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碳權交易所真正發揮功能

在「2050淨零排放」總目標的前提下,「臺灣碳權交易所」8月7日於高雄市開幕。交易所揭牌當天,總統、行政院長等政府首長雲集,共同見證台灣追隨國際腳步,正式將「碳排放權」轉化為商品,希望透過碳權交易,提供企業減少碳排放誘因,緩和地球日趨嚴重的暖化危機。

 

據報導,新成立的碳交所有兩大特點,一是交易所設在高雄,國發會主委強調可以因此「發揮碳金融在地影響力」;二是碳交所要在年底開始交易國外碳權商品,而國內碳權則要等到《氣候變遷因應法》的三項子法通過後,預計明年上半年才有機會推出。至於碳交所目前工作則僅是提供碳諮詢與培訓人才。

社會應會肯定政府為推動減碳工作設立的碳交所,但我們需要釐清以下四點,避免大家對碳交所期待過高,引發日後「雷聲大雨點小」的可能苛責。

首先,政府選擇在高雄成立碳交所,不是因該地排碳比重高,需要「公正轉型」。否則,排碳量最高的台中或雲林麥寮也有資格設立;更何況未來碳權若成為金融商品,交易所設在金融中心的台北更是合理。所以,政府在高雄設置碳交所是政策使然;只是因先天條件不足,拔地而起的碳交所要創造「在地聚落」效應,就必須更仰賴政府減碳的配套措施。

其次,碳交所交易規模與減碳效果的不確定性很高。台灣推動溫室氣體減量有年,可是碳排放的「盤查、查證到標籤」機制迄未有效建立。即使日後溫室氣體的「排放量盤查登錄」、「自願減量」與「增量抵換」等氣候法子法通過之後,政府也還需要時間落實。這使得短期內企業對於碳權交易無迫切性,而將影響碳交所的發展。

第三,碳交所推動自願減量一次性的初級市場,卻非碳交易次級市場策略,將因價格發現與流動性功能不足,而陷入「苦撐」局面。據統計,2019年台灣CO2排放量達256百萬公噸,但歷年來民間只有93件政府註冊的自願減量案,結果也僅核發約24百萬公噸的CO2當量。自願減量不易成為企業減碳的主要動能,碳交所靠自願減量的成長策略前景堪憂。

第四,從碳交所購得的國外碳權不適用歐盟碳關稅抵減機制(CBAM),而將降低企業對其提供服務的需求。據聞其他先進國家已開始評估CBAM機制,未來也有可能採取類似管制。政府延遲效法歐盟的碳排放「總量管制與交易」(ETS),使得碳交所在成立之初就已跛腳。不過,碳交所的「人設」缺憾屬非戰之罪,因為這是政府要以碳費作為減碳的主要政策工具所導致。

綜上所述,碳交所日後能否順利發展是有疑慮的。「他山之石,可以攻錯」,政府應吸取國際減碳經驗,重視碳交所業務的國際接軌。根據世界銀行報告,ETS與碳稅是目前全球碳定價的主要手段,而其中實施ETS比例高達近八成。ETS、碳稅、碳費與自願性減排雖皆為減碳工具,但政府仍須依「減碳效度」從中找出最佳組合;建議政府除考慮徵收碳費外,更應順應潮流,加速落實ETS機制。

氣候加速暖化的風險愈高,國際減碳要求的壓力就會愈大。政府以「人為」碳費調控碳排放的困難,在於要隨時掌握碳費(價)與碳排放(量)的動態關係。至於總量管制與碳權交易的搭配運用,則可使政府減碳決策單純化。政府既已成立碳交所,就應專注碳排放的控制與監測,而將排碳權的配置問題交由碳交所解決。

「2050淨零排放」是我們對地球生態環境負責的承諾。觀諸歐盟減碳進程,兩年半後CBAM全面實施,十年半後更會落實汙染者付費原則。反觀政府往後七年所採取的碳費與自願減量的策略,卻恐怕只會產生「竹籃打水」的減碳效果。隨著2050年大限逼近,國際必會加大管控排碳力度,我們已無時間蹉跎。呼籲政府提前執行碳排放總量管制進度,並讓碳交所發揮應有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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