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南韓「偵訴分離」啟示:反思我國司法實務的權力與困境

2026年8月初,南韓國務會議正式通過了備受極大爭議卻影響深遠的《刑事訴訟法》與《檢察廳法》大幅修正案。這項法案宣告,「檢察廳」將於2026年10月2日走入歷史,改組為僅負責公訴維持與刑罰執行的「公訴廳」(Public Prosecution Office),而南韓的最新修法無疑為我國提供了一面極具參考價值卻又充滿警訊的鏡子。本文將從南韓2026修法的新體制出發,對照台灣刑事司法的結構性病灶,一步步梳理出台灣司法改革應採取的權力制衡與制度重塑之路。

南韓司法地震的震撼——70年檢察體制告終

這項修法的核心精神,正是將刑事司法體系中的「偵查權」與「起訴權」進行徹底的分離(即「偵訴分離」)。未來,南韓檢察官將全面失去直接發動犯罪偵查的權力,甚至連傳統的「自行補充偵查」亦被嚴格禁止,偵查主導權將全面回歸警察機關及新成立的專責搜查機構。

這場被稱為南韓憲政史上最大規模的刑事司法改革,其背後的推動力,源自進步派陣營長年對「超級檢察官」集大權於一身、容易淪為政治報復與選擇性辦案工具的深沉不滿。然而,韓國國會徹底剝奪檢察官偵查權的代價,也隨之掀起了警權過大缺乏制衡、案件補充調查效能下降、案源長期積壓以及公訴品質受損的激烈辯論。

反觀台灣現行體制,雖然法律名義上仍維持大陸法系之主張:將檢察官定位為「偵查主體」、警察為「偵查輔助機關」。但在實務運作中,檢察一體制度導致民眾質疑偵辦重大政治案件中的中立性;檢察官面對海量的微罪與詐欺案件淹沒,爆發前所未有的基層檢察官出走潮。與此同時,警方第一線偵查品質良莠不齊、偵查不公開原則頻頻淪為具文、媒體審判屢見不鮮,致使人民對司法的信任度長期低迷。

南韓的「徹底切除」式改革是一劑拯救權力失衡的良藥,還是一場可能引發警權擴張與訴訟延宕的制度冒險?當台灣也在討論檢警關係重劃、偵查品質提升與司法減負的此刻,南韓的最新修法無疑提供了一面極具參考價值卻又充滿警訊的鏡子。本文將從南韓2026修法的新體制出發,對照台灣刑事司法的結構性病灶,一步步梳理出台灣司法改革應採取的權力制衡與制度重塑之路。

南韓「偵訴分離」修正案的核心內容與爭議辯證

一、 心理學與法學視野:當偵查與起訴同屬一門,何來客觀公正?

在傳統刑事訴訟法理論中,檢察官被期待為「法律守門人」與「客觀官署」,依據客觀義務,檢察官於偵查程序中應同時注意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但從法學理論與認知心理學的雙重角度來看,「偵查權」與「起訴權」集於檢察官一身,本身就潛藏著不可忽視的結構性缺陷。

然而,在實務運作與認知心理學上,這一理想往往面臨殘酷的考驗:

1.確認偏誤與預斷心證(Tunnel Vision):當同一個檢察官主導發動偵查時,從摸索案情、聲請搜索扣押到訊問被告,心靈早已建立起特定的「犯罪假設」。在認知心理學機制下,檢察官會無意識地偏好能證實其假設的證據(Confirmation Bias),而忽略甚至排斥有利於被告的反證。

2.「自我審查機制」失靈起訴決定本應是針對偵查結果的嚴格客觀審查。但若偵查與起訴決定出自同一人或同一機構,檢察官等同於「自己審查自己的偵查成果」。在心理學上,人極難否認自己投入龐大資源與心力建立的心證,導致起訴門檻的法治過濾功能形同虛設。

二、 「檢察一體」與專案小組:重大政治案件中的中立性失毀 

-更為深沉的憲政危機,體現在重大政治或社會矚目案件中

南韓過去的教訓顯示,在「檢察一體」的階層指令體制下,檢察總長或檢察長有權指示成立「專案小組」專責偵辦特定案件。當頂層權力透過專案小組直接下達偵查方向,上意下達與資源集中,使「既有心證」在案件開偵之初便已錨定。專案小組在強大的績效與政治壓力下,幾乎不可能保持客觀中立,反而容易演變成「先射箭再畫靶」的司法利器。

