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與平台的權力競爭 各國如何處理數位時代問題?

對網路平台的管制,一直是討論不斷的話題,近年來歐盟、美國、台灣政府幾乎同時對管理網路平台,推動重大的法律與行政管制。為何台灣「數位中介服務法」引發強烈反彈並急踩煞車,而歐盟的數位服務法7月初在歐洲議會投票通過後,立法程序持續樂觀推進?數位平台與國家權力的競爭,才正要進入新局勢。

歐盟:雙法管治大公司避免市場亂象

本波數位平台立法與行政管制的里程碑,由歐盟率先完成。歐洲議會於7月5日以壓倒性的多數通過《數位服務法》(Digital Services Act,DSA)與《數位市場法》(Digital Markets Act,DMA),以明確的標準來要求科技業者於歐盟地區的經營方式及服務。

簡而言之,歐盟所推出的數位雙法,《數位服務法》將納管線上中介服務、社交網絡、搜索引擎、操作系統、在線廣告服務等多項問題,包括社群平台如何處理用戶資料、如何偵測平台假消息以及與對手的競爭方式等等;《數位市場法》則是對科技業者提出一系列要求,像是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打壓或併購競爭對手、不得未經用戶允許推送廣告或安裝軟體、不得將收集用戶數據移作他用等,透過管制平台壟斷等市場亂象,讓數位經濟市場更健康

美國:建立公平競爭環境為主體

美國聯邦參眾兩院也在草擬稱為《美國創新與選擇法》(American Innovation and Choice Act),這份草案的主要架構獲得兩黨共識,期望在11月期中選舉之前獲得參眾兩院的通過。這是互聯網問世20餘年來,美國首度對於網路公司進行立法管理,主要的對象當然是谷歌、亞馬遜、蘋果、臉書、微軟等巨頭,也擴及抖音、微信等海外平台。

美國與歐洲的數位服務、數位市場法最基本的不同,是這些征戰全球的科技巨頭都是美國企業,歐洲立法規範有防範美國企業攻城掠地的目的,而美國則是立法限制自己的企業,主要是要避免富可敵國的企業左右政治,建立反托拉斯的公平競爭環境,因此法案將「創新」與「選擇」同列,立法旨意與歐盟DSA、DMA法案大為不同。

台灣:效法歐洲 未考量國情、環境不同

台灣政府師法歐盟數位服務法,草擬《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讓人不免認為是否只想管制假訊息,但市場壟斷的相關法令卻毫無重視,加上草案內容屢遭質疑納管對象、行為定義模糊,讓業者無所適從,致使被批不只未移植兩部歐洲法律的精髓,反而有向「中國大陸的數位獨裁」靠攏之嫌,恐造成網路民主的實質倒退。

台灣數位媒體應用暨行銷協會指出,《數位服務法》因對言論自由與網路發展可能造成的限制,歐盟委員會與會員國與仍處於研議階段,何時實施上路,後續執行成效,以及是否衍生司法訴訟案件國際仍保持高度關注,台灣是否有必要超前立法、管制言論自由,還是依循國際網路世界多方參與、開放治理的精神價值是個應該共同思考的議題。

數位管理為必然 角力正要開始

互聯網平台發展出超越國家的力量,在使用客戶數、訊息傳播與影響、改變既有經濟與商業模式、財務層面的金流與財富累積、互聯網平台制定的規則甚至有超越政府法規的能力,各國政府用盡全力試圖馴服這群猛獸,原本自由無拘束的猛獸們奮力抵抗,都是必然的。

不論是歐洲DSA、DMA,美國的創新與選擇法、或是中國以黨的力量全面收編,政府約束數位平台產業的立法都只是開始。2022年各國政府的數位平台立法潮只是一個開端,互聯網平台與國家力量的角力將會是持續多年的實驗,最終可能發展出今天無法想像的新型態管理機制,一切才剛剛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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