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志超/太陽光電與農業雙贏發展 ─以日本模式為例

日本經驗值得學習

 日本於平成25年(2013年)通過《農林水產健康發展與可再生能源發電協調促進法》第一條明文:「由於農村有豐富的資源可用於生產土地、水、生物質和其他可再生能源電力,本法旨在通過採取措施促進農業、林業和漁業的健康發展和農村地區可再生能源發電,振興農業、山區和漁村,促進能源供應來源的多樣化。」農林水產省積極引入可再生能源,包含太陽能、風力發電、小水電、地熱能和生物質能等能源,促進農業,林業和漁業的發展。其中太陽能發展最值得台灣借鏡。

 農地發展太陽能發電,在日本可分為二種形式-「農地轉用型」與「營農型」太陽能發電,二者有極大的差異,主要差別在於裝設光電板後,是否還要從事農業。前者放棄農用改以發電為主,優點是發電量較大,缺點是減少農業生產,因而只限於生產力較弱或都市計畫區內的農地始得轉用。

營農型快速發展

 反觀「營農型」則是兼具農業經營與發電二種用途,平衡農業和太陽能發電的作法,對於農業生產要求很高,光電板限制較多,需要申請農田臨時轉換許可證。由於日本的糧食自給率是以開發國家中最低的國家之一。為防止糧食自給率進一步下降,需減少耕地的流失,營農型遂成為主要推廣方式。引用農林水產省的統計,營農型農用轉用許可件數直線成長,從一開始的2013年許可102件,到2020年一年已達779件,歷年累積3,474件,面積為872公頃。日本於2021年10月22日發布《第6次能源基本計畫》,規劃至2030財政年度有36~38%的電力將來自於太陽能和風能等再生能源,其中太陽能發電在十財年內,由6%要提高至14%。但是適合作為太陽光電的大型的場地已不易尋覓,農地成為未來可以拓展的場地。

農業生產優先

 營農型發電雖可以裝設光電板,但須維持農業經營,可謂是「農業生產優先」,要件相當的嚴格。依據農林水產省發布的《農田豎立太陽能設施維護農業耕作辦法》要求,支柱結構需簡單、易於拆卸;發電設施需保證農田能繼續耕作;光電板的角度、高度和間距需確保農作物能獲得所需的陽光,並讓農業機械能在支架下正常運作;不得影響周邊農田的使用與排水等設施等。

 更重要的是,農地裝設光電板光照量勢必較少,仍要求發電設施下農田的作物產量,不得低於同年該地區平均產量的2成。且要求每年需要提供報告,若是違反前述標準,或不進行耕作、農機難以操作或農產品質明顯惡化等有影響農業發展情事。就必須立即拆除發電設施,並恢復到可耕地的農田狀態。

 日本農業與再生能源發展有成,令和元年(2019)5月在日本新潟市舉行的G20農業部長會議時,就向各國推廣營農型發電模式,頗受國際肯定。據農林水產省的統計,目前營農型以蔬菜(35%)、觀賞植物(30%)與果樹(14%)為大宗,而需要高日照的作物較難符合規範,如稻與麥田(9%)則相對少很多。日本業者就研發出追蹤型雙面模組,在水稻生長期(4-8月)需要大量的日照,就將光電板調整為優先提供地面的角度;其他季節再調整為發電優先的角度,不但水稻田也可符合政府要求,且全年發電不遜於傳統光電板。

我國應捨棄農地暴力種電作法

 我國在非核家園政策與2050淨零排放的壓力下,也全力發展再生能源,農地種電快速擴張,太陽能板布滿農地與魚塭,創造可觀的發電效率,卻犧牲農業發展與生態,進一步惡化糧食自給率。我應學習日本營農型光電模式,促進農業與能源二者的均衡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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