的雲林湖山水庫、桃園大潭藻礁等開發案,或是莫拉克颱風國賠案,都屬於廣義的氣候訴訟。
《氣候變遷因應法》修法!環權會爭取納入公民訴訟條款
在台灣,要提起氣候訴訟並不容易,林彥廷坦言,許多案件經常在第一關就面臨被法院駁回的窘境,民眾申訴無門,這也是《氣候變遷因應法》啟動修法時,環權會密切關注,並極力爭取納入「公民訴訟條款」的原因。
林彥廷直言,環境議題每每朝人民與政府對立的局面發展,主因正是雙方在前期缺乏充分溝通,像是綠能建設過往多次因選址不當,引爆生態與居民居住權益爭議,就是缺乏社會溝通與參與所致。即便「公民訴訟條款」最後以失敗收場,林彥廷依然認為,氣候變遷是關乎生存與國安的重大議題,政府或企業與其避免被告,反而應該「開大門、做大事」,勇於打開訴訟之門,讓人民有機會參與討論環境與氣候的討論。
衝突並不全然是壞事,林彥廷也觀察到政府的態度近期出現了轉變,像是邀請專家學者參與規劃《能源用地白皮書》,採納民間意見,討論台灣哪些國土適合開發綠能,至於後續成果如何值得繼續觀察。
而《氣候法》修法通過後,台灣的氣候變遷問題就迎刃而解了嗎?無論是「減碳」或「調適」政策,林彥廷都頗有微詞。他質疑,政府在減碳上提供企業太多經濟誘因,導致企業無法負起減碳責任,「減碳本來就可以減少碳費的成本支出,為什麼還有優惠費率?應該要讓企業知道排碳就是要負擔成本。」
不過比起減碳,調適的進展似乎更令人憂心,「天氣很熱的時候有沒有高溫假?開發案有沒有思考未來如何應對大型颱風和暴雨?」林彥廷也指出,《氣候法》雖新增調適專章,但地方負責單位缺錢又缺人,光處理減碳就忙得不可開交,根本沒有心力再處理調適,且相對減碳,調適成果無法立即見效,反而讓主責單位表現更不積極。
一旦政府因減碳與調適力道不足,影響人民的環境權,民眾依然可以挺身爭取有的權益,林彥廷相信,隨著國際局勢影響、人民對環境權的意識提升,未來會有更多人將氣候訴訟視為爭取環境權的手段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