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部公告3-2期鬆綁三樣態 3-1期國產化維持不變

歐盟近期主張台灣離岸風電國產化政策違反世界貿易組織(WTO)規定,讓國產化爭議再度浮上檯面。經濟部長郭智輝日前邀集開發商座談,釋出只要如期併網,將鬆綁國產化訊息,引發業界議論。
經濟部產發署昨日指出,由於正在與歐盟進行諮商,除了遵守國際自由貿易規則,產發署也會持續支持產業升級具國際競爭力。針對離岸風電第三期區塊開發的產業關聯政策方向,經濟部基於台歐盟諮商的協議方向,以及國內風場如期建置的前提下,就不同時期的規則進行說明。
3-1期國產化政策不變 3-2期放寬有條件
經濟部表示,3-1期階段,原本就不是台歐盟諮商範疇,3-1期各開發商已與經濟部簽署行政契約,經濟部將依法行政,相關政策並未改變,國產化政策應依照行政契約內容繼續實施,若有不可抗力、不可歸責的樣態,則業者可循原有機制主張其權益。
其次,3-2期階段已進行公開招標,選商規則及產業關聯政策不變,但若有涉及不可歸責開發商的事由,開發商可提出「產業關聯方案變更」之申請,經濟部將朝「通案原則、個案審查」方式辦理,在符合如期併網的必要前提之下,訂定更明確的不可歸責認定樣態,加速國產化政策的變更審查。
最後,3-3期未來階段的國產化政策,將朝開放的大方向考量。透過國內練兵經驗,輔導國內供應鏈提升能力,以國內產業在產能、品質與價格面向上,具備國際競爭力為目標。
不可歸責樣態出爐 以個案審查方式申請變更
關於3-2期「不可歸責事由」樣態,經濟部產發署發表說明,包含以下三種情形:
(一) 國內產製產品之品質經輔導改善仍無法達標者。
(二) 國內產製產品之數量或交貨期無法配合選商結果公告之併網期程者。
(三) 國內產製產品之交貨條件(包括採購價格在內)不合理者。
至於廠商若欲申請變更產業關聯方案,其要件與程序如下:
(一) 簽署行政契約後,開發商得依據行政契約相關規定及本樣態認定說明申請個案審查。
(二) 除經本部依行政契約第十三條審查同意契約展延者外,開發商申請變更產業關聯方案者,以能按選商結果所公告之核配併網年度完成併聯發電為要件。
(三) 本部受理開發商申請產業關聯執行方案變更案,由能源署會同產業發展署認定確仍如期併網後,其變更屬製造業部分,由能源署轉請產業發展署審查是否不可歸責及其變更是否合理;工程服務業部分則由能源署審查之。
(四) 本部辦理審查事宜,認有必要時,得由產業發展署或能源署依前項事務分工,邀集開發商等相關業者召開產業溝通平台會議進行溝通。
(五) 前項溝通結果,由產業發展署或能源署依本點第(三)項事務分工,提交產業關聯執行方案審查會進行審查後,由能源署續依行政契約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