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張善政提可負擔住宅,爭取中央支持

桃園市「可負擔住宅興辦管理自治條例」近日獲議會三讀通過,市長張善政為展現推動決心,今親赴行政院會建請中央盡速核定。張善政表示,這是全國第一個可負擔住宅制度的地方立法,桃園願意率先實踐、累積經驗,替台灣面對高房價與少子女化挑戰找出新解方。市府也預計2030年可釋出1000戶可負擔住宅。

張善政表示,桃園是六都最年輕、生育率最高的城市,市府近年擴充公托量能、推免費營養午餐及即將上路的免費教科書,盼減輕年輕家庭負擔;但居住問題若未解,再多鼓勵措施都難以紓解年輕人壓力,「許多年輕人不是不想成家,而是擔心買不起房子、看不到未來」。

張善政表示,過去3年市府團隊歷經數百場跨局處研商,逐步建立完整制度,這部自治條例是全國第一個可負擔住宅制度的地方立法,「自住但不炒房」是住宅政策里程碑。

張善政表示,桃園的可負擔住宅不是由政府大量興建,而是結合大眾運輸導向發展(TOD)策略,在公共設施充足、交通便捷之處藉容積誘因,要求開發商將增加的住宅單元回饋政府;政府取得後以低於市價、年輕人合理負擔的價格售予合於資格者,屋主若欲脫手,須以原價經政府認可合理調整後,回售政府或轉售同樣合格者,等於在自由買賣市場外開闢政府可控價格的交易平台。

張善政表示,可負擔住宅戶數相較整體房市規模有限,不會衝擊房市,售屋收入還可挹注社會住宅興建;社宅與可負擔住宅是台灣居住政策的「兩隻翅膀」,盼在社宅與市場購屋之間建立第三種選擇,讓努力工作的年輕人能以合理負擔擁有自己的家。

據轉述,行政院長卓榮泰、政務委員陳金德與內政部長劉世芳對相關政策皆肯定支持,表示會在審查過程給予建議。不過,劉世芳也說,目前可負擔住宅僅約100戶,社宅興建應同步進行。

市府都發局回應,107戶是首波可立即釋出的完工數量,整體計畫目標2030年將累積釋出1000戶,未來穩定每年提供500戶;社宅部分,桃園已發包的社宅將於2030年完工超過1萬戶,後續將與內政部說明,桃園願率先實踐,把經驗與中央及各縣市分享。

政院:社宅只租不賣 婚育宅更佳

政院數次強調,按住宅法規定,社宅係只租不賣,且台灣人口對策新戰略的婚育宅等措施將更好更完善。

針對張善政親赴行政院會與中央討論「可負擔住宅」規劃一事,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當日院會後記者會表示,內政部長劉世芳院會上回應,該概念介於社宅與自有住宅之間,且張善政提到容積獎勵與能否使用信託、融資等問題,都需跨部會討論,政院後續協助審查。

李慧芝指出,卓揆感謝桃園市長期參與設社宅討論,不過中央在人口對策新戰略中有規劃婚育宅等措施,有更精進的作法、更優惠的補助。

李慧芝強調,中央希望地方政府,依據當地條件和財政,提出自治條例,中央會進行審議。但最重要的是,希望中央地方政策對齊,以更好讓國人多元取得社宅,這是中央期待的大方向。

內政部次長董建宏4日指出,劉世芳去年12月已與張善政拜會交換意見,重申住宅法明定社宅只租不賣。當前中央在桃市透過百萬租屋家庭支持計畫,提供近10萬戶社宅幫助年輕人。相較桃園可負擔住宅規劃,社宅輪替較快,能幫助的青年數量較多。

董建宏強調,尤其按桃市自治條例,民眾可自由轉賣可負擔宅,這將造成物權與後續行政管理爭議,加上民眾購可負擔宅要貸款時,銀行恐因物權不夠完整而給予不高的貸款成數,相關問題內政部將與其他部會後續與桃園討論,但強調應回歸住宅法,社宅只租不賣,後續中央也會透過婚育宅等措施提供更好方案。

學者:勿全盤否定可負擔宅 不同政策照顧不同族群

學者認為,社宅與可負擔住宅並非互相排斥,可服務不同族群,應從多元住宅政策的角度加以看待;不過全國社宅總戶數仍不足,推動可負擔住宅,應小心對弱勢族群相對不公平。

中國文化大學都市計劃與開發系教授徐國城認為,中央與地方或許各有立場,但政府在規畫住宅政策與產品時,應以實現「多元居住正義」、「社會福利多元化」為目標;不同家庭有不同居住需求,有些人適合租屋,有些人適合擁有住宅,但缺乏足夠能力,政府應透過不同政策工具照顧各類族群,中央可在地方試辦後,依執行成效提出檢討,而非尚未落實即全盤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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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點投書:桃園「可負擔住宅」:台灣多元住宅政策的新契機?