這正是南韓進步派長年痛批檢察機關淪為「政治工具」的根本原因。2026 年南韓通過的《刑事訴訟法》與《檢察廳法》修正案,核心正是要透過裁撤檢察廳、改組為專責公訴維持的「公訴廳」,強制將「球員(偵查)」與「裁判(起訴)」徹底分開,強迫公訴檢察官以獨立第三方視角,審視警方移送的證據是否達到起訴門檻。

反觀台灣現狀——從司改國是會議的「漸進式偵訴分離」到三大實務困境

一、 歷史的迴響:2017 年司改國是會議與「漸進式偵訴分離」的遺憾

早在 2017 年台灣召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時,檢警關係重劃與「漸進式偵訴分離」便曾是改革論壇的核心議題之一。當時產官學界曾達成共識或提出呼籲:應打破檢察官無所不包的「包攬式偵查」,逐步將一般常態性犯罪與微罪的調查權實質劃歸警方,讓警察負起第一線完整偵查責任;檢察官則應從海量微罪中解脫,轉型為法律審查、強制處分監督與公訴維持的主體,建立「權責相符、檢警協同」的漸進式改革藍圖。

然而近十年過去,這場「漸進式偵訴分離」的理想卻在檢警權力劃分的政治對立、本位主義與修法牛步下停滯不前。法律條文依舊維持檢察官為包攬一切的「偵查主體」,而實務運作卻早已嚴重失衡,致使台灣刑事司法落入更為嚴峻的三大實務困境。

二、 理想與現實的落差:台灣刑事司法的三大實務困境

困境一:政治性案件的升遷誘因、預斷心證與專案小組洩密——以京華城案為例(檢察一體與偵查不公開之崩壞)

正如第一章所述,南韓推動「裁撤檢察廳」的最高潮,源自「檢察一體」體制下,專案小組在重大政治案件中嚴重侵蝕客觀中立性。鏡鑑台灣,檢察體制同樣正面臨高度相似的深層結構危機——近年備受社會矚目的「京華城案」即為極具代表性的實務縮影。

在偵辦如京華城案等高度政治性、社會高度關注或涉及高層政要之案件時,檢察系統內部往往隱含著微妙而龐大的升遷壓力與職涯誘因。由於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檢察長乃至重大專案小組成員的派任與升遷機制,實務上常與辦案績效及高層政治期待發生密切關聯,這使得承辦檢察官在發動與主導偵查時,極易受到「升遷誘因」的潛意識驅使。

當「辦案績效與升遷機會」與特定的政治偵查方向綁定,專案小組在偵查初期便極傾向融入先入為主的「預斷心證(Tunnel Vision)」,在蒐證過程中傾斜選擇符合期待的打擊性事證,排斥或忽視有利於被告的反證。更甚者,在京華城案專案偵辦期間,本應作為保障被告權益與心證中立的「偵查不公開原則」屢屢淪為具文——辦案細節、搜索進度乃至未經證實的筆錄內容,頻頻以「知情人士透漏」的方式刊載於媒體,形成排山倒海的「媒體公審」與輿論預斷。

升遷誘因引發的預斷心證,疊加專案小組資訊洩密引發的媒體公審,不僅嚴重損害被告的名譽與受公平審判權,更暴露出一旦檢察一體與專案小組運作失控,政治與輿論力道將如何侵蝕司法客觀中立。這精準呼應了南韓過往專案小組失控的警訊,嚴重侵蝕了台灣檢察官作為獨立「客觀官署」的法治根基。

困境二:檢警定位模糊與責任推託

依台灣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為「偵查主體」,警察為「偵查輔助機關」。然而實務上,超過 90% 的刑事案件皆由警察機關第一線受理與調查。 這種「法理上的檢察官主導」與「實務上的警察實際承辦」形成嚴重脫節:

