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濫權 誰來校正回歸

編者按:

防疫視同作戰,但政府在作戰期間,從疫苗採買細節到防疫政策,皆朝令夕改並不透明。防疫期間人民雖有疑問但還是以回歸正常生活為優先,但各種爭議也不免讓人開始正式,政府若有濫權問題,該怎樣校正回歸?

自中央疫情指揮中心成立之後,其防疫相關政策,從註記武漢台胞不准登機、限制師生與醫療人員出國,到查緝「假訊息」等爭議不斷。近期因疫情爆發,加以疫苗短缺下,有法官針對「簡訊實聯制」資料濫用投書吹哨,與若干社會清流指責疫苗分配「反民主」後,其疏失漸獲各界正視。

問題源起去年倉促通過「COVID-19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其中第七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內容過於概括籠統,與「法授權明確性」原則,不無牴觸。加上執政當局挾國會多數的優勢,規避監督制衡;一般大眾或囿於法治觀念不足,或者懼於威權,多數則為防疫優先,不忍究責,遂形成中心濫權的溫床。

以疫苗施打為例。現行作業全憑中心頒布之「COVID-19疫苗公費接種對象」辦理。按大法官五二二、六八○號解釋,以委任立法方式,授權行政機關發布命令,其授權目的、內容及範圍應具體明確。授權條款明確程度,更應與所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對人民權利之影響相稱。此事既涉民眾生命與健康權益,惟遍查條例與傳染病防治法,對於如何界定分類施打對象,與排定先後次序,均付之闕如。是上述頒布的命令,有無明確法律授權基礎,不無疑問。

退步言,縱認依上開條例第七條,有權發布該命令。但以其事後任意調整變更分類與排序,且依據標準曖昧不清,背離國際常規,又無法遏阻「特權施打」,造成廣大國人接種權益橫遭剝奪、排擠,亦難謂其未違法律「公平正當性」、「可預測性」,與「確實安定性」等要求。

衡諸條例性質,雖係應急、非常態的「限時法」,但順應疫情,已延長施行期間(第十九條)。況此番變種病毒來襲,或不排除再度展延,拖長效期。有鑒於該法攸關民眾人身權益,此際推動改革,實不容緩。對此,綜觀體制內,固有監院業啟動調查防疫疏漏。然由該院先前處理限制陸配非婚生子女(小明)回台乙案,未積極約詢決策官員或提彈劾、糾正來看,其公正與效率,恐難期待。

正本清源,應促立院提案修法,從人權保障角度,改進組織與決策程序,明確其裁量空間。另方面,應鼓勵相關權利受害者提司法救濟。甚至比照SARS期間和平醫院封院隔離乙案,聲請釋憲,以定紛止爭。如此或能讓防疫體制得以「校正回歸」合法與專業正軌。

作者:戴世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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