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念平台-匡正特別預算,健全財政紀律

近期政府公共支出面,挾國會多數,頻頻透過「特別條例」通過「特別預算」匡列多年預算,顯係違反預算法及財政紀律法,匡正特別預算,健全財政紀律,刻不容緩。  行政院擬提「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預算」三年3,800億元,匡列三大主軸十大面向,均非屬緊急危難支出

特別預算不應成為年度總預算外另一經常性預算:政府已通過執行中的特別預算包括:「前瞻計畫特別預算」八年8,800億、「新式戰機採購特別預算」七年2,472億元、「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預算」五年2,369億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三年8,400億元。加上近日稅收大量超徵,引發「還稅於民」之壓力,依預決算法超徵之歲計剩餘應納入償債還本基金或留存次年,作為總預算歲出財源。

行政院擬提「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預算」三年3,800億元,匡列三大主軸十大面向,均非屬緊急危難支出,包括普發現金每人6,000元,挹注勞健保基金及台電虧損1,000億,強化社會及經濟韌性,項目涵蓋公共運輸補貼,減輕居住負擔、助學貸款、照顧弱勢、吸引國際觀光,推動產業及中小企業升級轉型等,特別預算總計高達2兆6千億元,樣態之多、金額之大,接近立法院通過112年中央政府總預算2兆7,000億元,焉然成為總預算外另一預算。且匡列執行年期長,決策與執政團隊如有不同,會有前任執政團隊所作決策由後任負責,違反「責任政治」及「財政責任」,財政改革「控制支出重於增加稅收」,避免有民間所言「公共收入面拚命徵稅,公共支出面拚命浪費」、「債留子孫」之情事。

如何匡正「特別預算」健全財政紀律,茲提出如下建議:

一、健全「財政紀律」制度面應先建立「責任政治」及「財政責任」:強化政治三權「行政」、「立法」及「司法」之制衡監督力量,落實「政治責任」、「財政責任」,「行政權」會影響預算及決算規模與內涵,不能因完全執政國會多數,而削弱預算審議及監督權,方能落實「責任政治」樹立「財政紀律」。

二、強化財務三權之制衡監督力量及財政紀律法主管部會(行政院主計總處、財政部、審計部)職務及職責之連結性,應重視特別預算之編列界限,並強化執行管理機制(財務行政權):特別預算依預算法第83條除「國家緊急設施或戰爭」、「國家經濟重大變故、重大災變」、「不定期或數年一次重大政事」外,應回歸納入年度總預算,依施政計畫作綜合考量及規劃,否則將不利經濟整體發展及整體資源分配與預算執行管控及財政紀律。為擴大預算規模編列「特別預算」,踰越預算法界線,「框架多年預算」規避公債法舉債「存量及流量」限制與管制,且戰且走。「計畫方案均未明確並詳予評估,並做好選擇及替代方案」、「財源籌措及債務清償未作明確及妥善規劃」嚴重違反財政紀律法。挾國會多數,未經嚴格審議強行通過,預算編列、審議及執行管控鬆散,將成為未來債台高築另一扇門。

三、應重視強化代表民意立法院對預算案審議權(財務立法權)及監察院審計部對預算及決算查核權(財務監察權):立法機關對「特別預算」之審議應嚴格把關。預算及決算查核審計機關(審計部)應積極發揮財務監察職權。違反財政紀律法應查處並移送監察院彈劾或糾舉,若涉及違法移送司法機關調查究辦判刑,以收遏止之效。

四、為防止特別預算之濫用,應將特別預算之編列、審議、執行相關資訊於網站揭露:陽光是最好消毒劑、防腐劑,強化「責任政治」及「民意監督」,執政者,要能苦民所苦,不能浪費納稅人血汗錢。匡正特別預算,健全財政紀律,為全民所至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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