  • 檢察官抱怨警方移送品質粗糙、缺乏證據法意識,常將大量未成熟案件甩鍋檢方

  • 警方則抱怨檢察官過度指揮、退案退辦指令繁瑣,且不了解基層治安實務。 檢警雙方在定位模糊下缺乏真正的夥伴關係與權責相當機制,最終損害的是整體偵查品質。

困境三:案件爆量過載與基層出走潮

近年來,洗錢、詐欺與微罪案件呈爆發式成長,全台各地方檢察署案件量徹底失控。檢察官每日被海量結案書類、訊問與行政程序淹沒,每位檢察官月承辦案件常高達數百件。 當檢察官被迫淪為「結案機器」,根本無暇落實法學所要求對被告有利事證的注意。這不僅引發了近年極為嚴重的基層檢察官與法官出走離職潮,更讓起訴與不起訴的品質大打折扣,直接衝擊人民對司法公平的信念。

南韓經驗給台灣的雙向啟示:借鏡與警訊

南韓 2026 年徹底切除檢察官偵查權的法案,固然開創了「偵起分離」的先河,但對台灣而言,這絕對不是一份可以無腦照抄的標準答案,而是一份「優缺點並存」的試驗報告。

一、 可資借鏡的正面效益

1.解構既有心證,重建起訴門檻:將偵查與起訴實質分離後,公訴檢察官能站在完全中立的角度審查警方移送事證,不再有「自己辦的案子一定要起訴」的心理包袱,大幅提升不起訴與補充調查的客觀性。

2.削弱「檢察一體」專案小組與升遷誘因的政治操弄:上級檢察官無法再透過發動偵查指揮專案小組掌控案情走向,降低了最高權力階層利用檢察系統與升遷誘因進行政治對抗的風險。

二、 必須警惕的反面警訊

1.警權過大與監督空洞化疑慮:當偵查權完全劃歸警察,若缺乏嚴謹的外部監督與司法控制機制,警界內部可能產生新的貪腐、吃案、壓案或違法搜扣等爭議。

2.補充調查限制導致案件延宕:南韓修法限制檢察官僅能要求警方「補充調查」(原則 1 個月),檢方不能親自補強證據。實務上若檢警間來回退案踢皮球,終將導致案件處理期程大幅延宕,反損害當事人的速審權。

3.公訴法庭舉證品質受考驗:未曾參與第一線偵查的公訴檢察官,在法庭面對被告律師團時,往往不如親身偵查者瞭解細節,可能導致公訴維持能力下降、非預期的無罪率攀升。

 

 

台灣刑事司法改革的下一步:權力制衡與實務制度重塑

1.常態微罪「警察主導偵查、檢方法律審查」:落實 2017 司改國是會議精神,對於一般民生微罪與常見刑事案件,正式賦予警方完整的偵查主導權與初階處分建議權,並進一步對警方進行完善法學教育;檢察官轉型為實質的法律審查與起訴決定者,將檢察資源從海量微罪中解放出來。

2.重大犯罪「檢方法律監督與強制處分控管」:針對重大貪腐與經濟犯罪,保留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搜索、扣押、羈押之司法控制權,但嚴禁檢察長透過升遷誘因與專案小組下達預立心證之政治指令。

3.設立獨立督察機制:針對如京華城案等專案小組辦案期間資訊外洩、媒體公審現象,設立獨立於原辦案地檢署之外的監察機構或專責檢察官進行即時查辦,對洩密者實施嚴厲之刑事與行政懲戒,杜絕透過輿論塑造預斷心證。

 

走出政治對立,回歸人民訴訟權保障的法治精神

法治,應該是民主社會前進的真正重點與核心基石。台灣在思考刑事訴訟法與檢警體系改革時,既要借鏡南韓防範「預斷心證與升遷誘因扭曲」的決心,也要汲取其「防範警權濫用與訴訟延宕」的警訊,落實 2017 年司改國是會議未完成的漸進式改革。

司法體制的良窳,直接關係到社會信任與憲政民主的存亡。台灣司法若再不採取積極行動做出改革、任由權責混淆與政治公審侵蝕法治根基,最終將拖垮整體社會的進步。唯有建立「權責相符、客觀審查、實質監督」的司法偵察新秩序,才能讓司法跳脫政治掌控,真正實現保障人權與懲治犯罪的法治承諾。

(作者為余紀忠文教基金會研究企劃 鍾戎彥)

基金會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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