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經濟白皮書出爐 公平會:分潤應有議價機制

綜合媒體報導,數位時代為反壟斷行為,公平會2日發布「數位經濟競爭政策白皮書」初稿,列出演算法偏頗、掠奪性定價、數位廣告分潤及新聞收費等九大數位平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以及併購等四項潛在違規行為,並揭露針對各類樣態的執法方向。只要經公平會核可,就有豁免權,國內媒體業可採取集體協商。

面對Google、Facebook等科技業巨擘在網路市場稱霸,且對國內數位平台、媒體產業具有強力影響力,公平會2日發布「數位經濟競爭政策白皮書」初稿,列出演算法偏頗、掠奪性定價、數位廣告分潤及新聞收費等九大數位平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以及併購等四項潛在違規行為,並揭露針對各類樣態的執法方向。《經濟日報〉指出,公平會耗時一整年研究,針對數位平台所衍生的競爭議題、外界關注的數位平台新聞付費法制化,公平會試圖解決數位反壟斷紛爭。

《工商時報》指出,公平會發言人陳志民表示,是否要法制化或立專法,因屬跨部會議題,將由行政院成立的協調小組進行研商,而公平會可協助新聞媒體業者集體與數位平台進行協商、談判議定價格,達成分潤目的的議價機制。

Google、臉書等數位平台使用者多、依賴度高,但因在社群具優勢地位,衍生出數位生活的經濟模式與競爭的關係,是否會有平台濫用市場地位、排除其他競爭平台等爭議。因此,公平會下設「數位經濟競爭政策小組」,從去年3月起著手草擬「數位經濟競爭政策白皮書」,歷經一整年期間,昨日終於完成並正式公布白皮書初稿,羅列新興議題及公平會的執法方向。

圖/經濟日報提供圖/經濟日報提供

公平會指出,在數位經濟底下,市場界定及市場力衡量的分析方法,都是全新的挑戰,本次初稿列出十大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進而妨害競爭的議題,包括市場界定與市場力衡量、平台業者的自我偏好、限制轉售價格、搭售行為、網路銷售管道限制、 掠奪性定價或低價利誘、數據隱私與市場競爭、差別取價、數位廣告分潤與新聞收費、最惠客戶條款。

四項潛在違規行為,則包括數位巨頭以大併小的「殺手併購」、以及併購底下的個資爭議、以演算法進行的聯合行為,以及新型態詐騙廣告。公平會指出,特別關注數位巨頭對新創的「殺手併購」議題,以及併購底下的個資爭議。

對於新型態網路廣告,甚至是詐騙型廣告,公平會已定調納管,列入數位經濟下侵害競爭的關鍵議題之一,將與內政部合作,加強查處量能。

陳志民表示,當媒體採取集體協商時,若有聯合行為疑慮,《公平法》第15條第1項有但書,也就是「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經申請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只要經公平會核可,就有豁免權,國內媒體業可採取集體協商。

陳志民指出,政府始終都是鼓勵業者與媒體協商,若是談判因地位不對等,導致有業者刻意杯葛、干擾、阻礙等情事,且有具體事證,公平會可依法有介入空間。至於是否意味以協商代替立法?陳志民表示,未來是否立法,並非公平會可決定,目前跨部會一起促成協商。

面對數位經濟時代,陳志民指出,未來會修《公平法》,將垂直勾結行為納入第15條聯合行為的規範範疇,現行《公平法》的聯合行為只規範競爭同業之間水平的合意、勾結行為,未來也將上游供應商與下游廠商間垂直的合意、勾結行為也納入。

陳志民進一步說,有鑑於在數位經濟時代,事業間的競爭已不再是一個個產品間的競爭,而是整個生態系統之間的競爭,例如Apple的iOS系統與Google的Android系統間的競爭。他並說,數位時代經濟模式與傳統經濟很不同,特別是,數位經濟裡的「產品」通常是「免費」,就無法用傳統價格模式看數位經濟的競爭,因此,未來在處理競爭課題時,不會局限於價格,品質也將會衡量標準,重點在品質是否有低落。

公平會強調,白皮書初稿內容,只是反映現階段公平會的立場,且在徵詢各界竟見中,因此,不排除未來會隨著經濟的發展及產業的轉變等原因,而有不同程度的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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