桃園市政府近期拋出「可負擔住宅」構想,計畫在中壢體育園區、機捷沿線整體開發區,供給約三千戶每坪價格「 甚至有可能2字頭」的住宅給首購族,並搭配須回售給市府的封閉性買賣機制。此說一出,立刻引發各界討論,有人視之為突破性的創新,也有人質疑是否會重演過去「合宜住宅」的爭議。但不論如何,它提出一個新的政策思路:在台灣高房價的困境中, 除傳統的「租屋」與「買房」外,民眾是否有其他的居住選擇?

這種選擇國外普遍稱為「中間型住宅」,泛指能提供比傳統租賃更長期與穩定的居住安全感,以及比市場購屋更可負擔進入門檻的住宅產品, 並以收入不符經濟弱勢但又無力市場購屋的家庭為主要供給對象。依各國實踐經驗,大致可分為以下四種類型 :

第一種是使用權模式,住戶只需支付一筆使用權費,即可享有無期限的租賃權,例如芬蘭的「使用權住宅制度」。第二是部分產權模式,住戶只需買下部分產權、其餘部分以租金支付, 即可獲持續居住保障,例如英國的「共享產權住宅」、荷蘭的「保障購屋制度」。第三是共有產權模式,房屋由住戶以股份形式共同持有與管理,居住穩定可負擔,如瑞士等許多國家的住宅合作社。最後是有限制產權模式,住戶以低於市價購買房屋,但必須遵守自住義務與未來轉售限制,避免商品化炒作。

桃園這次提出的「可負擔住宅」,顯然是屬於上述的有限制產權模式,類似西班牙的「保障住宅」、法國的「社會租購住宅」,以及美國部分城市的 「價格限制住宅」。這些不同方案的共通性,在於對房屋售出後的嚴格規範: 它們要求住戶必須自住,設定一定持有年限,並規定後續轉售對象須符合特定資格、轉售價格必須依規定計算或回售給政府,以杜絕住宅資源被挪用與炒作。

另更關鍵的是,這些規範能否有效落實執行,並不受政治壓力能長期維持。眾所皆知,台灣過往國宅、 軍宅與合宜住宅也都有自住義務、轉售期限等規定,但結果卻是補貼資源淪為炒作商品。 殷鑑不遠,如今若要推動規範更嚴格的「可負擔住宅」,在中央《住宅法》缺乏對應法令依據下,地方政府要如何能有效推動與維繫監管,將是一大挑戰。

例如,面對土地價格與營建成本高漲,如何達成供給數量目標並維持可負擔價位,將考驗市府土地供給及興建策略。此外,估價與回購程序如何設計得公平透明,以避免住戶權益受損,或導致市府背負過高財務風險,也至關重要。更甚者,未來如面對購買民眾要求鬆綁的選票壓力能否挺住?這些都是無法迴避的嚴峻課題。

因此,桃園市「可負擔住宅」 政策的下一步,除了必須盡快提出明確的方案細節,如興辦方式、申請資格、估價基準、回售與再次出售機制等。更重要的是, 要仔細評估這些機制規範後續操作的可行性與穩定性, 務求「 管的住、管的久」,避免重蹈過往國宅與合宜宅的覆轍。

住宅問題本就不會有單一解方,但桃園市這次的嘗試,至少為台灣蹚出一條「租」與「買」之外的新思路。關鍵在於,我們是否願意正視中間型住宅的政策潛力與必要性,並拿出足夠的制度創新勇氣與落實執行決心。若能如此,桃園的「可負擔住宅」不僅是地方的方案,更可能成為建構我國多元住宅體系的契機。

作者彭揚凱為OURs都市改革組織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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