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聯制涉侵權 政府應妥善認定使用目的

編按:

綜合媒體報導,數位時代下,台灣以民主人權國家自豪,當人民配合政府政策時,因信任將個人資料交由政府收集、處理、利用,依《個資法》規定,使用目的必須與收集時的認知一致,使用目的也必須讓人民了解,無模糊地帶。又先前《科技偵查法》草案引發政府可能不當監控人民的疑慮而遭到擱置。現實聯制資料是否更應謹慎處理。

數位時代,手機通訊進步帶來生活的便利,亦有助於防疫維安,但也可能遭非法利用。正如同水能載舟,亦能覆舟,手機通訊亦為科技偵查蒐集證據的重點項目,惟因涉及民眾隱私的保護,須依法審慎處理。

近日,實聯制又引發犯罪嫌疑人個資問題,我國刑事應採「無罪推定論」,調查證據有疑要利於被告,檢警調在搜查過程,更應恪遵正當法律程序,要依法行政。

秘密通訊的保障

按憲法第12條規定:「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31號解釋即闡明該條旨在確保人民就通訊之有無、對象、時間、方式及內容等事項,有不受國家及他人任意侵擾之權利。國家採取限制手段時,除應有法律依據外,限制之要件應具體、明確,不得逾越必要之範圍,所踐行之程序並應合理、正當,方符憲法保護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意旨。大法官並認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簡稱:通保法)所規定之通訊監察書原則上應由客觀、獨立行使職權之法官核發,故通保法後續進行相關的修正。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法院106年度台非字第259號刑事判決認為前開大法官會議解釋及通保法所指稱之通訊監察,應限於「現時或未來發生」之通訊內容,不包含「過去已結束」之通訊內容。偵查機關如欲取得「過去已結束」之通訊內容,應回歸適用刑事訴訟法,依刑事訴訟法搜索扣押相關規定為之。

法務部、司改會:研議修法保障個資

《中央社》報導,警方運用「1922簡訊實聯制」辦案引發爭議,司改會呼籲研議修法。法務部24日表示,將蒐集各國文獻資料研議修法,檢察官不會特別針對防疫簡訊實聯制或其他疫調資料來申請調閱。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今天發布聲明表示,警方運用「1922簡訊實聯制」辦案引發爭議,呼籲法務部、內政部發函禁止調取疫調簡訊進行犯罪偵防,相關主管機關則應研議修法,保障人民隱私及個資。

法務部晚間提出3點表示,首先,檢察官不會特別針對防疫簡訊實聯制QR Code或其他疫調資料來申請調閱。

其次,檢察官偵辦案件,若有需要執行通訊監察及調取通信紀錄或通信使用者資料,均係依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第6條或第11條之1規定辦理。

最後,對於修法建議,將了解所提意見並進一步蒐集疫情期間各國參考文獻資料積極研議。

法官:原則上不能任意調取

《聯合報》報導指出,「簡訊實聯制」被警方用來鎖定嫌疑犯行蹤,遭質疑侵害人權,對於實聯制資訊是否能作為犯罪證據,司法院表示應由法官依據個案來判斷,基於尊重審判,不便表示意見。法官表示,簡訊實聯制是民眾配合政府防疫措施,和一般通聯不同,「辦案不能任意調用」,他認為應回歸修法,讓法官有所依循。

另有法官以刑事訴訟法第158-4條「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規定為例,指能不能當證據,應視情況而定,也就是權衡法則,但原則上還是不該使用。

台中地方法院法官張淵森「吹哨」,指警方利用簡訊實聯制偵查辦案,引發軒然大波,民間團體發聲明要求修改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也呼籲法院核發通訊監察書時,扮演守護人權角色,應指示檢警調不得調取疫調簡訊,若有違反應撤銷原核發的通訊監察書。

另有一名法官認為,實聯制簡訊和民眾一般通聯紀錄不同,偵查人員不能依照通訊監察法來調取,因實聯制簡訊是民眾配合政府防疫政策和措施,在進入商店或機關時,必須暴露行蹤供疫調使用,無法和一般通聯相提並論,不應作為辦案使用。

