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三讀修正 勞雇協商同意不用強制65歲退休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勞基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及「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放寬原本65歲強制退休年齡規定,明定雇主經勞雇雙方協商後,得延後強制勞工退休年齡,進一步確保中高齡及高齡者就業權益。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三讀條文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至少每3年訂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計畫,並增列「推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部分時間工作模式」。此外,主管機關應至少每兩年更新並核定職場指手冊內容資訊。

條文也明定,雇主對雇用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可於其符合勞基法有關自請退休或強制退休規定的前2年內,提供退休準備、調適或再就業之相關協助措施。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至少每2年訂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計畫。

勞基法部分,原條文規定勞工年滿65歲者、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者,雇主得要求其強制退休,三讀條文修正後放寬限制,勞工年滿65歲者,得由勞雇雙方協商同意後延後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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