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讀通過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

為了衝刺太陽光電、地熱等再生能源設置,立法院29日三讀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新法明定建築物屋頂應設置太陽光電設備,相關子法預計年底前討論後公告,並訂出緩衝期供各界因應,預估將衝高太陽光電布建率。

經濟部能源局官員說,這次修法通過後,經濟部將與內政部討論相關子法,由於屋頂設置太陽光電設備牽涉內政部營建法規,需要制定與調整配套,因此子法會在六個月內討論完畢後,最晚年底公告,同時並給予幾年的緩衝期,讓各界可以依法逐步配合新法規。

經濟部表示,修法明定建築物屋頂設置太陽光電,是呼應國際發展趨勢,規範新建、增建或改建的建築物應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的太陽光電發電設備,除了可以讓屋頂增加隔熱,同時增加綠電供給等,未來從源頭結合建築設計,避免二次施工,提升建築美觀。

另外,公有建築物需帶頭示範再生能源,這次明定新建、增建、改建公共工程或公有建築物時,工程條件得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者,由現行「應優先」裝置,修訂為「應」裝置,強化設置效果。

值得注意的是,這次修法也新增地熱專章,開發商申請後,由中央會同地方等相關部會建立聯審機制,加速行政程序。

水權年限從原先2至3年增加至20年,讓水權與電廠營運年限匹配,降低開發不確定性。

在其他再生能源方面,離岸風電經過多輪選商,開發商劃定風場已經逐漸飽和,為了增加未來風場的區域,這次修法也打開風場必須在領海內的限制。經濟部說,這次修法回歸技術性定義本質,並因應國際離岸風力發電技術發展趨勢,放寬不限於領海範圍內,以促進未來技術發展。

至於小水力發電部分,新法放寬小水力發電設置形式,鼓勵利用既有水利設施及旁通水路進行引水發電,並納入水力用水以外水利建造物得附屬結合發電規劃,增進場址多元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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