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訴法釋憲說明會 「司法應遠離議事爭議」?

立法院去年12月20日三讀通過修正《憲法訴訟法》部分條文,當時引發朝野激烈衝突,場外稕抗議;民進黨立法院黨團遞狀聲請暫時處分及釋憲,憲法法庭尚未受理,本月12日對此議題召開說明會,討論立法院的修法程序爭議,是否有違憲疑慮,應該透過釋憲解決。民進黨團訴訟代理人陳鵬光指二讀前抗爭超過廿小時,立法院長韓國瑜僅詢問文字修正意見,「不到一秒」即宣示決議修正通過;立法院代表、立委黃國昌反駁,並舉例先前一千多個議案都是如此。
說明會召開 梳理憲訴法爭議
立法院去年12月20日,三讀通過修正《憲法訴訟法》部分條文,民進黨團主張,此法條修正案,從逐條討論到廣泛討論,以及二讀和三讀時,他們一直透過各種方式表達反對和「有異議」,並多次提出程序問題例如要求用記名表決等方式,而非舉手表決,議場內一片混亂,也發生多次肢體衝突,不過最後法案依然通過。
行政院會於今年1月2日討論通過覆議案,呈請總統核可後,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在1月10日議決覆議案,藍白聯手反對下,覆議案不通過。民進黨團後續聲請釋憲,主張立法程序瑕疵,違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且有違憲疑慮。
本月12日召開的說明會中,司法院代理院長、憲法法庭審判長謝銘洋先說明本案尚未受理,是依據憲訴法第十九條規定通知當事人、關係人、專家學者到庭說明、陳述意見。聲請釋憲的民進黨團的律師陳鵬光表示,民進黨團認為憲訴法修法未完成第三讀程序,立法程序具重大明顯瑕疵而違憲,不生立法效力;陳主張修法違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憲法法庭可於主文宣告無效,或在另案理由中宣告無效。
雙方立場分歧 違憲?依照慣例?
陳鵬光表示,這法案在二讀階段時,議場內的抗爭衝突已超過20個小時,但至三讀時主席僅詢問「對文字的修正有無意見」,而不是「對全案有無意見」,且問完不到1秒,即宣示決議修正通過,但聲請人始終是反對也有表達的。
民進黨立委柯建銘則補充,在立院院長召開黨團協商會議時,沒就條文內容進行實質協商就結束。院會中也未給予民進黨立委充分發言機會,更以不記名的表決方式對議案進行表決,表決結果未落實公開透明原則,有違憲疑慮。
民進黨團主張,此案立法程序具有重大明顯瑕疵而屬違憲,不生其應有的立法效力。
不過立法院的代表律師廖元豪則主張,即使在激烈的抗爭衝突中,民進黨團也絕對有機會提出異議,這樣的立法程序,民進黨團過去也很熟悉,以前也曾這樣做過,只要有提案,就能另行交付、舉手表決,「如果要異議,一定是可以異議的;既然沒有異議,那就等於是同意。」
他也強調,立法院三讀程序完成的認定,本來就有自己的慣例,這樣的慣例也包括當初制定《憲訴法》在內的1000多個法案,是典型的國會自主,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曾提到「司法不做民主程序的糾察」,釋憲機關應予以尊重。若憲法法庭現在要針對這個程序介入認定瑕疵,改變先例,動搖的不只這次的修法,包括過去上千個法案,可能都會產生問題。
民眾黨立委黃國昌則強調,不管是否是韓國瑜當立法院長,主席宣讀完畢三讀條文後,會詢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若有黨團提異議,才會另外進行表決;如果當下沒有提出異議,那在國會的慣例中本來就是視為同意。
專家:司法不應過度干預立法權自治
大法官呂太郎提問,立法院主張主席有問「有無文字修正?」他認為這是主席的行為,怎會是「表決行為」?以專家學者身分提供意見的立法院法制局前局長羅傳賢說,立法權的問題跟一般的事務不一樣,借錢有權利義務問題,當然要明確,但立法院有立法院的議事規則。立委黃國昌也直言,在立法院的實際議事運作中,「有無異議」是一個很常見的問句,也是一個關鍵的時機點,如果沒有在這時候明確表達,會議主席不可能針對每一個沈默的立委都去追問是背後是什麼原因,到底贊成與否,這樣國會無法運作。
另外,針對被詢問,「兩次議案的三讀程序中,民進黨團到底有沒有做出『不贊成』的表示?」;羅傳賢表示,過去王金平院長任內,雖然冷凍期是一個月,但如果朝野沒有共識,王金平就不會付諸二、三讀,會繼續協商。但民進黨院長蘇嘉全以後,包括游錫堃,冷凍期一個月到了,就直接交付表決。
他認為,在朝野現在沒有互信之下,韓國瑜只是延續前兩個院長的作法,也就是蘇嘉全以後的一千多個法案在三讀時都是直接詢問「有無文字修正」後,在沒有反對情形下就完成三讀。
羅傳賢更舉前司法院長許宗力曾說,讀會制度是屬於議會自治事項。如立法權的逕付二讀也是立法權的自治事項。
黃國昌強調,《憲法訴訟法》攸關憲法法庭的運作方式,是大法官的「涉己事務」,大法官把手伸那麼長,直接牽涉到國會自治、自律事項,在政治上面達成什麼目的,令人無法理解,可以確定的是,在法律上毫無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