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團結促進法》上路 北京「長臂管轄」伸向台海?
2026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正式施行 。同一天,海峽此岸的陸委會發出警語:在這部法律之下,連支持台灣維持現狀、支持中華民國繼續存在這樣的表態,都可能被套上「破壞民族團結」的罪名。一部以「團結」與「進步」命名的法律,讓任何言說的形式都可能成為潛在罪狀。
以法之名 行廢法之實
7月1日起,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以下簡稱《民族團結促進法》)正式實施。這部被北京方面定義為「維護中華民族根本利益和整體利益的促進型法律」,不僅是中共十八大以來唯一一部單設序言的新制定法律,更是30多年來首部設序言的法律。
這項法律早在今年三月中國全國人大會議上通過之際就已經在國際社會上引發大規模的關注,不少西方國家和一些海外藏人、維吾爾人等群體接連抗議這部法律是助長中共實施「跨國鎮壓」的新藉口。
域外適用條款引發關注:批評中國也可能「違法」?
這部法律真正的危險,在於它完成一次「法的異化」:法不再是劃定國家權力邊界的形式,而成為動員權力、取消邊界的形體。
異化沿三個方向同時推進。位階上,它被抬升為準憲法層級的總綱:全國人大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巴音朝魯稱其為三十多年來第一部由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研究的法律案,國家民委主任陳瑞峰則強調它是中共十八大以來唯一單設序言的新制定法律,具「統攝性、綱領性的基本法律地位」。縱深上,它把國家意志推進到語言、教材乃至家庭教養的最深處。空間上,它以第63條把追責之手伸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組織和個人」。
該法第63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組織和個人,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實施破壞民族團結進步、製造民族分裂行為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對此,北京官場觀察學者郭峰在受訪時表示「這條真正制定的背後是針對此前新疆和西藏還有雲南昆明地方發生的暴恐問題,以及近年來新疆部分地區依舊是存在少數暴恐分子攻擊當地政府的事件」。
該法律在制定之初就因其被認為有「過於模糊」的法條作為處罰依據,在下月即將上路實施之際,也是引發國人的高度關注。每逢一些中國敏感日或是一些重大事件的紀念日,不少流亡海外的中國少數民族團體都會在台北自由廣場和西門町等地舉行遊行集會,來表達意見,不過依據該法所提出的管製手段而言,未來采取「跨國鎮壓」的方式仍然需要值得警惕。
值得注意的是,聯合國八位特別報告員在4月16日聯合發表聲明,對該法提出嚴重關切。他們指出,多項條款(如第10條、第14條、第20條、第31條等)可能過度限制言論自由、文化權利、宗教自由及少數民族語言教育權;第46條要求宗教團體「堅持宗教中國化方向」、適應社會主義社會,更直接干預宗教自主性。
對此陸委會副主委沈有忠曾表示「這部法律看起來是針對中國境內少數民族,卻涉及境外,並提到要推進民族團結和國家統一,所以北京可能藉此作為法律基礎,外溢變成處理兩岸問題及針對所謂「台獨分子」的法律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