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坐牢條款 炒房最重罰5,000萬

行政院會今(7)日將討論修正《平均地權條例》,重點包括將禁止預售屋換約轉售,但將新增「重大變故」等例外條款;對於炒作哄抬,雖拿掉最高三年有期徒刑刑責,但最重仍可開罰5,000萬元罰鍰。

行政院會今(7)日將討論修正《平均地權條例》,重點包括將禁止預售屋換約轉售,但將新增「重大變故」等例外條款;對於炒作哄抬,雖拿掉最高三年有期徒刑刑責,但最重仍可開罰5,000萬元罰鍰。

為遏止炒房,內政部去年底提修《平均地權條例》,五大重點包括全面限制預售屋換約轉售;嚴懲炒作最高處三年有期徒刑或併科5,000萬元罰金;預售屋解約須30日內申報登錄;私法人購屋將首採許可制,五年內不得移轉;建立檢舉獎金機制。

其中原草案動用刑責,對意圖影響交易價格、製造熱銷假象及壟斷轉售牟利等不動產炒作行為,造成民眾恐慌及市場交易不安等而損及公眾或他人情形者,可關三年或罰金5,000萬元的嚴懲炒作條款,引發質疑。

經搜集各界意見,以及行政院與民進黨團多次溝通後,確立最後行政院版本,將嚴懲炒作條款的刑責取消,改採行政罰,最高可罰5,000萬元罰鍰,同時也明確規範不動產炒作定義。

對於各界關注的預售屋禁止換約轉售,官員表示,原規定除非是買受人配偶、直系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才能,不過也新增「經內政部公告情形」,可例外允許轉售預售屋合約。

此類例外情形,官員舉例,若在「簽約後」,遇到「重大變故」導致無力繳款,例如可能失業、家人生病、發生意外等,導致對家庭經濟重大影響,因此「無力繳款」,滿足上述三要件的情形,就不禁止。

至於產業界關注的私法人購屋許可制,官員表示,私法人購屋因須提前申請預審,只要有正當性,都不必擔心,此機制和陸資來台購置房地產有同樣程序,也已有許多經驗與流程可參考。

根據草案,私法人包含一般公司、社團法人、財團法人、公益法人等,並排除相關政府機構;許可用途原則包含員工宿舍、長期出租經營、都更危老重建等使用,或其他經允許項目,目前並未區分成屋或預售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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