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兼營債券自行買賣規定鬆綁 金管會估具3效益

金管會宣布完成銀行申請兼營債券及自行買賣業務相關規定修正,允許銀行與海外關係企業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交易限額基礎改採銀行淨值計算、有條件開放銀行買進海外子行公司債再轉賣給客戶,預期可產生3大效益,使31家國銀及8家外銀在台分行同步受惠。

銀行局主秘童政彰表示,此次修正共有3大重點。首先,銀行計算資本適足率(BIS)時,過去僅國銀可將50%的備抵呆帳及保證責任準備金納入淨值計算,此次修正放寬外銀在台分行亦可比照計算,使相關規範有一致性標準。

其次,銀行與利害關係人及海外關係企業交易限額,原先僅允許以證券部門淨值作為計算基準。基於控管一致性,此次修法允許亦可採用相當於淨值的「銀行核算基數」計算。童政彰指出,銀行和海外關係企業交易額度將擴大,提升外銀在台分行及子行的經營效益。

童政彰說明,目前31家國銀、8家外銀在台分行的證券商業務指撥營運資金共400億元,過去是以10%或20%為控管限額,對單一及所有海外關係企業的交易上限分別為40億元、80億元。若改採總體銀行核算基數3.7兆元計算,則交易上限可提升至3700億元。

最後,法規限制商業銀行不能投資負責人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公司所發行的公司債等有價證券,此次修法增定銀行未來若取得海外子行發行的不具股權性質、且於當天出售的公司債,可不受上述規定限制。

童政彰表示,此次放寬主要考量國銀海外子行可能需發行公司債籌資,且「新財管方案」已開放銀行可透過自營買賣提供海外子行發行的結構債給高資產客戶。目前12家國銀設有20家海外子行,未來可藉此滿足海外子行籌資需求,並並擴大客戶可購買的商品範圍。

童政彰指出,此次修法放寬相關規定,預期有助銀行在一致性的風險控管基礎下,產生提升外銀在台據點經營效益、滿足國銀海外子行籌資、發行新財管商品滿足客戶投資需求等3大效益,藉此提升銀行業者競爭力、進一步促成金融市場國際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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