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法修正案三讀 電價審議會民間代表不得少於2分之1

立法院今(16)日三讀通過「電業法第49條條文修正草案」,條文明定,電價費率審議會成員的學者專家及相關民間團體代表,不得少於2分之1;審議方式及其他應注意事項,應基於公平、公正、公開透明的原則,由經濟部定之。

立法院今天(16日)三讀修正通過藍綠白共提的電業法第49條條文,明定電價費率審議會成員的學者專家及相關民間團體代表,不得少於1/2,審議方式及其他應注意事項,應基於公平、公正、公開透明的原則。

電價審議委員會日前決議,自4月起正式調漲電價,引發在野黨不滿,挾人數優勢,在立法院通過「停止調漲電價」公決案,隨後,國民黨團更進一步提案修訂「電業法」第49條,要求未來電價漲幅須經國會同意才可以實施,最終藍白聯手把該修正草案逕付二讀。

朝野黨團日前協商,無法達成共識,經濟部表達反對立場,認為如果電價費率審議會失去獨立性,會使審議結果具高度不確定性,如果因此造成電價不確定,也會損及社會經濟活動。

條文明定,公用售電業之電價與輸配電業各種收費費率的計算公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公用售電業及輸配電業應依前項計算公式,擬訂電價及各種收費費率,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修正時亦同。

另外,條文提到,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第一項電價及各種收費費率之計算公式前,應舉辦公開說明會;修正時亦同。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電價、收費費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及核定,應邀集政府機關、政黨推薦、學者專家及相關民間團體召開審議會,其中學者專家之人數不得少於2分之1,審議方式及其他應注意事項,應基於公平、公正、公開透明的原則,由經濟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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