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金專法落日 CFC將上路 五情況恐遭追稅

財政部將在未來一年內報請行政院核定受控外國公司(CFC)施行日期,未來個人以免稅天堂投資架構獲利,必須比照國內稅制課稅。勤業眾信(Deloitte)指出,包括轉投資大陸、買賣金融商品等五種情況都會落入課稅範圍。

資金專法落日

我國資金專法已在16日落日,財政部指出,累計申請適用資金專法回台金額為3,548億元,高於低推估2,666億元目標,但距中推估8,544億元仍有段差距,台商搶搭末班車,最後一個月湧入798億元申請案、創下專法期間單月新高。

財政部資金專法推估回台資金設定低(2,666億)、中(8,544億)、高(1兆7,814億)目標,原先有信心達中推估目標,但兩年期滿落日,僅超越低推估目標。官員解釋,中推估是依照上市櫃公司資訊試算台商在海外資金,而台商資金涵蓋海外所得、本金與借貸款項。

官員認為,資金專法主要是吸引台商將所得匯回,僅吸引部分資金,另一部分台商本金與貸款可能適用解釋令回台,以適用免稅規範,若將專法與解釋令回台資金合併計算,估整體台商回台金額仍可能達中推估目標。

境外資金專法自2019年8月15日上路,2021年8月16日落日,台商首年可享8%優惠稅率、第二年為10%稅率,若申請實質投資,可再享稅率減半優惠。資金專法總申請案件1,601件、3,548億元。其中,企業514件、2,114億元;個人1,087件、1,434億元。以金額來說,企業約六成、個人四成。截至今年8月16日,實際匯回資金案件為1,302件、2,704億元,適用實質投資案件為405件、960億元。官員指出,因實質投資為實際匯回一年內皆可申請,「末班車」台商最晚在2022年底前可提出實質投資需求。

以稅收而言,財政部表示,我國申請匯回適用首年8%稅率者約2,115億元,其稅額約169.2億元;第二年匯回適用10%稅率者約1,433億元,其稅額約143.3億元,合計已進帳312.5億元稅收,惟未來需退稅給實質投資業者,稅額將因此減少。

據經濟部統計,目前匯回資金有1/3金額申請投入實質投資,規模累計約960億元。實質投資多為台商企業回流擴廠、投資設備與技術,以電子資訊業占31%、302億元最多,民生化工業236億元居次(25%),金屬機電業207億元居第三(22%),其他業別合計約199億元(約21%),間接投資為16億元,則占1%。規模方面,1億元以下實質投資案共222件居冠、1億~10億元有149件居次,逾10億元大案有19件。

CFC將上路 五情況恐遭追稅

隨著,境外資金匯回專法於16日落日,依照立院審查專法的附帶決議,財政部必須在資金專法落日後一年內向行政院報請實施CFC制度。換言之,CFC制度最快為2022年或2023年上路,對於海外台商將是稅務風險。

勤業眾信稅務部執業會計師王瑞鴻指出,一般個人在境外免稅天堂設立紙上公司的用途多為五種情況,包括轉投資大陸或其他地區、實際接單做三角貿易、從事境外金融商品買賣、轉投資台灣公司、持有台灣不動產。

王瑞鴻表示,過去台商會在BVI等地設置控股公司,將資金轉匯到大陸或其他地區以做為設廠資金或從事境外金融商品買賣,每年則獲配股利與金融商品收益。

未來CFC上路後,只要境外控股公司獲配股利或收益,個人股東就等於有海外所得,而且其股利扣繳稅款無法扣抵個人最低稅負,等於可抵稅額度減少,不如改為個人直接持有該實體公司較適當。

至於台商將低稅率地區公司做三角貿易情況,原本免稅的盈餘因CFC穿透課稅轉為個人海外所得,等於失去免稅效果,而且未來還可能被視為實質管理處所、比照國內企業課徵營所稅20%,有重複課稅風險,若改為由境內企業或個人直接持有較有利。

台商以低稅率地區公司轉投資台灣公司或購買境內房地,王瑞鴻指出,未來可能會有重複課稅問題,境外控股公司獲配股利僅需比照外資就源扣繳21%,房地合一所得則適用35%以上重稅,等到收入分配給個人時,因CFC上路,所以該筆股利、房地合一所得也會視為個人海外所得計入基本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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