他說,要解決用簡訊實聯制辦案的疑慮,仍須透過立法機關盡速修法,讓法官核發通訊監察書時有所依據,若無法修法或修法緩不濟急,也只能照司法院所述,依照個案來判斷。

司法院:由法官獨立判斷 不宜表示意見

司法院表示,實聯制簡訊是否能作為犯罪偵查手段使用,必須要由法官在個案當中依照具體的情形來加以判斷,或者由立法機關做更精確的規範,司法院不是實際上負責審判的機關,也不是國會,基於尊重審判獨立、國會職權,不方便表示意見。

司法院指出,在現行法制下,法院核發通信紀錄調取票時,是否指示不得調取疫調簡訊,應由法官於具體個案中,本於保障人權的法律確信予以判斷,基於審判獨立。

司法院強調,司法院尊重各界對於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修法建議,「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雖非司法院主管法規,但後續主管機關如就法律修正徵詢司法院意見,將本於保障人權之職責,表達意見。

NCC擴張解釋合法調查行為 令人疑義

對此,《聯合報》報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20日指出,實屬誤解,刑事警察局是依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取得簡訊內容,並未向指揮中心調閱,政府並未違反承諾。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今天澄清,1922「簡訊實聯制」僅供防疫用途,是由指揮中心向5大電信業者取得相關資料,刑事局未曾調閱;而各電信業者除提供指揮中心作疫調外,未曾提供1922資料給其他任何單位,政府未曾違反僅供防疫之用的承諾。

NCC指出,刑事警察局日前已澄清,為犯罪偵防,是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向法官申請通訊監察書,經法官同意後,於其通訊監察系統進行監察,檢警單位可聽到或看到受監察人所有通訊內容,包含發送給1922簡訊內容,為經法官許可的合法調查行為。

NCC強調,簡訊實聯制所蒐集資料,是指揮中心為辦理疫調所設置,兩者是各依不同法規設立的獨立系統,其蒐集目的及範圍也不相同,係屬二事,即屬二事如何解釋使用目的一致性。

NCC重申,簡訊實聯制是重要科技防疫措施,嚴謹遵守限定防疫目的、最小化蒐集、保留28天即刪除等原則,會再督促電信事業於受理任何用戶資料調取時,遵守法律相關規定。

NCC非司法權責單位,法官在為人民權利應享法律上的保護,NCC更應恪遵法律適用專業的尊重,以達司法中立原則。

此外,指揮中心今天也請警政署通令所有警察機關,主動不使用因通訊監察獲得的簡訊實聯制內容,避免造成外界不必要的誤解。

指揮中心:實聯限疫調

《聯合報》報導,警方利用簡訊實聯制鎖定嫌犯行蹤,國民黨立委抨擊此舉嚴重侵犯人民隱私。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昨天強調,不會同意任何機關將簡訊實聯制進行疫調外的使用,已請警政署通令,未來偵辦時若調用的簡訊中有出現實聯制內容,主動排除不使用,避免外界不必要的誤解。

中央疫情副指揮官陳宗彥表示,該個案偵辦過程依照程序聲請通訊監察(即監聽),剛好嫌疑犯在某場所內發送實聯制簡訊,員警才依照簡訊內容的位置代碼,實地一一核對場所,以持續調查詐騙案。

警政署:簡訊實聯制的代碼 排除使用

警政署回應,已在昨天通報全國各警察機關,中央疫情指揮中心所制定簡訊實聯制,只供疫情疫調使用,未來不作為偵查犯罪或他用,如果警方辦案時根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調取到簡訊實聯制的代碼資料,也將會排除使用在強制處分聲請書文件上。

立委批評 國家人權委員會冬眠

對於國民黨立委批評人民隱私遭嚴重侵犯,監察院長陳菊主掌的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卻在冬眠」。

國民黨立院黨團書記長鄭麗文表示,當初指揮中心一再保證「只會作為疫調使用」,資料在電信公司,廿八天後會自動刪除,警方卻利用民眾發送的簡訊掌控嫌犯的行蹤,完全違背民眾信任指揮中心的承諾;就算目的是為偵查犯罪,也不能合理化民眾資料受到「目的外」不當利用的事實。

王婉諭24日在臉書發文表示,目前簡訊實聯制的運作機制,是民眾發送含有場所代碼的簡訊至1922,因此相關的紀錄都只有電信公司留存,指揮中心承諾這些資料「僅限防疫目的,且不得為目的外利用」,「但是,我們就想問,指揮中心作此承諾的法律定性及授權依據為何?法制面空缺的問題,很快就浮上了檯面。」

