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人判決留下黑暗印記
美國最高法院歷史上有幾項惡名昭彰的判決,被視為司法史上的黑暗印記。
其中包括:一八五七年的「史考特訴桑福案」,不承認黑人是美國公民;一八九六年的「普萊西訴佛古森案」,繼續所謂「隔離但平等」的種族隔離政策;一九四四年的「是松訴美國案」,認定二戰時期強制日裔美國人遷移並集中監禁的命令合憲;二000年的「布希訴高爾案」,首開大法官介入總統選舉並決定總統大位誰屬的惡例。
台灣司法史上的黑暗印記也多不勝數,憲法法庭最近作出的所謂「一一四年憲判字第一號判決」,也將註定被歷史定位為另一個黑暗印記。
大法官現有八人,其中五位大法官,他們的名字是尤伯祥、謝銘洋、陳忠五、呂太郎、蔡彩貞,「判決」立法院修正通過並經總統公布的新版「憲法訴訟法」違憲;另外三位大法官,他們的名字是蔡宗珍、楊惠欽、朱富美,卻始終拒絕參與非法評議,並於「五人判決」公布當日,於庭外學術期刊發表法律意見書,直指「五人判決是無效判決」,「法律效力自始即屬不存在」。
大法官對審理中案件有不同意見,殊屬平常,與多數意見不同者,判決時可寫不同意見書,相同者寫協同意見書,亦屬判決常態。但三位大法官以非法審判理由而集體拒絕評議特定案件,卻是大法官史上首次;大法官以庭外法律意見書而非判決文附載的不同意見書表達異議,也是史上首次;憲法法庭分裂成對立兩派,並且公開互控,更是憲政史上首次。
那麼多「史上首次」,足證「五人判決」所引發的絕不祇是憲法法庭的茶壺內風暴,而是嚴重危及憲政秩序的憲法風暴、憲法危機,不可等閒視之。
兩派大法官分歧的原點是:憲法法庭是否應受新版憲訴法的規範?
三位大法官認為,新版憲訴法是憲法委託之有效法律,大法官「應恪遵憲法及有效法律,始得行使職權」。
五位大法官卻主張,「憲訴法不應受合憲推定,而拘束大法官」,「(憲訴法)若封鎖、妨礙大法官行使職權,大法官即不應受其拘束」。
此項爭論引發的問題是:五位大法官若自我認定新版憲訴法因「妨礙」他們的職權行使,即可「推定」其違憲而不受規範,那麼民、刑庭法官是否亦可比照辦理,若自認刑事或民事訴訟法「妨礙」他們行使職權,即可逕行拒絕受其拘束?更進一步問,所有憲法機關若都自我認定有效法律「妨礙」其職權行使,而群起效尤率皆棄法不遵,如此則所謂法治國云乎哉?
三位大法官認為,新版憲訴法係依憲法委託,對大法官職權行使所為之法律規定,大法官不得拒斥不用,大法官並無「任何自我創造、自我決定其職權行使之組織與形式」,「更無從自我賦權」。
五位大法官卻主張,憲法中並無大法官應「依法」行使職權之文字,可見大法官職權行使,絕非「法律保留事項」。況且,從釋字第一號到七十九號,大法官也「不待立法院制定法律即可自主行使職權」,「並未以法律保留說自縛手腳」。言下之意是,新版憲訴法拘束不了憲法法庭,大法官可視之如無物;五位大法官還寫了一段文青腔十足的名言:「法律保留原則是憲法的子女,不應長成反噬憲法的怪物」。
此項爭點引發的問題是:憲法八十二條白字黑字寫著「司法院及各級法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這不是法律保留原則是什麼?難道大法官可自外於司法院,職權行使可享有法律保留的豁免權?更何況,關於五院之組織,憲法都明言「以法律定之」,這不是法律保留原則是什麼?另外,五位大法官辯稱憲法並無要求大法官應「依法」行使職權之文字,但翻遍憲法也不見對五權行使有任何應「依法」行使職權之文字,難道所有憲法機關都可以用無「依法」二字的理由,恣意行使職權?如此則所謂法治國云乎哉?
