拚CPTPP 數位侵權改列公訴罪

編按:

綜合媒體報導,行政院會通過「著作權法」與「商標法」修正草案,未來民眾若為銷售、營利,重製、散布公開傳輸數位重製物,且符合造成新台幣100萬元以上損失等三要件,改列公訴罪。

《聯合報》報導,台灣申請加入CPTPP(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並持續進行國內法規修正,其中行政院會通過修正《著作權法》及《商標法》兩項,加強打擊盜版、強化商標保護,以配合CPTPP的高標準經貿協定要求。

我國在去年提出加入CPTPP之申請,目前除了我國以外,中國大陸、厄瓜多也已正式遞交加入申請,而南韓先前也已釋出加入CPTPP之意向,讓目前排隊等著加入的參與者增加。

而為配合CPTPP此一高標準經貿協定,行政院已通過《著作權法》、《商標法》兩項修正草案,並送立法院三讀,加入CPTPP相關重要修法,還有《專利法》的修正。

《工商時報》指出,關於數位侵權改列公訴罪三要件分別為:1.屬侵害他人有償提供的著作、2.原樣重製、3.造成權利人100萬元以上損害,作為認定侵權情節重大的門檻。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副局長張玉英解釋,三要件能排除侵害情節輕微的行為,避免民眾動輒得咎,亦合理化司法資源運用。

張玉英表示,兩項修法皆為積極爭取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確保企業公平競爭環境,加速智慧財產產業環境與國際接軌,並提升產業長期競爭力。

立法院推動台灣加入CPTPP策進會長、經委會召委邱志偉說,希望這兩項法案可以列為政院下會期最優先法案,盡速送至經委會排審;不只有助於台灣加入CPTPP,也有利於台灣進入更多高標準的國際組織。

張玉英指出,現行著作權法,除重製及散布盜版光碟為公訴罪,其他侵害行為為告訴乃論,與CPTPP尚有落差。因此修正草案規範,民眾若利用光碟、磁碟、隨身碟,意圖銷售或出租而重製,或意圖營利,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的重製物而散布,抑或公開傳輸相關著作,若符合三要件將列為公訴罪。

張玉英舉例,未來修法通過後,民眾若未經同意,將院線片電影複製販賣,或是將院線片直接傳輸至網路,且構成權利人100萬以上損失,就符合公訴罪範圍。

對於若分享成人影片是否符合修法規範範圍,經濟部次長陳正祺表示,如果只是個人分享,不一定會符合這次修法的三個要件。

至於商標法修正草案則回歸仿冒標籤、包裝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以「故意」或「過失」為主觀要件;販賣仿冒品等行為的刑事責任,也回歸以「故意」為主觀要件。

此外,草案也針對仿冒商標的標籤、吊牌、包裝容器等行為,科以刑事責任,最高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5萬元以下罰金。相關行為若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進行,亦在草案規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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