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管理法初審通過 條款鬆綁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5日初審通過《能源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包括要求用電大戶若新設或增設用電設備,應於期限內自設發電及儲能設備。另外,亦新增要求能源供應事業應配合主管機關管理或公益性需要,公開能源銷售統計資料。
《能源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5日於立院經委會完成初審,大部分內容按照行政院版通過,部分內容則經收集業界意見,採取立委提案。
其中,第10條第4款、第5款原擬修正內容為,要求契約容量達一定容量,也就是5MW以上的用電大戶應自設發電及儲能設備,估計全國有七百多家用戶,但排除醫院、學校、及公共運輸等,約四百多家用戶,主要是半導體、資料中心、石化、鋼鐵、紡織等產業。依立法院初審通過條文,受影響產業家數將大幅限縮。
不過,能源署署長吳志偉指出,經過多次與廠商的意見交流會,許多廠商認為,既有的廠址空間有限,很難繼續增設相關設備,或可能有安全性的疑慮。經委會昨逐條審查時,民進黨立委鍾佳濱、邱議瑩和邱志偉提出修正動議,將「新設、增設」加入條文中。在藍白立委不反對與經濟部同意下,通過綠委提案;其他條文則按政院版本通過。
最後第10條修正為,契約容量達一定容量的能源用戶,若新設或增設用電的契約容量達到規定容量,應於期限內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的自用發電設備或儲能設備,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同時,第20條亦規定,若未依規定設置自用發電設備或儲能設備,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善,如未改善可處新台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另外,《能源管理法》本次也新增第6條之1,能源供應事業應配合主管機關管理及公益性需要,公開能源銷售統計資料,由經濟部另行公告公開資料的範圍及時間。
官員表示,等修法條文三讀通過後,經濟部著手擬訂能源管理法子法,主要仍會參考「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對用電大戶規範的實務經驗,且也會與產業界交流,目的是要能夠落實。依規畫,為讓業者有時間規畫電源、鋪設管路,緩衝期原則上五年,並會採階梯式、逐年增加方式,減少產業負擔。
至於何謂「自有發電設備」?據了解,能源署會考量再生能源、定置型燃料電池發電系統;後者更被視為企業供電備援的新模式。此外,也會評估工廠設有緊急發電系統是否納入「自有發電設備」的計算等。
環團表示不滿 工總期待產業界聲音被聽見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昨審查通過能源管理法修正草案,環保團體怒批,本次修正將目前既有的四○○多家用電大戶企業排除在外,修法初衷大打折扣,如同為用電大戶大開後門。工總指出,對修法結果不能說滿意,後續還有子法要訂定,希望能多聽聽產業界的聲音。
綠色和平專案主任林煉凱表示,昨經濟委員會通過能源管理法修法,未來僅限新增契約容量的企業需裝置自用電力或儲能設備,不溯及既有的用電大戶,此修正動議無疑是將目前既有的四○○多家用電大戶企業排除在外。
林煉凱說,未來法案上路即便規定新增廠區,裝設自用發電量體也必遠低於要求既有的用電大戶,不僅無助於達成管制用電大戶的效果,也不利於強化電網韌性,甚至埋下未來供電穩定的隱憂,更遑論政策實施前,用電大戶在這期間的新增用電皆不在此限制。
林煉凱表示,AI與半導體先進製程擴廠,預估台灣未來十年用電年均成長率將翻倍,一旦發生突發事故,電網啟動自動卸載,社區與在地商家將承受斷電風險,呼籲修法不該對用電大戶大開後門,自備電力規範須納管既有大戶,可給予合理緩衝期與配套措施,才能真正降低電網負荷,保證全民用電權益。
對於法案退縮,公民團體氣候先鋒者聯盟發起人楊家法反對立法強制建自用發電機或儲能電池,因為供電是電力公司義務,寫在《電業法》,政府卻把部分供電義務轉移到廠商身上。國際上多是採用電價尖離峰差額、需量反應等,去獎勵裝設。
工總表示,能源管理法修法有其必要性,但要修法也必須要對產業界務實一點,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昨初審通過的版本,將原修法草案的「自用發電設備及儲能設備」改為「自用發電設備或儲能設備」,且不溯及既往,顯示立委對產業界的建議也有了解。
國內能源業者則認為,初審通過的條文鬆綁,恐不利強化電網韌性及國家能源安全性。至於被迫自建發電或儲能設備的用電大戶,未來還是會面臨不易找到適宜興建屋頂型案建或土地,甚至在保險、消防法規等遇到保險公司拒保或安檢無法過關等問題,自建案延宕甚至無法推動卡關,仍有待政府協助解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