在一九五八年前,大法官確實是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召開會議,但因大法官在一九五七年通過的釋字七十八號解釋,將監察院、國民大會與立法院等同視為國會,引起立法院公憤,並在隔年立法完成「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提高大法官釋憲可決人數的門檻,作為報復。但大法官在憲訴法實施之前,有長達六十多年的時間,對立法院規範大法官可決人數門檻的法案,包括「大法官會議法」與其後改名的「大法官審理案件法」,都未曾主張「程序自主權」(釋字五三0號),也未曾宣告這兩項法律違憲(釋字三七一號),行使職權一向受到法律保留原則的規範。但從五位大法官的立場來說,法律保留原則始終是套在他們頭上的緊箍咒,必欲除之而後快,日前的「五人判決」祇是牛刀小試,未來憲政風暴隨時可至。
相對於一心一意想「衝決網羅」的五位大法官,三位大法官卻在法律意見書中反覆重申,憲法法庭從未享有「組織自主權」,更無可以排除法律拘束力的「程序自主權」。因此,三位大法官前後連續用了「自我賦權」、「自我賦名」、「自我創造」、「自我決定」、「自我證成」與「自我正當化」六個「自我」,來形容五位大法官如何對他們作出的「判決」自圓其說、自以為是;同時,三位大法官刻意不稱呼「一一四年憲判字第一號判決」,而以「五人判決」稱之,更是春秋筆法,用白話文說,就是他們根本不承認憲法法庭有這麼一號判決存在,祇是五個人在「六個自我」催眠下「創造」出來的無效判決而已。
立法權與司法權兩權相爭,本是民主常態,但因為大法官背負抗多數困境的「原罪」,通常在進行法規範違憲審查時,大法官必須時時提醒自己「大法官不是穿著法袍的超級立法者」,「穿上法袍就該與政治絕緣,做個法律修士」,「司法不應變成政治武器」,「法律理性必須高於政治激情」,「任何判決都必須兼具合法性與正當性」。退一步說,大法官雖然在行使職權時難免會在「司法自制」與「司法能動」兩種抉擇間猶疑難決,但大法官若陷於「司法盲動」,動輒闖入政治叢林喊殺喊打,行使職權也隨時「想自行掙脫立法院所加桎梏」,而有「大法官職權行使若當成應由國會決定的法律保留事項,就等同宣判違憲審查制度死刑」的錯誤認知,立法權與司法權也必然勢如水火,權力分立變成權力對立,又何來所謂權力相維的可能?
但諷刺的是,台灣現在卻掉入一部憲法各取所需的窘境。大法官一邊指控「立法院將憲法置諸腦後,為所欲為」,卻一邊自己也「違反憲法委託所為法律之規定」,以自我賦名、賦權的所謂憲法法庭,進行不具審判權的違憲審查,並作出違憲又違法的無效判決。五位大法官一邊指控立法院於憲訴法修正三讀程序中未經討論,牴觸正當立法程序的要求,一邊卻擅自決定將三位大法官自總額除名,同時也未遵循審理重大案件慣例召開言詞辯論庭,五個人閉門私議私決,這樣的審理程序難道沒有重大瑕疵?司法權墮落至此,行政院也一邊說要護憲,一邊卻將閣揆制衡總統的副署權,當成是對國會立法的否決權,一人否決國會多數,權力如同美國總統。更好笑的是,閣揆不副署總統令,依憲法應是擺明了與總統對抗,但總統卻對閣揆的不副署連聲讚好,被打臉卻不以為辱,與阿Q何異?
一部祇規範憲法法庭可決人數門檻的憲訴法,就讓五位大法官興起「憲政秩序已面臨存亡危機」的恐懼,但「五人判決」若變成常態,不副署總統令也變成行政權在覆議權之外制衡立法權的常態,台灣憲政秩序豈止面臨存亡危機,直接宣布死亡可矣。
憲法實施至今已七十八年,今年的行憲紀念日,竟變成毀憲紀念日,嗚呼哀哉。
※作者為《上報》董事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