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兩大稅改2023上路 財政部擬因應措施

OECD通過全球企業最低稅負制,將在2023年上路。財政部表示,為與國際稅制接軌,維護我國課稅權並建立公平合理租稅環境,將推動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上路,並審慎評估將12%的營利事業基本稅額徵收率調高。

為吸引國外投資及帶動國內經濟成長,各國競相提供減稅優惠,使跨國企業利用各國稅制差異進行稅務規劃規避稅負,造成母國稅基流失。因此,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推動全球企業最低稅負制,符合條件的跨國企業實質負擔最低稅率應達15%,以導正跨國企業避稅行為,並降低各國租稅競爭誘因,建立國際間公平合理的租稅環境,全球兩大稅改預計2023 年實施。

全球兩大稅改2023上路

全球最低稅負制將在2023年上路,財政部為做因應,正評估是否調高國內最低稅負制稅率,現行為12%,據法定規定最高可訂在15%,同時也研議「受控外國公司」(CFC)上路時程。

全球136國將於2023年展開兩項大規模稅改,其中一項為全球最低稅負制,要求跨國企業計算於各國的實質負擔稅率,若低於15%,企業母國有權補稅,假設實質稅率僅13%,可補2%稅款;若跨國企業母國未立法實施全球最低稅負制,企業子公司設立國家可遞補課稅。

對此,財政部於事先提交的書面報告指出,全球最低稅負制門檻為全球營收超過7.5億歐元(約新台幣240億元),從跨國企業2019年繳交的國別報告家數來估算,約有160家台灣跨國企業以及259家在台營運的外資企業符合門檻,合計共419家。

172家上市櫃公司稅負恐增

會計師分析,符合門檻的172家上市櫃公司,在海外若享高租稅優惠,稅負就很可能上升;稅改預估將使各國緊縮租稅優惠或改變現行「移轉訂價」查核,進而對全體企業產生衝擊。

全球136國將於2023年展開兩項大規模稅改,包含兩項方案,其中大型企業利潤重分配制度(Pillar One,第一支柱方案),鎖定全球營收超過200億歐元(約新台幣6400多億)且集團利潤率大於10%公司,門檻雖高但仍有1家台商達標,需將「超額利潤」的25%改分配至市場國課稅。

另一項全球最低稅負制(Pillar Two,第二支柱方案)門檻較低,為全球營收超過7.5億歐元(約新台幣240億)企業,金管會統計共172家台商符合。從公開財報來看,同時符合兩項稅改門檻的,正是護國神山台積電,其2020年營收逾新台幣1.3兆,近年利潤率也在30%至40%區間。

資誠會計師曾博昇表示,在第一支柱方案規則下,原本大多在台繳稅、享多項租稅優惠的台積電,如果須將更多利潤分到海外課稅,稅負可能上升,但多繳稅款若能回台抵稅就能平衡衝擊。

曾博昇指出,台積電營運屬B2B(企業對企業),「超額利潤」未來是需分給交貨地點還是產品消費地,目前細節未定,等公布後才知道如何因應,但預期一定會使稅務遵循成本明顯增加。

另名資深會計師則分析,第一支柱方案主要衝擊於市場國只繳納少少稅負的業者,如跨境電商巨擘,台積電設廠布局相較單純,集中台灣、中國、美國等地,且於營運國家都有繳稅,即使得計算「超額利潤」重新分配課稅地點,衝擊應有限。

至於全球最低稅負制,曾博昇認為,符合課稅門檻的台商稅負或多或少將上升,雖然台商看來整體實質稅率高於15%,但在部分國家可能享有高租稅優惠,如中國、新加坡等,使實質稅率低於15%,在這些地區就會被補稅。

曾博昇表示,免稅天堂國家近年推動「經濟實質法案」,台灣「受控外國公司」(CFC)制度預計也將上路,加上全球兩項新稅改,台商接連面臨反避稅關卡,傳統透過境外公司營運的方式已難以運作,已出現有效稅率上升情形。不過,由於競爭對手同樣也面臨稅負上升,若能好好調整,採取合規架構、消除重複課稅,仍可保持競爭力。

更深遠來看,安永會計師林宜賢認為,全球兩大稅改背後邏輯在提出新的遊戲規則並簡化,避免稅制越複雜,企業越有漏洞鑽,隨大型跨國企業改以第一支柱方案課稅,國稅局現行用來查核全體跨國企業的「移轉訂價」作法,也可能因此轉變。

此外,林宜賢指出,全球最低稅負制上路後,跨國企業在單一國家有效稅率不足15%,母國可補課差額至15%,抵銷各國祭出租稅優惠引資的效果,預期會使各國調整租稅優惠政策,影響到所有台商,業者未來布局應降低租稅考量,更重視營運面考量。

財政部因應措施

金管會統計,依我國上市櫃公司 109 年度合併營收為基礎設算,會受全球企業最低稅負制影響的企業有172家,包括上市160家、上櫃12家。

為因應全球企業最低稅負制,財政部表示,研議規劃推動CFC制度,跨國企業錢藏海外受控子公司,未匯回仍要計入母公司繳稅,可讓受控子公司的實質負擔稅率符合至少15%的最低要求。CFC制度已立法通過,在明年八月前要報請行政院核定實施日期。

除推動CFC制度,財政部表示,因我國企業目前實質有效稅率低於15%,且營利事業基本稅額徵收率(企業最低稅負)為12%,將審慎評估調高最低稅負稅率,避免全球企業最低稅負制實施後,將我國跨國企業的課稅權拱手讓人。

財政部表示,OECD 要提出全球企業最低稅負制的立法範本,由各成員國參考制定國內法實施,目前範本尚未出爐,關於實質稅率如何計算、有哪些項目排除、執行技術與程序等執行措施仍未明朗,成員國立法後續也有待觀察,財政部將持續關注,通盤評估我國課稅規定配合修正的必要性與可行性。

這個稱為全球企業最低稅負制的「全球防止稅基侵蝕規定」,規劃適用對象為全年營收超過 7.5 億歐元(約新臺幣 240 億元)的跨國企業集團,要求在集團成員所在的各租稅管轄區實質負擔稅率,應達最低稅率 15%。

若跨國企業集團所屬公司的實質負擔稅率低於 15%時,母公司所在國將收取差額;若母公司所在國未實施全球企業最低稅負制,則將由集團所有權結構次一層級成員所在國,取得補徵稅款的課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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