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公布最新「屆齡退休」函釋 恐加速高齡職場不穩定化

台灣已經正式邁入超高齡社會,高齡勞工工作權益之保障也是國人關切的議題。勞動部於近日正式發布函釋,釐清《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關於「強制退休」規定之適用爭議。勞動部強調,若雇主在聘僱勞工時,勞工已年滿65歲,則在契約期間,雇主不得再援引《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以「年滿65歲」為理由強制勞工退休,以落實對高齡者就業權益的實質保障。

勞動部表示,《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旨在保障勞工若於未滿65歲前即受僱,在持續工作至65歲前,雇主不得任意要求其退休,以保障勞工就業權益。但如果雇主於僱用時,已知悉勞工年齡已超過65歲,仍決定僱用,代表雙方已就該高齡條件達成契約合意,此種情形與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範的「持續受僱期間年滿65歲」情形有所不同,自然沒有《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強制退休規定之適用。

 

勞動部提醒雇主,對於已滿65歲才受僱之勞工,雇主如欲終止勞動契約,必須回歸《勞動基準法》的契約終止規定,也就是應視個案情況,確認是否有《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2條或第13條但書等規定的情事,避免觸法。 

 

針對這次的最新函釋,眾多學者認為函釋出發點雖好,但在實務上可能面臨挑戰:

一、防堵了雇主「過河拆橋」: 既然雇主面試時就接受了勞工是「65歲以上」的狀態,在法律契約誠信原則上,本來就不該在幾個月或幾年後,突然又拿「你滿65歲了」當作合法的免職藉口。這確實補上了高齡就業保障的一個漏洞。

二、對「定期契約」的隱憂: 函釋可能會產生非預期的副作用。當雇主發現一旦聘僱超過65歲的「不定期契約」勞工會無法隨意解雇時,企業未來在進用高齡者時,恐怕會一律轉向改簽「定期契約」(如一年一聘),這反而可能加速高齡職場契約不穩定化的現象。

 

雖然名義上保護了高齡者,但「力道過猛」的結果,反而可能讓企業在面試65歲以上的求職者時變得更加保守。雇主為了防範「請神容易送神難」的困境,未來的勞動市場上,高齡勞工恐怕會面臨更難拿到正式(不定期)職缺,而必須全面接受「定期契約、一年一約」的職場生態。

 

此外,勞動部為支持雇主積極善用中高齡及高齡人力,鼓勵勞工持續留在勞動市場,推動僱用獎助、繼續僱用高齡者補助鼓勵企業積極進用及留用,每人最高分別獎勵18萬元及25.8萬元;運用職務再設計服務協助排除就業障礙,每人最高補助10萬元;辦理免費職業訓練協助提升專業技能,並補助雇主僱用退休者擔任內部講師或提供實務指導,促進事業單位世代合作與經驗傳承,最高補助50萬元,期盼透過這些措施的推動,讓更多事業單位了解到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的長處與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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