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富盛:光電環評認定標準擬加嚴 地熱、小水力發電納入
環境部長薛富盛昨(21)日表示,環境部正研修法規,將加嚴太陽光電環評認定標準,設置達一定面積、或一定設置容量以上就應實施環評,預計6月底預告草案,12月底修正發布。
薛富盛表示,目前內部是參考日本規範,開發規模達4萬瓩(kW)、亦即面積約40公頃,但仍要蒐集意見,畢竟台灣、日本情況不同,仍有調整空間,且此次不只針對光電,包含地熱、小水力發電等再生能源,也都會通盤檢視。
光電亂象多,外界質疑部分光電案場對環境產生衝擊,然而現行規定下,卻僅位於重要濕地的光電系統必須進入環評,引發爭議,立法院衛環委員會昨日邀請環境部、經濟部等單位專案報告,說明再生能源環評認定標準修正進度。
薛富盛報告指出,統計2016年5月至2024年2月完成審查的再生能源開發行為共計47件,包含40件離岸風電、六件陸域風電、一件地熱發電。
針對修法方向,薛富盛表示,正盤點國外法規對於太陽光電實施環評規定,其中日本規範太陽光電開發規模達4萬kW以上應實施環評,目前正持續蒐集意見,包含光電位於山坡地、或達一定面積、一定設置容量應環評等意見。
但國民黨立委王育敏質詢時表示,日本國土面積遠大於台灣,4萬kW的標準應再加嚴;民眾黨立委陳昭姿則指出,若業者分散案場,化整為零,來規避應辦理環評的標準,環境部應提出辦法。
原環境部規劃今年7月底預告草案,在立委要求下,提早到6月底,未來預告兩個月期滿後,將依法制程序召開研商會,邀請機關、團體、民眾及關係人交換意見,如溝通順利且各界意見獲共識,預計12月底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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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長薛富盛昨天赴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就「加速推動再生能源對國土環境之影響及環境影響評估認定標準修訂進度」進行專題報告,指出因為現行應實施環評標準規範,僅規定位於「重要濕地」的光電設置才須環評,未來將朝2方向修正環評法。
環境部解釋,未來光電設置規模達一定面積或設置容量須環評,其次是加嚴管制光電設置涉環境敏感區位,納入山坡地、特定農業區的農業用地、野生動物保護區或重要棲地,台灣沿海自然環境保護計畫核定公告的自然保護區等。
前環保署副署長詹順貴建議,一般農地種電若達一定規模也要環評;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執行長凃又文表示,可參考日本作法,光電案場面積達20至30公頃就應環評。主婦聯盟合作社理事主席彭桂枝則提醒,光電場址除要納入環評,通過環評後,光電案場應持續執行環境生態監測一段時間。
此外,外界關心設置光電板後,造成溫度升高,環境部保護司長蔡孟裕坦言,若在法規中要求溫度限制恐較難執行,目前擬要求光電板設置達一定間隔、加強通風,另設置角度、是否配合盛行風等也會納入討論。蔡孟裕表示,此次修正內容不僅針對光電,也包含地熱、小水力發電等,另也會考量土地重畫等相關議題。
至於達到多少裝置容量才須環評?蔡孟裕表示,盤點國外光電實施環評規定,日本規範光電開發規模達4萬瓩以上,但是台灣土地沒日本大,應會做適度處理、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