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惠利益與國家地位

中華大學講座教授尹啟銘於《聯合報》撰文指出,提升國際地位是國家要努力的目標,但因此放棄優惠利益勢必會對某些產業部門造成衝擊,甚至因承擔更重國際責任而必須付出更多代價,政府都必須超前規畫相關配套措施做好因應的工作。

上月聯合國貿易暨發展會議(UNCTAD)通過韓國的申請,將其身分由發展中國家變更為已開發國家。文在寅總統表示:「韓國作為名副其實的已開發國家已得到國際社會的認可」、「這是國民用血汗創造的成果,希望大家為此感到自豪」。但也有學者特別提醒,作為已開發國家須付出相對的代價。

與經貿或發展有關的國際組織成立時,都會揭櫫其特定的使命,對成員的畫分均有不同,較常見的分類是已開發國家、發展中國家及低度發展國家;其間的界線鮮少有明確定義,例如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每三年審查一次低度發展國家名單,其基準包括人均收入、人力資產與經濟脆弱性三大項,列入的國家可以在發展融資、多邊貿易體制特殊待遇及技術援助等獲得協助或好處,目前被聯合國列為低度發展國家計有四十六個。

至於發展程度較高的經濟體所要承擔的國際責任則較大,例如其對外開放程度較高、對發展程度較低成員提供的開發援助規模較大、對碳中和承擔較重等。換言之,已開發國家享有較高的國際地位與形象,但實質付出亦相對較高。

與我國關係較密切的是世界貿易組織(WTO),一九九五年成立時為鼓勵開發中國家加入,提供了約一五○項特別待遇,在市場開放、關稅、補貼等多方面享有優惠。但WTO的前身關稅暨貿易總協定(GATT)對發展中國家並未有明確定義,而是採申請加入WTO時自行申報以何種身分加入的制度;一旦申報是發展中國家且被通過,就一直維持著該身分。另外,WTO也採納聯合國名單,將前述四十六國列為低度發展國家,出口時享有免關稅、免配額等優惠,帶動其投資發展。

大陸是二○○一年以「發展中國家」身分加入WTO,持續享受優惠待遇。但美國對其嚴重未履行加入WTO的承諾,卻長期享受「發展中國家」地位的優惠,極為不滿。因此美國貿易代表署於二○二○年二月片面發布新的「發展中國家清單」,大陸、印度等均被排除在外。該清單採行了美國所定的「不屬於發展中國家」標準:一、人均國民所得超過世界銀行設定的高收入國家標準一二三七五美元,二、G20成員,三、OECD會員,四、歐盟會員,五、貿易額超過全球總貿易額的百分之○點五,六、加入WTO時未曾自我申報是「發展中國家」的會員。

由上可知,以何種身分加入國際組織對成員的利益影響重大。但國際地位與優惠利益猶如魚與熊掌,不可兼得。我國於二○○二年一月以發展中國家身分加入WTO,二○一八年宣布放棄該地位;韓國則是一九九五年同樣以發展中國家身分加入,而於二○一九年放棄。提升國際地位是國家要努力的目標,但因此放棄優惠利益勢必會對某些產業部門造成衝擊,甚至因承擔更重國際責任而必須付出更多代價,政府都必須超前規畫相關配套措施做好因應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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