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創研發投抵 五項目適用

為支持企業投入研發,《產業創新條例》提供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可適用的研發支出包含全職人員薪資、消耗性器材、專利或技術等、資料庫或軟體、教育訓練費等,都必須專為研究所需而支出,若不符規定,可能導致申報錯誤而被補稅。

產創條例規定,公司在最近三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者,公司資格條件、研發活動事實經主管機關如經濟部審核符合規定,且在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符合規定研發支出可在一定比率限度內,抵減應納營所稅額。

根據產創投抵辦法,可適用投抵的支出有五大項。首先是專門從事研發工作的全職人員薪資;第二是專供研究所用的消耗性器材、原料、材料及樣品,且要具備完整進料、領料紀錄,並可與研究計畫及紀錄或報告相互勾稽。

國稅局舉例,有一家轄內甲公司在109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中,就列報產創條例研發支出投抵,但國稅局查核後發現,公司所申報的消耗性器材中,有高達700萬元屬於例行性檢驗支出,或是文具、差旅、保險等費用,並非專屬研究所用,不能適用投抵。

甲公司選擇的抵減方式是採抵減率15%,最後被國稅局調減投抵稅額共105萬元。

而第三項可適用支出,則是專為研發購買或使用的專利權、專用技術及著作權當年度攤折或支付費用。

第四則是專用於研發所購買的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及系統;最後則是從事研發的全職人員參與研發專業知識的教育訓練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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