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國樑/天理難容 賴清德違憲搶走地方財政自主權

行政院於8月29日公告修正《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自115年1月1日施行。然而,該修正過程未依循法規修正預告機制,且新辦法顯然超出了母法所賦予的委任授權範圍。更嚴重的是,此次修正違背憲法所保障之地方自治團體的財政自主權、助長中央政府財政集權,若不及時導正,將對地方施政與運作,造成極大的傷害。

首先,根據行政院規則(院臺規長字第1125021127號函),各機關在研擬法律及法規命令草案時,應至少預告60日。預告應公開於機關網站、依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實施要點相關規定辦理外,法規命令草案的預告,並應刊登於行政院公報。

然而,根據筆者查證,無論是在行政院主計總處網站或其主管法規查詢系統、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或行政院公報,均未見本次補助辦法修正的預告。此一疏漏不符合修法規定,明顯違反法治國家所應遵循的程序正當性原則。

其次,本次修正幅度極大,除第一條外,其餘條文皆有變動,幾乎等同重新頒布。其中最大的變革在於一般性補助款的補助範圍。依原辦法,一般性補助款涵蓋地方政府的「基本財政收支差短」,以及以定額設算之「教育」、「社會福利」與「基本設施」等補助經費,且對於「基本財政收支差短」優先予以補助,以確保地方最基礎的財政運作。

相較之下,新辦法對於一般性補助款的補助範圍,僅以「具經常性、普及性、基本建設或維運性質、財政均衡等事項」等籠統字眼概括描述,並未有具體界定,實已削弱地方政府基本財源保障。

在實際操作上,自115年度起,原本屬於一般性補助款補助範圍的「基本財政收支差短」、「教育」及「基本設施」等項目,均不再設算;僅有「社會福利」在新制實施第一年仍由中央依公式設算補助。此一轉變將直接衝擊民眾的教育、基礎建設等基本生活層面。

更進一步觀察,新辦法所列舉的「經常性」、「普及性」、「基本建設或維運性質」及「財政均衡」等用語,均缺乏具體定義,已背離補助款制度應追求的「透明、公開與公式化」原則,大幅增加補助款分配的恣意空間,極易導致「政治分配」甚至「黑箱作業」,進一步加深地方財源的不確定性。

此外,若一般性補助款須由地方政府提出計畫申請,經中央審查、評比,再由主管機關核定,實質上就是將本屬地方統籌運用的一般性補助款「計畫型化」。此舉等同中央「沒收」地方政府的一般性補助款,使原本應保障地方自主支配的資源,轉變為由中央掌握裁量的工具。

依《地方制度法》第69條規定,一般性補助款設置的法律依據明確:第1項規定,各上級政府為謀地方均衡發展,應對財力較差之地方政府酌予補助;第3項則要求,補助須明定補助項目、補助對象、補助比率及處理原則。由此可見,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的補助具有明確法律義務,且必須具體列明補助項目。新辦法既未將地方基本財政差短納入補助範圍,也未明訂補助項目,明顯違反法律規定。

最後,最為嚴重的是,地方自治是憲法保障的基本原則,法令規章必須確保地方政府能自主決定預算編列與資源運用。中央頒布之新補助辦法以行政手段限制或干預財政資源分配,阻礙地方治理與發展,已構成明顯違憲事實。

面對行政院透過新補助辦法違法侵蝕地方財政自主、架空憲法所保障的地方自治權,國會應立即介入。建議由在野聯盟主導的立法院,盡速修訂《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條例》,收回授予行政院訂定補助辦法的權限,將補助款制度以法律明文規範,避免行政命令的任意扭曲。唯有如此,方能導正行政院的違法歪風,並確保中央與地方分權而治的憲政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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