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英照》誰來修改憲法?

中原大學兼任講座教授、前司法院院長賴英照大法官,針對修改憲法的合宜性發表見解,憲法保障的基本權,都以投票決定。憲法法庭的判決,也是大法官一票一票投出來的。然,同樣是投票,八位大法官可以變更憲法的內容,但擁有修憲權的公民,卻難以修改一個憲法條文。這樣的制度,值得檢討。

憲法法庭上個月25日做出判決,宣告法院不得命令妨害名譽的加害人公開道歉,否則違反憲法保障言論自由和思想自由的意旨。

這個判決變更2009年4月3日公布的第六五六號解釋。當時大法官認為,法院令被告公開道歉,如「未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者」,沒有違憲。

一年多以前,大法官也變更先前的解釋。2002年公布的第五五四號解釋認為,性行為的自由,「應受婚姻與家庭制度的制約」,刑法第二三九條的通姦罪,沒有違反比例原則。

但2020年5月29日公布的第七九一號解釋,認定通姦罪是對「性自主權」的過度限制,違反比例原則,應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效。

這些變更解釋的是非功過如何,各方仁智互見,本文不做評論。舉這兩個例子,是要指出,同一個法律條文,曾經大法官確認合憲,現在又變成違憲,本質上是變更憲法的內容。這項變更,不是依循憲法的修改程序,而是依解釋憲法的方法達成。長年以來,大法官以解釋憲法的方法,更改憲法內容,十分常見,並不限於變更先前解釋的情形。

另方面,如果人民要變更憲法內容,必須依照修改憲法的程序,先跨過兩道關卡:

第一道是說服立法院提案。首先應由四分之一以上的立法委員(廿九位)提案,至少四分之三委員(八十五位)出席開會,經出席委員四分之三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

第二道是通過公民複決。憲法修正案公告半年之後,進行公民投票。有效同意票必須超過有選舉權的公民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大約九六五萬票,才能完成修憲。

這是很難跨越的關卡。以通姦罪為例,如果沒有第七九一號解釋,人民想要讓通姦罪違憲,必須在憲法增加一個條文,明定立法院不能制定法律,用刑罰處罰通姦的行為。

現在大法官宣告通姦罪違憲,想要恢復通姦罪的人,也必須修憲,在憲法明定可以用刑罰處罰通姦的行為。

這兩種情形,幾乎都是不可能的任務。有人說,基本權不能用投票決定,人民不應以修憲變更基本權。這不是事實。憲法保障的基本權,都是投票決定的。投票的人當年是國大代表,現在是立法委員和全體公民。憲法法庭的判決,也是大法官一票一票投出來的。

同樣是投票,八位大法官可以變更憲法的內容,但擁有修憲權的公民,卻難以修改一個憲法條文。這樣的制度,值得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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