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大追稅 跨國台商應留意

《工商時報》報導,為避免營利事業或個人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透過境外公司保留海外關係企業所得盈餘不分配回台灣母公司,以遞延台灣納稅義務,台灣於2016年三讀通過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以維護租稅公平。

今年7月G20與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針對稅基侵蝕與利潤移轉(BEPS)行動方案一,第二支柱全球反稅基侵蝕計畫達成共識,同意實施全球企業最低稅負制,將稅率訂為15%並預計於2023年正式生效,詳細的執行計畫OECD將於今年10月發布。

勤業眾信(Deloitte)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國際租稅主持會計師廖哲莉表示,許多國家雖有CFC制度,可針對海外無實質營運之關係企業,就尚未分配盈餘提前課稅,但針對資本流向低稅負(包含有效稅率低)國家,例如愛爾蘭等,卻無計可施。

針對此現象,為避免租稅競爭,G20同意制訂全球最低稅負制,平衡各國間租稅之分配。因全球最低稅負制適用之範圍較CFC制度廣,故海外關聯企業如同時落入兩者規範,為了避免重複課稅,全球最低稅負制與各國CFC制度間的調和將成為各國重要課題,大型跨國企業應密切注意全球稅制及台灣的修法動態,並應保存各關係企業良好之帳簿憑證,以因應CFC及其他租稅新制。

勤業眾信(Deloitte)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資深會計師徐有德指出,雖然CFC和全球最低稅負制均係針對跨國企業海外所得加以課稅,然全球最低稅負制卻較CFC更為複雜,且實施範圍更廣泛的反避稅措施。

例如,台灣CFC主要瞄準停留在無實質營運之低稅率地區所得,例如開曼群島、英屬維京群島、抑或香港獲配之股利所得;然全球最低稅負制則不論有無實質營運,均須納入評估有效稅率是否低於最低稅負。因此,原先已針對台灣CFC制度思考並做出因應之跨國企業,仍可能在企業最低稅負制上路後須繳納額外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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