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釋憲案 憲法法庭判決「有條件合憲」

憲法法庭今日做出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刑法以死刑為最重本刑部分,僅得適用於「個案犯罪情節屬最嚴重」,且刑事程序符合憲法最嚴密正當法律程序要求的情形合憲。

死刑部分合憲 應以嚴格標準審查

王信福等37名死囚主張死刑違反憲法平等權、生命權、比例原則,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憲法法庭今作出判決,認為憲法雖未明文規定生命權,但生命權乃所有人與生俱來之固有權利,其存在不待國家承認或憲法明文規定,且受最高度保障;然而其保障仍有例外,而非絕對不可侵犯的權利,但考量死刑為剝奪被告生命之極刑,應慎重而受節制地適用,且死刑案件一旦誤判並執行,生命損失不可回復,因此應以嚴格標準予以審查。

基於此,憲法法庭對判死設下嚴格關卡,例如科處死刑的判決,應經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之「一致決」;被告犯罪時若有精神障礙,則不得判處死刑;聲請之死囚若非犯下「最嚴重之罪」而被處死刑,則可請檢察總長提出非常上訴。憲法法庭亦指出,1999年4月21日修正公布的刑法第348條第1項「犯前條第1項之罪而故意殺被害人者,處死刑。」之規定,有關「處死刑」部分,不問犯罪情節是否已達最嚴重程度,一律以死刑為其唯一之法定刑,不符憲法罪責原則,此部分與憲法保障生命權之意旨有違。

以何種刑罰制裁故意殺人行為 立法者享有形成空間

憲法法庭判決指出,「禁止殺人」向來為人類社會之傳統及普遍性行為誡命,國家在符合罪責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之前提下,得以刑法制裁故意殺人此等嚴重犯罪行為,至於應該以何種刑罰制裁故意殺人行為,立法者原則上享有一定的形成空間,而過去司法院釋字第194、263、476號解釋都判決死刑合憲,且因國內民意多數反對廢除死刑,立法院與法務部都主張不該透過違憲審查方式廢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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