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三讀 擴大使用範圍不限水源短缺區

                                  立法院院會今三讀通過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

立法院院會今三讀通過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加強要求開發單位使用一定比例再生水,以擴大使用系統再生水之範圍,不限於特定地區。

修法重點包括,為擴大應使用一定比率系統再生水範圍,不限於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刪除有關位於區域水資源經理基本計畫之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限制。

經濟部表示,條例修正後,將邀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產業界等共同研商,評估可能影響及相關配套,檢討修正一定規模開發單位須使用再生水之每日用水量。未來搭配預定於2022年7月1日施行之耗水費徵收辦法,使用再生水之用水人得予以減徵,並且依據使用再生水用戶於抗旱期間減量供水原則,獲得降低自來水減供比例之優惠,增加廠商使用再生水意願。

另外在國土計畫下,衡酌未來公共污水廠及特定園區開發之兩者相對位置,並將區域水資源供需納入評估,擇定適合再生水廠址,以降低開發單位影響範圍及促進產業永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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