王婉諭表示,指揮中心忽略了偵查實務上,警方可以就《通訊監察保障法》向電信業者「合法」調取的電信資料,包括通訊紀錄、位址、簡訊等內容;而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電信業者可依據例外條款「依據法律明文規定」,可以將資料提供給檢警作為目的外使用。因此法院、檢警取得的實聯制資料是合法的,電信業者把資訊提供給檢警也是合法的,「但是指揮中心卻做不到在設計制度之初所保證的承諾,也破壞了人民的信任。」

賴士葆希望蔡英文、蘇貞昌回答四個問題,第一個問題,警方辦案利用民眾在實聯制平台資料,為何指揮中心欺騙民眾說資料僅供疫調使用,即使刑事偵查及辦案也絕不能調用?

第二個問題,之前網路流傳政府實施實聯制是假藉防疫之名,實行全民數位監控,防疫指揮中心說那是假訊息,現在證實「疫情指揮中心說的才是假訊息」,高檢署要不要偵辦指揮中心官員散播假訊息?

第三個問題,NCC之前送155億給電信商,這次又送幾億元實聯制的費用給電信商,除了送錢給電信商,不知道還會做什麼。唐鳳保證實聯制費用是電信商出,民眾所有資訊只作疫調使用,兩樣皆跳票。NCC主委陳耀祥和唐鳳要不要出來說明一下?

第四個問題,政府單位不當使用資料,涉及侵犯民眾隱私。日前,國際人權報告也曾指出,台灣「大規模監控」人民各項活動紀錄卻未交代如何運用,威脅人民隱私。

賴士葆表示,政府無能導致疫情大爆發,還利用人民的恐懼及對政府的信賴,藉由科數位技來搜集民眾隱私卻無透明的監理機制,嚴重侵犯人權,這根本就是數位東廠的行為。「陳菊主掌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開張至今,都在冬眠的狀態,可否醒醒為台灣人權做一點事?」

人權會副主委高涌誠表示,對於防疫期間的數位人權,包含個資及隱私,人權會在年初就有研究計畫,因為這是複雜的議題,最近社會上的討論沒有很聚焦,等研究計畫完成後,人權委員會會有完整的看法。

他也說,相關議題等到疫情稍緩之後,會有較完整的回應。

台權會:簡訊實聯制遭質疑 政府勿壓制公共討論

《中央社》報導,台灣人權促進會表示,當民眾對於簡訊實聯制有疑慮,基於言論自由發表言論時,政府應視為公共議題的討論,是言論自由保障的範圍,而不是以明顯逾越比例原則的刑罰法手段來威脅相關的言論與質疑。

台權會質疑,在當前沒有獨立的個資保護專責機構的情況下,政府將如何稽核各電信業者是否落實28天刪除這些可連結民眾個人足跡的相關資訊?政府基於何種法律依據或者契約關係與電信業者達成簡訊實聯制的合作模式?是否可公開相關文件讓民眾能了解政府與電信業者約定事項?如何確保電信業者不會將個人造訪店家或者發出簡訊的時間等資料與其他資料串連或用作其他目的?政府推動實聯制是否排除目的外利用?

台權會指出,民眾對簡訊實聯制有疑慮,基於言論自由發表言論時,政府應視為公共議題的討論,是言論自由保障的範圍,而不是以明顯逾越比例原則的刑罰法手段來威脅相關的言論與質疑。

台權會認為,如果政府真的認為這些質疑並非事實,政府應該做的是對民間質疑提出具體說明,讓民眾理解該系統的運作已經是在疫情嚴重期間,審慎考量個資蒐集最小化、避免民眾在公眾場所門口長時間聚集、又能讓疫調人員快速掌握疫情擴散的不得已手段,盡可能讓民眾解除疑慮,而不是以刑罰恐嚇的手段來壓制人民的公共討論。

至於個人資料保護的機制與稽核,台權會說,理解當前政府主要的人力與資源,應優先投入防止疫情惡化與相關醫療的處置,但疫情指揮中心的法制人員應協助說明政府在當前如何做好兼顧防範疫情惡化與保護人民個資的工作,並應在政府積極規劃數位發展法制的當下,也應同步建制獨立個資保護專責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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